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安—11—BF—2010A/0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 北京建筑公司 安全质量部
编制:郭晓辉 审核:张丽红 批准:
实施:2010-04-01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与施工生产协调发展,防治企业生产、员工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管理模式。贯彻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有序可控。
第三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提倡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专(兼)职人员应由熟悉专业知识、懂生产业务、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原则的技术人员担当。环境保护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参与制定公司及项目部有关环境保护的办法、目标和措施。
2、监督检查生产、生活区的各类污染源污染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统计、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4、协调处理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四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项目必须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碴)的排放控制,建立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要注意节约土地,尽量少占耕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破坏和影响,防止水土流失,有利生态平衡,特别注意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环境保护。工程竣工后要尽快恢复、修复环境。
第十条 施工中严格控制噪声,机械设备布局合理,配备除尘或降噪装置,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首选低噪音、低振动、低排放的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优先采用国家推广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淘汰型产品、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排水沟、沉淀池畅通,禁止污水流出施工区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中尽量减少垃圾,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抛扔垃圾,设置封闭式垃圾房,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统一处理,专人负责打扫。办公室门窗整洁,地面清洁,所有用品摆放整齐。
第十五条 节约能源,施工现场严禁长明灯和长流水。对人为的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严格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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