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宜府字[2014]2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宜府字〔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3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务实创新,真抓实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授予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安市人民政府等5个市(县)为“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县市”;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64个单位为“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龙颖等60名同志为 “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附后)。 1 / 3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进步。各地各部门要
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再创一流,为建设和谐平安宜春,实现宜春加速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宜春市201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名单
2014年1月14日
附件
宜春市201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名单
一、先进县市
第一名 高安市人民政府 第二名 靖安县人民政府 上高县人民政府
第三名 樟树市人民政府 铜鼓县人民政府 二、先进单位(64个)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宜春市公路局 宜春市地方海事局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春市城管局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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