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安全施工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定额)站 抄送: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六月一日印发 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 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含古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专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投资、工程概算或招标文件时,暂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备用金。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施工图预算或投标报价编制时,不计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
第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并根据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投标报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非招标工程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安全施工费,报市、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建设、施工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时,按照核定的金额在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安全施工费,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
第六条 安全施工费报审,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费计算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是工程发包与承包单位办理工程安全施工费拨付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核定金额据实列入工程合同价款和工程竣工结算。 未经市、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不得列入工程合同价款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其责任及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项目组成:
1、接料平台:指承接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和塔机向建筑物内输送材料的平台。其搭设方式有两种:(1)
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拉结短管、基础垫板和钢底座。(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外挑,形成外挑平台。包括两根型钢、预埋件和坚固件、斜拉钢丝绳和坚固件、平台底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2、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呈“之”字形。 3、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4、通道棚: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 5、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内容: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包括洞口覆盖)、电梯井口(包括井内层间防坠层)、楼梯临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 6、防护围栏、防护棚。
内容:建筑物作业周边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处防护栏,配电箱和固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周边围栏、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栏以及上下人斜道防护栏杆。
7、施工临时用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以及接地保护装置,架空或埋地线路,小于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防护架。 8、消防安全设施。
内容:灭火器、沙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钩)、高层建筑物安装的消防水管(钢管、软管)、加压泵等。 9、安全警示标志牌。
内容:危险部位悬挂的安全警示牌、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标志牌。 10、各种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 11、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工程安全施工费第1项内容已包含在脚手架施工措施费内,计算安全施工费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法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施工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法等条款。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实行分阶段划拨管理。 安全施工费分阶段支付的比例为:
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取得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的,由施工单位填报《安全施工费支付申请表》,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建设单位在确认后7日内拨付核定金额的60%。 2. 工程施工阶段:主体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评价合格,建设单位在评价合格后7日内拨付核定金额的40%。
3. 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安全施工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工程施工合同未按核定金额约定安全施工费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扩大建设规模,设计变更,安全施工措施改变,需调整安全施工费的应报原核定机构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安全施工费,未及时支付工程安全施工费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作为不良记录在全市通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施工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
施工单位应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挪用工程安全施工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和安全施工费使用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用安全施工费的,责令其改正,并报安全生产监督、造价管理机构。监理单位不监督和控制安全施工费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安全施工费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工程施工合同未按核定金额约定安全施工费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 附表2:《安全施工费支付申请表》
附表1: 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 核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签章):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M2) 工程类别 层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檐高(M) 跨度(M) 根据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 , 经计算该工程安全施工项目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详见计算说明书,请核定。 年 月 日
附表2:
安全施工费支付申请表
:
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已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该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合计为 元人民币(大
写: ),根据有关规定, 现申请支付安全施工费共
计 元人民币(大
写: ),请审核。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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