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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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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1-1文物

保护单位 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5处起评分

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市县级5分。 10分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

1-1-3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5分。 10分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

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 本体年久失修1分。 5分

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好3分,

1-2其他

物质遗产 1-2-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 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5处加1分。 10分

10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遗

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 世界级5分,国家级3分,省级1分。 5分

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分

5项起评分5分,每增加2项加1分。 10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2-1历史

文化街区

的规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

15分

2处起评分7分,每

增加1处2分。

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 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

2公顷1分。 20分

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 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

5公顷1分。 15分

2-2历史

文化街区

的完整性 2-2-1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50%起评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

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4条起评分5分,每增加1条1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 没有改变,保存完好5分,

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

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 10处起评分5分,每增加3处1分。 10分

2-2-5 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 保护情况较好5分,保护情况一般3分。 5分 2-2-6 街区内历史环境要素如古塔、古井、牌坊、戏台、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处起评分

52

3-1保护

规划 3-1-1保护规划的制定 保护规划已经批准15分,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

尚未批准5分。

15分

3-1-2 保护规划的实施 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10分,违反保护规划减15分。 3-2保护

管理机构 已有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已有5分 5分

3-3历史建筑建档挂牌 对历史建筑进行建档、挂牌保护的比例 已全部完成

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设 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情况 已颁布15分

15分

3-5保护

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10分 10分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已列入20分

20分

10分

3-6社会

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已建立10分

10分

二、定性评估

(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4-1城市

的地域历

史环境 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

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

城格局 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

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

史风貌 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

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子项名称 内容及释义 简要阐述

5-1城市

在历史上

的地位作

用 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

文化名城

的历史、

艺术和科

学价值 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

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

文化名城

保护与当

代社会经

济发展的

关系状态

评估 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

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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