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结构专业技术问题
地基与基础
目 录 1、一般规定 2、基础埋深 3、地基处理 4、筏基 5、扩展基础 6、桩基
7、地基变形计算 8、地下室 9、地基液化
1、一般规定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将涉及到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此时第3.0.l条是强制性条文还是强制性标准?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若确定为丙级,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规定,但第3.0.l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仍然是强制性标准。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3.0.l条基础设计为丙级内容中,“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是什么概念?若采用桩基直接进入好土,是否算地基条件简单?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是否恰当?
答:场地和基础条件简单可理解为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土均匀良好。采用桩基础,并不能改变地基的复杂程度,地基和基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综合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由勘察专业确定不合适,应由设计人员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确定。
1.3、简单场地的定义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3.l.2条,为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的场地,反之,设防烈度为7度或7.5度的场地不属简单场地,则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定为丙级(GB 50007-2002第3.0.l条)吗?
答:不同规范对“场地”有不同的定义,涉及到何规范时用相应定义。不宜相互牵连渗透。
关于场地问题,有三本规范涉及到此问题。一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章,二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三章,三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4章和第3.0.1条。三本规范的依据是不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是根据岩土对地震作用的反映大小来划分场地的类型,主要是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两个参数;《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是根据各类工程对岩土勘查的不同要求来划分场地,主要依据是抗震设防的烈度、工程性质和岩土差异来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则是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及设计技术难度来划分。因此,各种规范有自己的系统和使用范围,不能混为一谈。地基基础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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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只能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划分,不能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第3.1.2条来划分。
1.4、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与乙级在设计方面有何区别? 答: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看,甲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在设计方面的区别有第8.5.10条(强制性条文)、第8.6.3条、第10.2.9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第5.l.5条、第5.l.6条,《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第3.3.4条、第3.3.5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2.4.3条等,请仔细学习和理解标准。
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规定,所有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计算地基变形,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5.10条中仅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建筑物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2条是对天然地基而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地基变形控制设计;第8.5.10条是对桩基而言。由于采用了桩基,影响桩沉降的只是桩端以下的土层,若不存在引起较大变形的软弱层,又无产生沉降差的条件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3.4条要求变形允许值能判断满足时,为减少工作量,提出可以不算,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
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表3.0.l中,关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判定的条件实际操作较难掌握。如上层为好土,下层为淤泥质土,厚度在3m以内,土层坡度很小,无其他不良地质情况,上部结构为单层排架厂房(轻钢屋面)或者1层办公楼等,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可按丙级考虑,是否可以?
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是指建筑场地稳定、地基岩上均匀良好,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的民用建筑物、一般工业建筑及次要的轻型建筑。如题所述的情况符合丙级条件操作起来应该没有太大难度。
1.7、现在大底盘为地下室,上部为多个的高层建筑的建筑较多,在不设沉降缝的情况下,主楼与地下室层数相差超过10层,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否应定义为甲级,因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笫8.5.4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进行沉降验算,且为强条。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3.0.1规定:体型复杂,层致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定为甲级。本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定为甲级。
1.8、±0.00只有假定标高,无黄海标高(国家高程),结构审查意见中是否要提?
答:这是工程测绘内容,与建筑总体平面竖向设计的深度有关,因涉及到基础埋深、桩长等与岩土层次标高是否吻合等涉及安全稳定性问题,应提请相关方面注意。
1.9、凡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主楼与附房的层数相差不超过10层,但地下室外扩10m以上,整个筏板为同一整体,没有永久沉降缝,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如何定?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表3.0.l规定,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题示情况的高层建筑,楼高超过10层,外扩地下室上无建筑物,为0层,与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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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为一体,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定为甲级。
1.10、基础设计中,风荷载是否要参与组合? 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4条和第3.0.5条,风荷载是可变荷载的一种,应考虑。按第5.2.1条有风载组合时均为偏心荷载,按第5.2.2条第2款校核。在单层厂房中有时由风载控制基础大小。高耸结构更重要,如塔、烟囱等。
1.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规定同一结构单元中不宜采用两种基础形式,但在实际工程中常遇到硬土中存在局部软土,对局部软土如用桩进行处理与规范有矛盾,如用小截面预制桩进行复合地基处理,则既经济施工又方便,不知是否可以?
答:局部进行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不能认为是采用了两种基础形式。当然,同一结构单元中,处理后的复合地基的性能(承载力及变形性能)应与未处理的地基相等或相近,如差别较大.则应采取控制不均匀变形的措施。
1.12、关于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的问题,《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5.2.4条,当e>0.85时,为1.0,e<0.85时为1.6,但按实际工程情况,有些土层埋深较深(如下卧层验算时).此时如修正系数仍按1.0似太保守,是否可按0.85 1.13、某工程中某层土的基本情况为:粉土和粉质粘土互层,W=31%,e=0.915,IL=1.060,fak=120kpa,软塑~流塑,切口稍有光泽,含大量云母和腐植质,设计人员在下卧层验算时取ηd=l.5,是否可行?在与GB 50007-2002表5.2.4土的类别不完全相符时,ηb、ηd应怎么取合适? 答:根据《地基规范》表5.2.4,题示土层e和IL均大于0.85,ηd应取1.0,取1.5不符合该条规定。当与《地基规范》表5.2.4土的类别不完全相符时,ηb、ηd应按类似土层偏安全地取较低值或根据规范,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由荷载板试验确定。 1.14、大底盘(地下室)上建多栋高层,高层四周设沉降后浇带是否需要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5.3.10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答:大底盘上多栋建筑,四周设沉降后浇带后仍为一个结掏单元,应执行GB 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 1.15、对于混凝土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是否适用于无筋扩展基础中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即素混凝土刚性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要满足C25的要求?目前存在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包括素混凝土结构,素混凝土刚性基础也应满足该规范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另一种观点认为耐久性要求的强度等级主要是针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而言,素混凝土刚性基础强度等级可以只满足地基基础规范要求的C15即可。希望能形成共识。 答:2009年05月01日实施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08第3.4.4条,对不同设计使用年限、不同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下,规定了满足配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一般环境I-A下,配筋混凝土结构最低强度等级为C25。对于素混凝土,第3.4.5条有明确规定,一般环境不应低于C15。 对于无筋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基础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参见素混凝土结构,即GB/T 50476-2008第3.4.5条执行。 4 1.16、工程设计中由于地质条件情况,往往存在同一结构基础持力层分段或分区取用不同的土层,并按不同的承载力设计,但持力层均不是软弱土,如fak=150kpa和fak=200kpa,或fak=220kpa和fak=300kpa,审查意见往往提出违反GB 50011-2001第3.3.4-1条:“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这种判定对不对? 答:是否为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层可参见GB 50011-2001表4.1.3,本例中仅仅是基础持力层承载力取值不同,不能算是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可通过调整基底尺寸及内力值来协调变形。 1.17、大底盘(地下室)上建有多栋高层,高层四周设沉降后浇带,是否还必须执行GB 50007-2002第5.3.10条规定?特大地下室(不设沉降缝)审查时,如何把握?多塔大底盘地下室仅靠设后浇带能否确保不发生差异沉降?多塔大底盘地下室筏基平面尺寸很大,对勘探孔深度如何要求? 答:大底盘上多栋建筑,四周设沉降后浇带后仍为一个结构单元,应执行GB 50007-2002第5.3.10条的规定。对于特大型地下室,上面有数栋高层建筑,要求仍然一样,关键是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差异沉降。 关于勘探孔深度要求以满足变形计算即可。 1.18、《地基规范》8.2.3条关于柱纵筋在基础中锚固长度要求,涉及到柱基础高度的取值是否满足该条文规定的问题,关键是柱纵筋在基础内的直段锚固长度取值如何定。在《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三版P404页讲到:末端有直弯钩时可取0.7LaE,直段锚固不够时,允许弯折,但弯折前的直段长度一、二级抗震等级应不小于20d,其它情况可取15d。但《桩基规范》4.2.5-2条中要求柱筋在承台中的直段锚固长度不小于20d。两者存在一定差异,究竟如何执行? 答:柱纵筋在基础中的锚固长度,应满足不小于LaE的要求。当基础高度较小不满足锚固要求时,应将钢筋向柱轴线方向呈90度弯折,弯折前的竖向长度应有限值,限值多少,地基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桩基规范》4.2.5-2条,弯折前的竖向段锚固长度取不小于20倍纵向主筋直径。 1.19、同一建筑单元是否可用桩基和天然地基的基础形式? 答:《抗震规范》3.3.4-2条要求: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如要采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变形。 1.20、《地基规范》规定基础混凝土等级小于柱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一般情况下,从柱轴压比、基础与柱的强度等级差异可以进行初步判断,对柱轴压比不大、强度等级差异又小(如C25与C30)明显满足局部受庄要求,只是未有计算资料而已,这种情况可否判断违反该强条?本人认为局部承压不满足是违反强条,仅未有计算资料,可以要求提供,而不能随意判定违反条文,尤其对强条的违反与否应慎下结论。 答:描述正确 1.21、某地区经常遇到地下水对混凝土及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有腐蚀性(强、中或弱),相应构件防腐措施目前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要求采取防腐措施?若需满足上述规范要求,此情况下若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与苏G03-2002管桩图集矛盾,应如何把关比较合适? 答:地下水对混凝土及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有腐蚀性时,相应构件应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要求采取防腐措施。目前的省标管桩规程G03-2002正在修订中,对原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有所调整,对管桩防腐蚀也有相应的 5 要求,一般情况下,强腐蚀环境不应采用管桩,中等腐蚀环境不宜采用管桩。 1.22、深基坑支护是否属于施工图审查范围? 答:以各地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1.23、出现一些勘察报告结论原文如下:场地类别为Ⅲ类,场地特征周期0.45s,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内插周期为0.55s。这种不明确的结论是否正确合理,是否为符合规范的勘察报告结论?规范GB 50011-2010第4.1.6条中的“允许”是一种放松,而在此时场地特征周期内插后数值大于0.45s,地震力变大,变成了加强。特征周期应如何取用?是否应按不利值0.55s设计。 答:场地特征周期是一个分散布置的特性,按0.55s设计是正确的。规范条文中的“允许”不是放松的意思,请参考条文说明。(属勘察问题) 1.24、GB 50011-2010第4.1.6条,当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时,其条文说明提供了地震分组为第一组的dov-Vse平面上的Tg等值线图,请问对于地震分组为第二组、第三组时,该如何插值? 答:第二、三组与一组的区别在于Tg值不同,用对应的Tg值进行插值或按CECS 160:2008附录B与第4.2.4条。(属勘察问题) 1.25、地下一层的大地下车库,和周边八栋18层的高层住宅相连,地下室连为一体,上部设沉降缝分开,筏板、管桩基础,桩长15m。请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甲级还是可以为乙级? 答:根据JGJ 94-2008表3.1.2,层数相差超过10层(含纯地下室)的高低层连体建筑,桩基设计等级应为甲级。 1.26、非地下室的地梁.是否要进行0.2mm的控制? 答:0.2mm用于二类环境中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无防水要求的非地下室地梁可不受此。 2、基础埋深 2.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4.5条和第12.l.7条规定,当高层地下室顶板不作嵌固端时,基础埋深和建筑物总高应如何取值? 答:基础理深和建筑物总高与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并无必然的联系,《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表4.2.2-1、表4.2.2-2附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第12.1.7条规定理置深度可从室外地评算至基础底面。 2.2、高层建筑中,主楼与裙房(裙房1层或3~5层)均有一层地下室,主楼基础埋深从何算起?这里有两种情况:(1)地下室连在一起;(2)主楼与裙楼地下室用沉降缝分开。 答:基础的理深,主要应考虑周边岩上对结构的嵌固作用。主楼与裙房连为一体或主楼与裙楼地下室用沉降缝分开,当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4.15条处理时,基础埋深均可从室外地坪算起。 2.3、高层建筑的基础理深是否可随意突破《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8.4.15条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2.1.7及第12.1.? 答: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5.l.3条规定很明确,即埋置深度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理深应满足抗滑要求(强制性条文)。 至于埋置深度是高度的几分之几,不是绝对的,如不遵守规范相应的规定,则应有详细的计算资料证明你设计的基础埋置深度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6 2.4、在一个小区中,几栋高层离地下车库距离最近0.8米,远的1.5米,这样的距离如果用土层分层压实,是否可以作为高层的侧限?近到多少距离必须用砂回垫密实?(JGJ 3-2002中是沉降缝宽内用砂回垫) 答:JGJ 3-2002第12.1.规定,当高层建筑基础周围有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一般采用填土夯实可行,当缝窄到不能夯实的情况下,可用砂回填,用水沉实。 2.5、地下车库与主体设缝,基础埋置深度怎样处理? 答:《地基规范》8.4.15-1条,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高层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埋深至少2m,不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沉降缝地面以下应用粗砂填实。 2.6、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与单层地下室之间设伸缩缝时,基础埋深如何考虑?是否可按基底应力来折算埋置深度? 答:按照JGJ 3-2002第12.1.,“当设置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可靠的侧向约束情况决定有效埋深。GB 50007第8.4.15条对筏形基础的规定可供参考:当沉降缝侧设双墙时,缝间填中粗砂,产生可靠的侧向约束,埋深可以从裙房地下室顶计算。 2.7、关于基础埋深不足,高规12.1.7条中为宜符合要求,如在不违反高规12.1.6条的情况下,应如何把握? 答:JGJ -2002第12.1.7条的条文说明指出:埋深要求主要是防止基础倾覆和滑移,在验算基础抗倾覆和抗滑移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低烈度、地基条件较好时可放宽。 2.8、高层建筑的主楼与裙房相连时,裙房的基础埋深是否可比高层的基础埋深深? 答:应按GB 50007-2002第8.4.15条的规定严格执行。 3、地基处理 3.1、碎石桩对液化地基的处理中,《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的要求同试验结果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根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第8.4.4条、第9.4.2条规定,应按现场试验结果的真实数据取用,设计计算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3.2、在同一单元结构中,地基一部分为复合地基(局部),一部分为天然地基,是否可行? 答:应视具体工程具体分析。因为复合地基不管用何种工艺处理,仍然是人工地基,不能将复合地基视为桩基。同一结构单元之中,处理后的复合地基的性能(承载力及变形参数)与未处理的地基相等或相近时可行;当差别较大时,则应采取控制不均匀变形的措施。 3.3、基础在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时,当Es1/Es2<3时,地基压力扩散角θ如何选取? 答:关于软弱下卧层以上地基土层的压力扩散角θ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取承载力比值倒计θ值,二是采用实测压力比值,然后按扩散角公式求θ值,《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5.2.7的扩散角θ是根据天津建筑科学研究所实验数据而推荐的,是采用实测压力值的方法计算出θ值。由于试验的局限,Es1/Es2<3的情况试验结果不是很充分。只好借助于双层地基压力扩散的理论来求解。 7 但计算比较复杂。当双层土的刚度指标α=Es1/Es2<3、z/b=0.25时,θ=0。参照“规范”,若土层较薄时即当基础顶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以上土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4基础宽度时,可按0度计算,即不考虑上层土的压力扩散作用,这样偏于安全。当然,也可“按地区规定和工程经验确定压力扩散角”。无规定时,取θ=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中公式(5.2.7-2)\\式(5.2.7-3)是近似公式,适用条件为Es1/Es2>3的情况,其他情况应按附录K表K.0.1.1计算附加应力系数法计算。 3.4、复合地基处理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如何定?打桩后地基设计等级是乙级还是丙级? 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l条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与基础的类型无关。不同的设计等级地基基础设计要求不同。 3.5、部分地区土质较好,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210Kpa,经常遇到有暗塘或河塘在4-6米深,如果局部采用砂石回填,其本身达不到210KPa,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局部暗塘或松土,如采用换土处理,应将其全部清除后,用与持力层土质相近的材料回填夯实。地基承载力特征值210Kpa的土层,可用毛石混凝土回填,毛石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取决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本例可采用C20毛石混凝土回填。也可考虑其它地基处理方法,处理后的复合地基与场地天然地基性能相同或相近。 3.6、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时是否仅进行深度修正?基础宽度和埋深的修正系数按哪一类土取值?(是基底下土还是软弱下卧层土) 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验算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进行深度修正,修正系数按软弱下卧层土取值。 3.7.《地基规范》5.2.7条,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验算,“地基受力层范围”如何界定?3.0.2表附注1中仅说明“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 答: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地基规范》表3.0.2注1有明确规定。而地基受力范围远大于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一般是指基础底面下地基压缩层范围。 3.8、软弱下卧层验算时,规范对压缩模量比小于3时,无明确说法,扩散角是否取为0?是否任何情况下都可采用角点附加应力系数法验算软弱下卧层? 答:压缩模量比小于3时,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刚度相差不是特别大,可参考JGJ 94第5.4.1条验算复合桩基础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表格5.4.1取用。 3.9、采用“CM”桩工程计算基底面积时是按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计算,在验算柱对底板冲切时考虑桩的有利作用,是否合理。 答:不考虑桩的冲切作用.因复合地基一般都有褥垫层存在,桩与底板不直接接触。 4、筏基 4.1、墙下筏板基础,不少工程半地下室筏板就是地坪,是否墙与筏板相接处砖墙一定要放脚?(如放脚,则形成台阶半地下室,不好用,就要加深再填掉放脚) 答:可以不放。 4.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2.2.4条中,筏形基础的钢筋间距不应小于150mm。现在实际用的都小于此值(指钢筋间距),如何掌握? 答:高层建筑筏形基础通常厚度较大,钢筋间距过小不利于控制混凝土的浇捣质量。当混凝土质量确有保证时,钢筋间距可小于150mm。 4.3、地下室筏板、桩筏基础的筏板要否进行抗裂验算,并按环境类别二类确定 8 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答:是。裂缝控制是混凝土构件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的要求,GB 50010-2010第3.4节和3.5节讲得很清楚。 4.4、筏型基础的剪力墙内、外墙的翼缘(一般此处为翼柱,水平筋就只有箍筋)配筋是否也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第8.4.4条? 答:GB 50007-2002第8.4.4条是对墙的构造要求,墙中壁柱的构造参照柱。但筏扳基础上的剪力墙受力更接近深受弯构件,应接国标图集09G901-3中第3-7、3-9及3-19页的构造,将墙内钢筋贯通穿过翼柱。 4.5、当地下室底板仅作为防水板时,为了不使该板承受土压力,一般设计会要求该板施工时采取后施工、在板底设置软垫层等措施,如果此类问题设计未交代的话,审查如何把握? 答:如果上部楼层数较多,且按筏板计算基础反力明显大于水浮力时,必须明确指出施工措施。防水板设计的施工要求,规范没有规定,可提建议。且GB 50010-2010第3.1.6条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提出相应的施工要求。 5、扩展基础 5.1、配筋基础混凝土垫层是否可以作C10? 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4.1.2条的条文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2-2条规定,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采用C10。如将垫层视为受力构件或有防水要求则应采用C15。 5.2、混凝土柱基底板配筋计算中,混凝土截面积是按梯形剖面计算,还是按柱宽加两侧各50mm水平面尺寸作为受压区宽度再乘基础厚度H的面积计算? 答:柱基底板配筋理论上应按梯形截面计算,这样计算很复杂。一般用近似公式估算,简化为矩形截面,且假定截面内力臂为0.9h,这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公式。 5.3、锥形基础底板配筋率以基础根部高度按平板计算不合理,配筋量太大,如何确定?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关于锥形基础只有内力计算公式,没有配筋计算公式,配筋计算前已答复按经验公式估算,两规范对锥形基础的配筋率也无明确要求。但基础作为重要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5.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7条中,墙下条基翼板厚度是否要符合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的规定(规范不明确)? 答:应该讲不是规范不明确,而是没有这个要求,一般只需满足刚度要求即可。条基刚度计算《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有公式,而锥形基础刚度计算没有公式,只能简易宽高比。 5.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7-4条和第8.5.19条要求需要进行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的验算时,按何公式验算?混凝土局部承压时的强度提高系数β1计算中,AB(局部受压的计算底面积)当柱基为锥形基础如何计算? 答:锥形基础(或桩基承台)当基础的混凝土等级低于柱或桩时,要求进行柱下基础项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2.7-4条含桩承台的柱下或桩上承台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19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 (GB 50010-2002)执行。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公式,在第7.8节已讲得很清楚,对于锥形基础,当基础内配置有间接钢筋时,按第7.8.l条~第7.8.3条计算,没有配置间接钢筋则按附录A.5.l条计算,Ab(局部受压的计算面积)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7.8.2条~第7.8.3条规定进行计算,即按“同心、对称”的原则确定。Ab是局部受压计算面积,一般用锥顶面积,不足时可放大锥顶面积,或改台阶式基础。 5.6、李国胜“疑难问题解答”和江苏省在混凝土底板0.15%配筋率观点不一样,如何看? 答:关于基础底板的最小配筋率,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4.11、8.4.12条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l、9.5.2条中均有明确规定。钢筋混凝土基础底板作为一种重要的结构构件应遵守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5.7、双柱、多柱联合基础在什么情况下基础顶面配筋或设置暗粱? 答:双柱、多柱联合基础应根据柱距和内力大小进行计算,当计算需要时,应设计为梁式基础或双向配筋的板式基础。 5.8、柱下锥形基础,台阶高度较小,按GB 50007-2002第8.2.4规定:柱中主筋在基础里的锚固长度要满足LaE的要求,审图中发现,基础台阶高度按冲切控制设定高度较小,主筋锚固长度不够LaE时,尽量延长直钩长度,请问:直钩长度有无,尽量延长直钩长度,能否起锚固作用? 答:钢筋的锚固应遵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3.1条规定。主筋在基础里的锚固长度除满足LE的要求,其垂直长度部分应大于l/2LaE,直钩长度不应小于l2d,也不应大于20d(d为柱筋直径)。 5.9、基底承载力较低(70kpa),吊车吨位较大(20t),地基不处理采用基础(计算变形满足规范),是否可以? 答:只要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满足规范要求,以承载力较低的土层作为持力层采用天然地基基础,也是可行的。 5.10、基础埋深较大,±0.00处设双向拉梁,计算模型中按一层计算,但施工图中拉梁未按框架梁标注,是否可以? 答:±0.00处拉梁应按框架梁设计。 6、桩基 6.1、高层建筑可否不设地下室?当无地下室而桩基承台又位于厚度较大的软弱海淤层中时,如何解决基础抵抗水平地震力的问题?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 3-2002)第12.1.4条规定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的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并未强调高层建筑一定要设置地下室。《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4.4.7条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这是因为:震害调查表明,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的破坏性较轻,地下室整体稳定性较好,对提高地基承载力也有作用。抗震设计考虑地下室被动上压力、静止土压力,平衡上部剪力,不计桩的抗侧作用。 当无地下室而桩基承台又位于厚度较大的软弱淤泥层时,要解决基础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问题,《建筑设计抗震规范》(GB 50011-2001)第4.3.7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宽度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6.2、单桩承台其配筋实际上相当于箍筋,是否有最小配筋率的?限值为 10 何? 答:可以按构造配筋考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是受力筋的限值,构造筋没有限值。 6.3、单排桩承台是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10.2.16条执行? 答:单排桩承台为梁式承台,是建筑物重要的结构构件,其构造要求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 10.2.16条的规定。 6.4、二桩承台是否一定要做成梁式,还是可做成板式? 答:双桩承台可采用板式,当桩冲切、抗剪计算需要时,也可设计成梁式。分析与实际情况相符。 6.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2005)第4.1.1.3条,同一结构单元桩端有的土层缺失,不能保证在同一持力层上,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地基条件复杂情况之一。该标准为地方标准,首先要计算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其次要验算变形(桩的沉降量和沉降差)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则应调整桩的长度和桩的布置等。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不同桩基持力层时,设计措施是作变形验算,施工措施是设置调节沉降后浇带。在沉降观测趋于稳定时,再浇筑混凝土封闭后浇带。 6.6、连云港市部分地域的地质构造较为特殊,自然地面下为10m左右的海淤层(含水率70%以上,fak=45kpa),海淤层下面则为强风化甚至中风化基岩,预制桩很难打入此层基岩,在此情况下房屋基础采用预制桩是否安全? 答:应以地方经验为主,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2条要求,保证桩进入持力层的适当深度来选择桩型和桩尖、机具等措施。 6.7、桩基础: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对于单桩承载力的确定不一致,以何为准? (2)工作条件系数中,新、旧规范不同,按何种规范采用? (3)考虑桩基检测时的加载,桩身混凝土强度要求高,实际使用时混凝土强度 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如何控制?对预制桩确定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可按轴心受压考虑钢筋承担轴力影响? 答:目前《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尚在修订,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取用,取单桩承载力极限标准值的一半,桩身混凝土强度工作系数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执行。静载试桩应考虑适当提高桩身材料强度,验算桩身强度由于桩配筋量小只考虑混凝土强度,不考虑纵向钢筋承担轴力。但对于抗拔桩则必须验算钢筋承载能力应大于桩轴力。 6.8、对桩的中心距及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是否通过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等要求不一样,应以哪本规范为准? 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规定执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是跟系列规范配套的,与2001系列规范不一致的地方较多,虽没有作废,但需要修改,目前正在修订中。《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第12.4节关于桩基的规定仅针对高层建筑的需要作了一些规定,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基本一致,但不全面。 6.9、苏南地区有的基础按上海地区的沉降控制复合桩方法进行设计,但当地没 11 有这类工程经验,施工图审查应如何把握? 答:沉降控制复合桩基是上海地区根据当地特有的工程地质条件,经多年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形成的一种地基基础设计方法。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对工程地质条件、桩基类型、上部结构情况等有较为严格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13条也规定,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设计。目前,现行国家规范和江苏省地方标准均没有对沉降控制复合桩基的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采用沉降控制复合桩基设计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6.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10.1.7条和《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第3.3.4及其条文说明,对大直径嵌岩桩如何确定检测数据和检测方法上不一致。问题:透射法10%~20%其余80%~90%.采用低应变是否可行(大直径嵌固桩)? 答:关于桩身质量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第3.3.4条注l才是针对端承型大直径桩,检测数量与方法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10.1.7条一致均为不少于总桩敬的10%。 10%~20%采用透射法检测,其余采用低应变是可行的.但尚应满足三桩承台或三桩承台以下每个承台抽检数不少于一根的要求。 6.11、很多设计单位将试桩和工程桩的检测静荷载试验搞混。在桩位图中指定三根工程桩先打,检测合格后再打其它工程桩,或者指定三根工程桩为试验桩,全部打完后再测试。对其它工程桩仅进行小应变测试,这样是否可行? 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10.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JGJ 106-2003第3.1.1条: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不管设计前试桩结果如何,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均应进行竖向承裁力检验和桩身质量检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8.5.5条规定,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桩基设计,应通过现场静我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小应变测试只能用来检测桩身质量,其结果不能作为竖向承载力检测的标准和依据。 6.12、对于抗拔桩的静载试验问题.按规范要求应进行静载测试,但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如果按抗拔特征值之二倍来确定静载数据值进行测试,有可能桩身钢筋及锚筋的拉应力超限.如果按设计值确定,则由于抗拔力特征值本身为承压抗拔力的基础上×0.7系数,所以肯定能满足测试要求,显得测试多余,如何确定? 答:根据规范要求,抗拔桩与抗压桩一样要求作静载试验。试验应以实测为准,不应受假设或经验系数的。 6.13、对于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在桩基布桩计算中,设计单位仅以恒+活组合布桩,未考虑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计算,设计单位解释水平力由地下室外墙的被动土压力承担,可以不考虑水平力传至基础,是否可行? 答:桩基设计时,以恒+活组合布桩只满足了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的承载力计算,根据《建筑桩基设计规范》JGJ 94-94第5.2.1-2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2.2,4.2.3条规定,还应进行地震作用效应下的承载力验算。 6.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3.2-3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C)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柱(Ps)桩。问:宿迁地区土质多为中等、严重等级液化土,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较多。请问:根 12 据宿迁土质的特殊情况如何裁定“不宜”?另外此规范未提及到预应力薄壁管桩(PTC),PTC桩可用吗? 设防烈度7度地区,乙类建筑抗震措施提高到8度设防,预应力管桩是否能适用? 答:宿迁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3.2-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如遇土质为中等或严重等级的液化土,禁止使用。因为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由于水平承载力较差,对于底部剪力较大的结构,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和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或承台底部存在较厚淤泥层的场地,以及容易形成高桩承台的部位,应验算管桩的水平承载力,一般情况下设计均应尽量避免使用预应力管桩和预应力空心方桩。预应力薄壁管桩(PTC)是预应力管桩的一部分,受力性能差于PC桩,同样禁止使用。 根据GB 50223-2008第3.0.3.2条,7度抗震设防地区,乙类建筑,应按高一度即8度采用抗震措施,同样不应采用预应力管桩。 6.15、2004年江苏省施工审查技术回答结构第55条指出:苏G07-2003预制小方桩图集主要用于控制沉降变形的疏桩和加固纠偏工程。而该图集总说明中适用范围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下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和丙级的工业及民用建筑.本地区许多低层、多层建筑桩基设计时,预制力桩是首选考虑.商品桩市场供应方便,经济性也好,施工图审查时往往依据省指导意见,提出不能用的意见。本人认为作为省现行有效的通用图集,只要适用范围符合图集规定,不应使用,否则就应废止该图集。 答:有效图集应符台现行规范的要求,如与现行规范不符,应以规范为准。但图集不是规范,自身无免责功能,原则上是谁使用谁负责,和技术软件一样。我们的技术问答只能提出对规范原则性的理解和参考性的意见,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判断,合理使用。 6.16、桩对承台或柱对承台的局压验算,根据经验,承载力均能满足,在经验上明显满足的前提下,不提供验算是否算违反GB 50007-2002第8.5.19(强条)? 答:可作为资料不完整提出,要求补充计算书。 6.17、JGJ 94-2008第3.4.6-4条对于在液化扩展的地段应验算桩基在土流动的侧向作用下的稳定性,规范没明确验算的方法,此条应如何执行?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对此问题都有相同的规定,目前确实尚无好的验算方法,但应采取预防措施。根据GB 50011-2001第4.3.10条: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100米以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6.18、JGJ 94-2008第3.1.4条应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桩基(强条)中未包含摩擦型桩基,该条与GB 50007-2002第8.5.10条强条不完全吻合,审查时如何把握? 答:JGJ 94-2008第3.1.4-1条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该条就是指桩无良好持力层的摩擦型桩。 GB 50007-2002第8.5.10-1、3条规定:磨擦型桩基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验算,嵌岩桩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设计既要满足JGJ 94-2008笫3.1.4条,也应满足GB 50007-2002第8.5.10条关于沉降验算的规定。两者并无矛盾。 6.19、原桩基规范除了软土或新近填土,一般情况下的非端承桩都可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新桩基规范JGJ 94-2008第5.2.3及5.2.4条中,对复合基桩有了一定的范围,审图时对于“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筑物”应如何把握? 13 答:请参照GB 50011-2001第3.4.2条规范及条文说明执行。 6.20、桩土共同工作计算时,因为土质较好,承台分担荷载达到30-40%,是否可行?沉降是否会很大?有一种观点认为,预应力管桩不宜考虑桩土共同工作,是否正确? 答:桩土共同工作理论上是成立的,客观上也存在,但具体到每个工程如何定量确定桩土荷载分担比应由试验确定,一般情况下取决于现场土质条件和设计所用桩型、桩的布置方式等。或由地区经验(经专家论证和鉴定)确定。 任何桩基都有桩土共同工作的问题,预应力管桩也不例外。 6.21、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带一层地下室时,桩的水平承载力是否可以不验算? 答:不能一概而论,如遇场地土为中等或严重等级液化土时,仍然需要验算桩的水平承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4.2、4.4.3条明确了抗震验算的范围和内容。 6.22、场地类别划分时,20m厚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的概念比较清楚,但在确定场地类别的“场地范围”究竟选多大较混乱: A、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是指一个小区、一个村落, B、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取1平方公里, C、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取O.l平方公里, D、有的资料说“场地范围”取10000平方米; E、现在多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仍是选用单幢建筑物下正对场地的“场地范围”,却只有几千平万米。 由于场她类别的划分极为重要,“场地范围”概念的统一也是十分必要的,场地类别反映的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地表软土层对地震波的放大作用,把“场地范围”取1平方公里,不好操作且同一场地可能会被定为不同等级的场地类别。 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第4.1.9条明确指出:在抗震设计中,场地指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房屋群体所在地,不仅仅是房屋基础下的地基土,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点和自然村,在平坦地区面积不小于1Km2。 6.23、《建筑柱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2条文内容中“„„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此条文内容中的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桩侧土层的全部土层的加权不排水抗剪强度还是指桩端或桩身某一土层的抗剪强度或指所有土层均小于100kpa抗剪强度?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哪一种剪切强度,目前一般勘察单位提供直接剪切仪上做固结快剪Cq是否可用? 答:应该是指桩承台底面以下桩身范围内主要土层为高灵敏度流塑状的淤泥、淤泥质土、液化土或欠固结土层。由于这些土层对桩的约束甚微,岩土使桩形成类似于高桩承台的型式,加上桩的长细比过大,易于失稳,故应进行压屈验算,具体计算详见JGJ 94-2008第5.5.3、5.5.4条。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是指用固结快剪、十字板剪切试验(原位测试)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指标,有条件时也可选用三轴不排水剪和有效剪试验测定的抗剪强度指标,直接快剪指标不宜使用。 6.2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条文是否属于“强标”?一建筑物地面以上由抗震缝分割成多个子结构,地面以下是天然地基“柱基”,仅在抗震缝处为联合基础。是否要求进行变刚调平设计? 答:JGJ 94-2008第3.1.关于变刚度调平设计是基础设计方法的一种,是否压该执行此条文应根据不同的工程条件和设计方法而定。 14 变刚度调平设计是以减小差异沉降和承台的内力为目标,题问工程可通过调整基础基底尺寸和内力值来控制沉降差异。 6.25、JGJ 94-2008第3.3.3-1条中,基桩的间距与所处的土层类别有关,桩身往往不是处于单一土层(如饱和非粘性土、饱和粘性土)中,该如何把握? 答:以不利的土层性质决定,亦即桩距取较大值。 6.26、丙级桩基在施工说明内容中,要求“工程桩进行1%总桩数且不少于3根的静载荷测试,和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20%小应变检测”,未明确工程桩施工完成后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试桩时间不明确,是否可以判定为违反强条JGJ 94-2008第9.4.2条的规定? 答: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要求“工程桩进行1%总桩数且不少于3根的静载荷测试,和数量不小于总桩数的20%小应变检测”,就是对工程桩完成后的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不应判断为违反JGJ 94-2008第9.4.2条。 JGJ 106-2003第3.3.1条规定了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即试桩)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范围。根据GB 50007-2002第8.5.5-2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桩基设计时的单桩承载力取值可采用静力触探及标贯试验参数确定(可以不由静载试验确定。当然也可以由静载试验确定)。 6.27、当承台厚度相差较大而类型较多时,执行GB 50007-2002第8.5.20-4条有一定难度,如何处理?承台顶面不在同一标高时联系梁顶面标高如何定?有不少图纸将联系梁高设于-0.06标高处,是否妥当?对柱的计算高度是否有影响?对柱的抗震性能是否有影响? 答:GB 50007-2002和JGJ 94-2008均规定了承台与承台之间关于联系梁的连接构造。GB 50007-2002第8.5.20-4条和JGJ 94-2008第4.2.6条规定,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顶面位于同一标高。对于具体工程,一般来说,有地下室时基础梁顶面与承台顶面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当桩顶标高一致时,对于桩基承台,一般要求是基础梁底标高与承台底标高位于同一标高。如两者都不行,而承台高差又较大,则要求基础梁大致为同一标高,这时可能位于大多数承台的顶、底或中部均可。 联系梁设于-0.06标高处与设于承台处或单独桩基处不是一回事,概念和作用均不同,对柱的计算高度和抗震性能是有影响的。只有位于持力层高差很大的单独柱基处(非桩基)无法设置基础梁时,可在-0.06标高处设置。 6.2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表3.3.3中的“饱和粘性土”如何界定? 答:土的饱和指标用饱和度S描述,当S>80%时为饱和土。根据GB 50007-2002第4.1.12条,饱和粘性土一般是指饱和度大于80%,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的淤泥和淤泥质土.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饱和度指标。 6.29、某工程,设备基础厚度达7.Om多,面积也较大,其下桩基(16根钻孔灌注桩)总荷载3000T左右,如此厚板执行0.15%的配筋率明显不合理,设计实配16@200,无法提出异议,因此再一次反思柱基和承台中是否需要控制0.15%配筋率的问题,近期建筑结构通讯上一些国家级专家都有文章讨论该问题,普遍不主张教条地执行0.15%条款,是否正确? 答:《建筑桩基设计规范》JGJ 94-2008第3.3.3-2条明确提出:桩承台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应遵守执行。审图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及行规,杂志上的文章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设计和审图依据。 本问题中基础厚度取7米是设备基础的要求。设备基础因工艺要求,有的频率、振动影响,大体积是为了满足某项指标,其配筋应综合考虑各指标的要求。 15 常规基础按照抗冲切、剪切确定厚度,规范规定最小配筋率0.15%的要求应该满足。 6.30、现有部分设计单位为迎合建设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采用土锚杆或部分岩锚杆(锚固端在岩石内,其它部分在土内)代替抗拔桩作抗浮设计使用,设计依据是《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但两规范规定土锚杆仅适用于边坡工程,对永久性建筑隐蔽工程是否适用? 答:GB 50007-2002第6.7节和GB 50330-2002第7章和第8章均规定,无论是土锚杆还是岩石锚杆,仅用于基坑支护(临时)或边坡支护(含使用期为2年以上的永久性边坡)。用于永久性边坡支护的锚杆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变形过大、锚固失效的意外情况,尚可观察检测和维护加固,可避免破坏性事故发生。如用于建筑物基础之下的隐蔽工程,一是建筑物的使用周期长,二是土锚杆的耐久性难以保证,三是无法观察、检测和维护加固。因此,土锚杆用于基础工程作抗拔桩,设计无规范依据。GB 50007-2002第8.6.1节,真正的岩石锚杆基础适用于直接建在基岩上的柱基,以及承受拉力或水平力较大的建筑物基础。但是要求基础直接建在基岩上,锚杆基础应与基岩连成整体。这样不仅保证了锚杆的锚固可靠性,同时也解决了锚杆的耐久性问题(不受水土浸湿);如符合第8.6节的要求,用纯岩石锚杆代替抗拔桩是允许的。 对于无规范依据的设计,如确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如抗拉试验、裂缝宽度检验和计算、耐久性试验等)和其它技术依据,经(专家)专门研究和论证后方可使用。 6.31、对于栋数较多,分期施工的小区,是否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简称《检测规范》)3.3.5条,静载试验桩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1%,且不少于3根执行?存在的问题是单栋可能无静载试验检测桩,如何处理? 答: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测,《检测规范》3.3.5条要求:对单位工程且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静载试验桩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1%,且不少于3根。检测以单体工程为单位,每栋均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桩基规范》5.3.1条要求的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试桩问题,对于栋数较多,分期施工的小区,如小区范围内地质条件相近,采用相同的设计条件和施工工艺,试桩数量可按总体数量的1%确定,每栋不宜少于一根。 6.32、抗拔桩的裂缝验算采用抗拔承载力特征值还是极限值?如果用特征值,试桩过程到达极限值岂不开裂? 答:抗裂验算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不能采用抗拔桩的承载力特征值或极限值。试桩时可不验算桩混凝土的裂缝宽度。 6.33、灌注桩的正截面受压承载力N值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下的轴向压力设计值取值,当作试桩时,N取极限承载力,桩身强度很难满足,此时,强度是否可以取标准值? 答:试桩时的桩身强度验算,桩顶轴向压力应取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材料强度可取标准值。 6.34、桩筏基础的桩基在轴心竖向力作用下的桩基竖向承载力应符合《桩基规范》5.2.1-1条。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是总的竖向力除以总的桩数所得的平均值还是根据柱(墙)竖向力按弹性地基梁板方法计算每根桩基竖向承载力,并且每根桩基满足Nk<R? 答:应依据《桩基规范》5.2.1-1条的要求,逐项验算基桩的承载力。计算桩顶竖向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筏板基础的刚度。设计人员可选择合适的软件计算。 16 6.35、桩基承台配筋有:①三向封闭形,②底部配主筋,锚固长度按35d折弯,③底部主筋延至承台边缘。是否任选一种配筋形式均可? 答:应根据桩的布置形式而定。三桩三角形承台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四桩及以上承台按双向均匀布置。三桩和四桩以上承台的锚固长度均为自桩边内侧算起,不小于35d,因承台宽度不足不满足35d时向上弯折,但水平段长度不应小于25d,弯折段长度不应小于10d。 6.36、群桩基础,按《桩基规范》表3.3.3查得最小中心距为3.5d,但实际布桩时有个别桩中心距小于3.5d,是否可行?按当地经验适当减少,适当减小的尺度为多少?第3.3.3-1条:当施工时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可靠措施时,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减小。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设计说明采取了减少挤土效应的施工措施,最小中心距就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答:根据《桩基规范》3.3.3.1条文说明,基桩的最小中心距的规定,基于两个因素确定:1)有效发挥桩的承载力。2)考虑成桩工艺和挤土效应。 实际工程中,只要情况许可,应执行表3.3.3-1基桩最小中心距的规定,以有效发挥桩的承载力,不应随意放宽要求。个别布桩如受场地,可适当减少桩距,但应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或设计调整布桩方式。 6.37、《桩基规范》5.4.1条,对软弱下卧层强度满足大于持力层的1/3时,就不需要验算下卧层,这条规定对持力层的厚度有没有要求?如果持力层很薄,该如何理解呢? 答:该题示应进行变形验算,使之符合<地基规范》表5.3.4。 桩端持力层尚应满足《桩基规范》3.3.3-5条的要求。 6.38、《桩基规范》中,在抗震设防地区,须进行桩的抗水平力验算,对于预应力桩如何验算?(按什么公式) 答:桩基水平荷载验算详见《桩基规范》5.7.1条。 6.39、单、双桩承台间的连系梁,是否应考虑柱底弯矩,按框架梁要求设计? 答:根据《桩基规范》4.2.6条及条文说明,设置连系梁是为了保证桩基的整体刚度。柱底弯矩由承台承受,承台间的连系梁不考虑柱底弯矩。 若柱下为单桩或双桩,而承台又作为柱的嵌固端,此时承台间的连系梁应按照基础梁设计,基础梁承受弯矩。 6.40、低承台桩基与高承台桩基如何界定?低承台桩基水平荷载是否要求由承台侧被动土压力平衡,或者由桩基全部承担,或者由二者分别承担,如何计算有无明确规定或相关公式。 答:承台底面位于地面以下为低承台桩基,承台水平荷载可参考规范GB 50011第4.4.2条的规定执行;反之,承台底面位于地面以上为高承台桩基,承台水平荷载应均由桩承担,单桩水平向承载力可参考规范JGJ 94-2008第5.7节的规定执行。 6.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4.1~4.4.3条是否应严格执行,特别是水平抗震承载力验算。在长江冲积平原,桩承台(包括多层建筑)常处于淤泥质土中,而很多设计单位常不做此项验算。 答:应严格执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6.42、多层地下室,计算承压桩桩数时,适当考虑枯水位时地下水的上浮力,但是缺少规范依据,请问通常考虑多少上浮力比较妥当? 答:可按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最低水位计算。 6.43、液化土层中抗浮桩如何考虑? 答:GB 50011-2010第4.4.3条明确指出了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进行抗震 17 验算时承载力的取值和折减方法,请遵照执行。 6.44、桩端持力层不足3d时,端阻如何取值,各勘察单位给出不一样的取法。 答:根据持力层下层土承载力综合判定,最终由静荷载试验确定。 6.45、设计人员对《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第5.4.1条桩端持力层下软弱下卧层需要承载力验算的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假如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为180kpa,则下卧层承载力是60kpa以下还是120kpa以下需要进行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答:JGJ 94第5.4.1条的条文说明明确指出:桩距不超过6d的群桩,当桩端平面以下软弱下卧层承载力与桩端持力层相差过大(低于持力层的1/3)且荷载引起的局部压力超出其承载力过多时,将引起软弱下卧层侧向挤出,桩基偏沉,严重者引起整体失稳。此时可按5.4.1条的规定进行软弱下卧层的验算。 7、地基变形计算 7.1、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的高层建筑沉降计算,除须满足整体倾斜限值外,是否应同时满足框架局部相对沉降差的要求?剪力墙结构呢? 答:高层建筑,尤其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整体刚度较好,在计算地基竖向变形时,视为一个刚体,以控制整体倾斜为主要目标,其变形允许值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5.3.4条控制。如果计算单元带裙房且裙房分布不均匀,柱间或剪力墙间距离较大,这时仍应控制相邻柱间或剪力墙间的沉降差。 7.2、分层总和法计算沉降不适用整体基础差异沉降和倾斜值的计算.(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小高层),差异沉降和倾斜值的计算应用何种方法较好?各种参数的取值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分层总和法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8 50007-2002规定的计算建筑地基最终沉降量的基本方法,各参数取值见GB 50007-2002第5.3.5-9条。不同的结构型式变形特征不同,砌体承重结构由局部倾斜值控制,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多层或高层建筑由倾斜值控制.其沉降差的基本计算方法均为分层总和法. 7.3、地基规范GB 50007-2002表5.2.7中当ES1/ES2小于3时,地基压力扩散角θ取6度还是0度? 答:此条在07年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地基基础部分第6条中已有详细回答。取0度偏安全。 7.4、用JCCAD计算出的基础沉降差较大,常常无法满足相邻柱基间沉降差小于0.002L的要求,尤其是桩基础。是否必须按照强条提出? 答:根据《地基规范》表5.3.4,框架结构在中低压缩性土中相邻柱基的沉降差不应大于0.002L,计算结果不符合,应按违反强制性条文指出。 7.5、地下室同主体建筑相连,未设缝分开。只采用沉降后浇带来调整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后浇带封闭后,结构设计未考虑地基最终的不均匀沉降差所产生的附加应力对结构构件的影响,应属于违反哪一条? 答:可参考GB 50007-2001第3.0.2条的规定: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都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强条】 8、地下室 8.1、地下工程抗浮计算时,抗浮水位的确定是关键,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地下水标高,应如何取值?(取历史最高水位——洪水位还是设防水位?)已按历史最 18 高水位或设防水位进行取值,底板强度计算时是否仍需要考虑荷载分项系数?(部颁《技术措施》第2.5.3条) 答:抗浮水位是场地的地下水设计水位,洪水位是当地河流历史最高水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3条1(6)款,岩土勘察报告“应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第3.2.5条确定。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室底板强度计算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考虑水浮力,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整体抗浮稳定计算和确定抗浮桩数量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考虑水浮力,取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水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8.2、地下室柱下桩承台基础,确定桩数时地下底板层荷载在地下室底板板底标高高于地基枯水位标高线以上时,是否可以不考虑水浮力和底板荷载作用.若不考虑,则扳底土层为淤泥质土时,是否应考虑:板底土层为老粘土土层时,是否可以不考虑,请指教。 答:确定桩数时应计入底扳荷载,当地下室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可考虑水浮力的作用。设计抗压桩时的水浮力取最低地下水位,设计抗拔桩时的水浮力取抗浮设计水位。 8.3、地下室外围设有灌注桩(1排或2排)支护及止水帷幕时,且离外墙较近(不大于1m),外墙计算时如何考虑支护结构的有利影响(挡土,挡水)? 答:地下支护问题较为复杂,外墙计算时如考虑支护结构的有利影响,应作精心设计,并提供计算资料。 在无计算资料和可靠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建议不考虑支护结构的有利影响。 8.4、地下室剪力墙内墙配筋是否必须遵守《地基规范》8.4.4条中直径不小于12mm的要求? 答:根据《地基规范》8.4.4条,采用筏形基础的剪力墙内墙,应执行。非筏形基础的剪力墙内墙可不执行。 8.5、有覆土的地下室顶板是否应严格按防水混凝土考虑?(即顶板的裂缝按0.2mm、顶板的厚度按不小于250mm控制?)如果顶板采用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折算厚度大于250mm)是否可行。如何考虑? 答:GB 50018-2008第3.3.4条规定:“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水位以下的顶板均应采用防水混凝土。GB 50010-2010第3.5节明确提出了耐久性设计要求,对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划分,第3.4节对裂缝宽度的验算组合进行了放松,对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验算裂缝宽度的组合由标准组台降低为准永久组台。 8.6.基础形式为基础加防水板时,防水板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地下室底板(无梁防水板)可按倒置的梁板式楼盖或无梁楼盖计算。荷载取值应考虑水浮力的作用,除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尚应满足裂缝宽度(0.2mm)验算要求。 8.7、当场地地势较高,底板标高高于抗浮设计水位,半地下室底板是否仍必须做钢筋混凝土?当自重能抵消水压力时,是否可做素混凝土底板? 答:地下室底板除可能遭遇地下水的浸湿外,尚有地表水、毛细水管的渗透。地下室设计时,抗浮设计和防水设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抗浮设计由承载力控制,防水设计由变形控制,其水位确定见本技术问答第7题。 一般情况下,抗浮设计水位取施工完成后的室外地坪下500mm,底板设计应按抗 19 浮设计水位计算水浮力,底板配筋除满足承载力计算要求外,还应满足抗裂要求。特殊情况下,地势较高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时,底板可以不考虑水浮力的作用。 任何情况下地下室都应考虑地表水、毛细管水的影响,半地下室底板和外墙也应考虑防水要求,应采用防水混凝土,且应满足抗裂度和裂缝宽度验算要求。 底板混凝土能满足受力和变形要求尺寸,可不配置受力钢筋,但素混凝土容易出现裂缝,对防水不利。 8.8、地下室外墙静止土压力系数=l-sinφ,实际工程中常取0.5(φ很粗略的按30O考虑与勘察报告不一致),审查中如何处理? 答:土壤的有效内摩擦角φ值应按外墙压实填土的性质取用(与地质勘察报告中土的的内摩擦角φ值不同),一般按粘性土取30O计算。 8.9、地下室上连多塔结构,其中一个塔有部分柱网与地下室不连接,做基础,仅在首层地面处有梁与地下室相连,有的甚至在首层地面处无任何连接,这样的结构是否合理?在首层地面处用梁及厚板与地下室相连,是否可行? 答;根据《地基规范》和《抗震规范》,此类布置不合理,宜调整做完整的地下室。如无法调整,局部无地下室的基础,应设置拉梁或厚板。尤其当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基础和拉梁或板应有足够的刚度。 8.10、地下室顶板上下层楼层侧向刚度大于2倍,设计时不考虑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部分,且将楼板不加厚处理,嵌固端按地下室底部计算,且地下柱每侧配筋不按1.1倍上柱配筋设置是否合理? 答:当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可不执行《抗震规范》6.1.14条中关于地下室柱每侧纵筋面积配筋不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1.1倍的规定。但建筑物的高度应从嵌固部位算起。 8.11、大地下室上有多个多层、高层建筑,但地下室顶板厚度(160)不满足嵌固条件,而设计院又不做整体计算,(多塔计算),有无问题。 答:地下室底盘上有多个多层、高层建筑,此时宜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应执行《抗震规范》6.1.14条关于顶板厚度不小于180的规定,否则不应作为单塔设计,应按大底盘多塔楼设计。 8.12、仅地下室相连的多栋高层或多层,一般不按多塔楼复杂建筑设计,根据《抗震规范》按嵌固在地下室顶板设计,需满足地下一层与地上一层剪切刚度比2:1的要求,实际经常发现按剪切刚度满足此刚度比有困难,特别是框架结构或沿剪力墙结构四周非地下室外墙的时候,或是地下室层高较高的时候。如不按连体多塔结构,仅按在地下室底板嵌固设计,是否妥当? 或者参照上海地方规程,整体需满足地下一层刚度与上部建筑的地上一层刚度之和的比值控制为2:1;单体满足有效范围地下一层与地上一层剪切刚度比1.5:1。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较容易满足,因本地区与上海接邻,可否参照。 答:由地下室相连的多栋建筑,宜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进行设计,如按在地下室底板嵌固设计,则应按大底盘多塔楼建模计算。 《抗震规范》6.1.14条规定: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如不满足,应采取措施满足此规定,如加大地下室柱截面、增加或加厚地下室剪力墙、增加夹层、降低地下室高度等。 非本地区的地方规范、规程不应作为设计依据。 8.13、框架或框-剪结构的多层或小高层,上部结构通过抗震缝设有几个结构单元,地下一层顶板作为底盘,计算模型如何建立?按多塔设计(底盘板厚取150mm)、 20 还是按嵌固设计(顶板板厚取180mm)? 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设温度缝时,±0.000以上是否应按多塔计算? 答: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即满足《扰震规范》6.1.14条)时,可不按多塔楼设计。如地下室顶板厚度150mm,嵌固部位移至地下室底板,则应按多塔楼设计,这会大大增加计算及构造的复杂性。 这种以地下室作为大底盘,上部多个结构单元的建筑,宜采用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上部各结构单元单独计算和设计的方法,以简化设计。 多层建筑亦同。 8.14、多塔结构,当塔楼结构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时,如不将上部塔楼在底盘处(主要指地下室上连多塔的结构)作嵌固处理,是否可行?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关于地下室大底盘上多栋建筑的计算模型问题见上题。 本例扭转较大时裙房应适当配置剪力墙以调整偏心。 8.15、地下室连为一体,地上有几幢高层建筑,若地下室设变形缝,但基础底板不设缝。此结构是否为大底盘多塔结构?若地下室不设变形缝,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室顶板,此结构是否为大底盘多塔结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结构不属于多塔结构,第一种情况应视地下室结构中变形缝的作法定,但必须满足基础埋置深度要求。笔者观点是否正确? 答:如地下室设变形缝,基础底板不设缝,则结构型式为以底板为嵌固端的非大底盘多塔结构。如地下室不设变形缝,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室顶板,可作为以地下室顶板为嵌固端的的结构单体进行设计 以第二种做法为常见做法。 8.16、高层带地下车库,大地库顶板靠近高层主楼位置开洞,或有通地下室的坡道,坡道处地下室无顶板,影响主楼的侧限,地下室顶板能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请明确开洞的条件。 答:地下室顶板应具备传递水平力的能力,当开洞很大时,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嵌固端应下移一层。开洞大小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宜根据具体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8.17、小区地下库顶板上覆土植被1.2~1.5m,与小区高层塔楼地下室顶板(±0.00处)相差1.8m左右,高差较大,但其它条件均满足顶板作为嵌固端的要求,这时嵌国端是否仍可认为在地下室顶板处?是否要向下移一层考虑?结构整体计算时地下室部分是否按二层输入? 答:此类情况比较复杂,规范对此没有详细规定。建议:当主楼范围内满足《抗震规范》6.1.14条作为嵌固端的条件时,地下室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同时有高差处竖向构件按错层设计,并执行错层的相关构造规定。 地下室层数按实际层数和层高输入。 8.18、对于框架-剪力墙或剪力墙结构,地下室顶板嵌固时,地下部分剪力墙端柱纵筋是否应满足《抗震规范》6.1.14条中1.1倍的要求? 答:《高规》7.2.17-3条:剪力墙端部为端柱时,端柱中纵向钢筋及箍筋宜按框架柱的构造要求配置。即视同框架柱,其地下室纵筋应满足《抗震规范》6.1.14条中1.1倍的要求。剪力墙和其它边缘构件配筋无须提高。 8.19、在进行大底盘多塔结构设计分析时,对结构应进行整体分析计算,但在计算分塔结构的周期比及刚度比时,应将结构分开计算,如地下室较大而上部塔楼较小,参加下部抗侧刚度计算的范围是否有?规范不明确,是否仅考虑塔楼45O角 21 扩散范围或扩一跨范围刚度? 答:进行单体抗侧刚度计算时,可近似地计入沿塔楼周边外扩一跨,或以45O线延伸至底板范围内的竖向构件的抗侧刚度。 8.20、多栋建筑共有一个地下室时,地下室范围较大,顶板嵌固条件之一为板厚不小于180,可否仅对主楼范围内顶板严格要求,主楼范围以外顶板厚度适当放宽要求? 答:当以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时,宜将全部地下室顶面均不小于180mm设计。根据《高规》4.5.5条,普通地下室顶板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两者造价差别不大。 8.21、多层地下室顶板厚度应如何控制?多层地下室中框架柱纵筋配筋值小于上部配筋值是否合适? 答:地下室顶板厚度根据《高规》4.5.5条执行,负一层及以下楼板厚度无特殊。 多层地下室中,负二或负三层柱在计算及构造无误的情况下,由于抗震等级较低出现配筋小于上部配筋的情况,属正常。 8.22、地下室顶板不作为嵌固端时,高位转换的层数应从何箅起? 答:高位转换的层数应从嵌固端起算。 8.23、地下室外墙计算,受力模型是否按照下列假定均可? 1)板梁:即每米宽板带作为梁的受力模型(底部固端,上部铰接); 2)板:即柱网区隔内的外墙作为一块双向板(三面铰接,底部固端)计算,并补充外墙框架柱的压弯计算。 答:两种计算模型均可,具体视实际工程外墙周边的约束条件而定。 无侧向约束的外墙建议以第一种假定建模。当地下室外墙有框架柱或内墙相交时,如以第二种假定建模,应计入外墙荷载的影响,核查框架柱或墙设计。 8.24、某工程地下室二层,地上部分有建筑,部分无建筑。有建筑部分结构抗震等级为一级,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设计时地下一层(即负一层)的柱、墙抗震等级取一级,而负一层楼面抗震等级取四级,(同地下室二层即负二层),理由是负一层楼面不归负一层,属于负二层。地下二层的墙柱抗震等级为四级,而地下室底板和承台按非抗震设计计算,理由是地下室底板和承台属于基础,基础设计不考虑抗震。这种理由成立吗?这种设计符合《抗震规范》6.1.3-3条吗?地上无建筑物部分的地下一、二层抗震等级均按四级设计,地下室底板和承台按非抗震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下的多层地下室,其地下一层以下部分抗震等级的确定与抗震设防烈度是否有关? 答:负一层楼面可归结于负二层,采用较低的抗震等级。 多层地下室抗震等级的确定,根据《抗震规范》6.1.3-3条: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建议采取逐层渐降的方法确定。 地下室底板和承台并非不进行抗震设计,只是不设具体的抗震等级,但需要满足抗震构造措施。《抗震规范》第4章、《桩基规范》4.2.5、4.2.6条等中均有相关要求。 8.25、高层建筑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采用三级还是四级? 答:《高规》4.8.5条规定: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外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具体情况视地下室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使用功能、有无人防等因素考虑。 8.26、纯地下车库(一层)位于7度(0.1g一组)设防区,框架-剪力墙结构, 22 抗震等级为三级。改用剪力墙结构计算,其抗震等级为四级。请问该地下室结构计算模型(剪力墙结构)是否合适?其二,抗震等级确定是否符合《抗震规范》6.1.2条和6.1.3条? 答:计算地下室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不应定为剪力墙结构。 纯地下车库如仅地下室外墙为混凝土墙,其它为框架,则结构型式为框架结构,更不应定为剪力墙结构。 8.27、带有两层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塔楼与单层纯地下车库相连,且地下车库的顶板标高与塔楼结构层标高相差超过塔楼梁高时,结构计算是否考虑塔楼周围地下车库的影响? 答:此情况为±0.000处错层,应按错层结构要求采取措施,结构计算考虑塔楼周围地下车库的影响。 8.28、地下室超长结构有的200m多甚至300m多未设伸缩缝,仅设置了后浇带和混凝土外加剂是否可行?以总长多少控制为宜?有无可以量化的具体经验措施? 答:因建筑使用功能要求、高层建筑基础埋深要求、变形缝处理困难等因素,地下室超长结构设计目前普遍存在。超长地下室结构设计应从“设计自身、对原材料(含外加剂)要求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三方面综合考虑,减少温度应力引起的开裂现象。 9、地基液化 9.l、《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3.6条:丙类建筑,场地中等液化,抗液化措施中“更高要求的措施”是指什么? 答:丙类建筑,地基中等液化,抗液化更高要求的措施指偏向严重液化时的抗液化措施,即全部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9.2.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4.5条“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项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的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大量工程中采用的预应力管桩如何按该条文执行? 答:预应力管桩桩身混凝土强度较高,桩段内通长配筋,沿桩身全长的箍筋间距不大于lOOmm,满足规范的要求:但管桩接头是薄弱环节,故在液化层内不应有接头,无法避免时应采用焊接接头,并严格保证焊接质量. 9.3、中等液化地基,从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要处理到什么程度才可行?从地基面处理,处理深度如何掌握? 答: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3.9条.处理深度按照第4.3.7、4.3.执行. 9.4、低层住宅(别墅)仍有采用换填砂垫层法处理液化土地基的,是否允许图审通过?是否必须采用桩基础? 答:GB 50011-2001第4.3.6条规定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可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程度,按照表4.3.6条的要求,采取抗液化措施。对于低层建筑,如是中等或轻微液化,只对基础和上部结构采取加强措施就行了。 9.5、根据《抗震规范》4.3.6条:“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如果场地为中等或严重液化,但建筑体量很小,如传达室,那么地基是否要进行抗液化处理? 答:《抗震规范》表4.3.6详细规定了不同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在不同液化等级下的抗液化措施要求,如果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轻微或中等液化等级,或丙类、 23 轻微液化,可不采取措施,否则应有抗液化措施。 9.6、地下结构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到底应是多少?《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表6.1.3为30mm;《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第4.1.6条为50mm;《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二a环境下为20mm。水池保护层如何取值? 答:给水排水工程按《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执行,建筑工程地下室外墙、地下工程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包括水池),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执行。 9.7、地下结构(地下室,水池泵房等)砼保护层按哪个规范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人防设计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各不相同。 答:建筑工程地下室迎水面部分按照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其它的部位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相应环境类别中的规定执行。《人防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的砼保护层系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二a环境类别中的取值,其外墙保护层厚度40与防水规范不符,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条文第4.1.6说明,宜按50mm执行。 9.8、地下室外墙在除结构自防水外,还有建筑防水层时是否要执行《地下工程防水规范》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为50mm的规定;地下室迎水面保护层厚度应按何种规范执行? 答:地下室外墙在除结构自防水外,还有建筑防水层时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仍按《地下工程防水规范》GB 50108-2001取50mm。从长期使用的要求看,地下工程结构以自防水为主,建筑防水层的使用年限很有限,达不到使用期50年。 9.9、多层半地下室的防水设计是否执行《地下室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 答:执行。 9.10、地下室宜沿房屋外围设置,而工程中往往只设部分地下室,怎么办? 答:规范中未明确不允许,设计中应加强地下室部分与其他基础的构造连接,且应控制两部分的变形差异。 9.11、地下室底板梁纵筋、箍筋直径规格较大,设计常采用加密区细箍配置,是否可改为按强度构造配置。 答:地梁应按计算配置纵筋和箍筋,并满足构造要求。 9.12,对于有地下室的基础梁板,一般均作裂缝宽度验算,而无地下室的基础梁一般仅做强度验算(如考虑裂缝则配筋很大),GB 50010-2002第3.3章中二者的裂缝控制等级是一样的,是否也应执行? 答:GB 50108-2008第4.1.7-2条,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基础梁、板,应按0.2mm控制裂缝宽度。 无地下室的基础梁,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08第4,2.1条,环境作用等级一般定为I-B,根据本规范3.5.4条,裂缝计算宽度为0.30m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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