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
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第十条 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 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成果的主要用途和技术原理; 3、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4、通过数据查新检索,阐述本成果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
5、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6、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7、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 (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
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具有创新和发展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1、技术先进、创新特点突出;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申报单位应是法人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 2、科技成果内容文本。 3、科技成果立项文件。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
5、成果关键技术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 6、专利证书。
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9、科技成果介绍PPT(8~10分钟)。
第十六条 申报一等奖的成果,应提交反映成果原理、用途、关键技术、应用情况、效果效益等实质性技术内容的DVD光盘(8分钟)。
第十七条 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 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分为申报材料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电建协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每项科技成果实行主、副审制,主审1人、副审2人,主审人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填写“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不同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题目和内容雷同,经专业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由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经原编制单位补充、
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二十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正确性、关键技术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原理科学性、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成果与国内外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领先水平,其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二等奖: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先进水平。其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点,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三等奖: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2、同一成果同时申报其他省部级奖项。 3、未经企业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五章 审定表彰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在中电建协网站(www.cepca.org.cn)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由中电建协审定表彰,并颁发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证书。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版权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定表彰的科技进步奖,中电建协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有关奖项。
第三十四条 建议企业按有关规定对研发编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已审定表彰的科技进步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科技进步奖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科技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附表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申报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申 报 时 间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制
成果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证书需求数量 联系人 邮 箱 地 址 申报奖项等级 本成果主题词 手机 电话 传真 邮编 研制起止时间 成果的主要用途、技术原理简介 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概述 本成果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简述
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简介 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注:1.图表按DWG格式; 2.照片按jpg格式。
本成果获何种奖励 申报单位评审意见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 年度)
科技成果名称: 专业评审编号:
申报单位 主要完成 单 位 主要完成人 关键技术评述: 评审结果 序号 评审内容 优良 一般 (8~10分) (5~8分) 较差 (0~5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正确性 关键技术先进性 成熟可靠性 原理科学性 流程合理性 应用广泛性 节能减排合规性 文本结构逻辑性 申报资料完整性 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评审总得分
主、副审人评审意见(应有定性、定量简要描述): 主审签字: 副审签字: 、 专业组评审意见(需有明确的推荐意见): 1、建议通过科技进步奖评审 2、建议推荐获奖等级(关键技术未通过评审,且无专利,不得推荐一等奖) 3、建议雷同科技成果,一家申报,联合署名 4、建议整改后重新申报 5、淘汰 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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