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1]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现将《新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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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老有所养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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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每年的一至十月为缴费期,参保人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办法缴费。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召开村民(或社区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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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缴费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对缴费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代缴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领取待遇基准时间界定
1、参保人员出生年月日等信息资料以本人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2、参保人员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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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5、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以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
6、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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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二)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人社局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市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市人社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单位,在行政辖区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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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市人社局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原个人账户金和补充账户金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县域转移的,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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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政策、城镇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继续执行。
(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市人社局是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市人社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与发放等业务工作,并对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的协办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要明确协办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协办员,负责本单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料收集与上报,参保资格、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核对和情况公示,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等工作。
(四)按照泰安市政府部署要求,建设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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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二)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全市年度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附:新泰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于海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王京成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人防办主任 刘洪识 市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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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汝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 李 焱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臧德永 市发改局副局长、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尚传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光举 市民政局副局长
崔登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
付成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彦飞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邵乐明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淑水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高 宾 市编办副主任
刘国强 市文广新局党委副书记 李光民 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振涛 市老龄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付成禄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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