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厂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开展,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改善劳动条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根据1986年国发59号文及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1987年6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合理花建议的含义:改进和完善本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流程、工艺技术、运行线路、运行网络、控制系统、控制手段、检测技术等诸方面进行的改进和革新;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的具体范围
1、电、热产品品质的提高,工程质量的提高。 2、新产品的开发。
3、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等的有效利用和节约。
4、工艺废物的综合利用,自然条件的利用。 5、工艺、试验、检测方法的改进。
6、设备、仪器、装置、工具、线路、网络、控制系统、综合利用的改进。
7、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
物资储藏、保管和养护技术、计划统计技术和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8、检修方法检修技术的改进与创新。
9、经营管理机构模式及管理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10、科技成果的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应用,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原我厂内统称的节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凡符合第二条的精神及第三条的要求者,纳入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的范畴,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合理化建议创意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所有单位及职工。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项目被被企业内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单位所采用,由采用单位按本办法办理。本企业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厂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旦被本企业采用,由企业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 凡是对生产设备、生产系统、控制系统的任何改进,无论由谁创意,都需要由创意者提出方案,填写技术改进申请表报评审委员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重要项目需经厂长批准)才可组织实施。任何分场、科室、个人均不
得私自进行改进。
第九条 凡是对生产组织、经营管理、物资管理、材料及能源消耗等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创意者必须写出报告,有方案、有措施、有分析,并填写“合理化建议”表,报评审委员会,并经总经济师批准后(重要组成项目须经厂长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项目,凡预计耗资在一万元以上者,必须经可行性分析、方案论证、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总结等五个阶段,并依次进行。一万元以下项目,经批准后即可适时地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指定,可以由项目创意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合适的人担任。
(一)可行性分析
从厂内外调查研究入手,以效益、效果为中心,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用数据说话。
1、可行性分析的内容
(1)项目的必要性。从我厂现状,同行业现状,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要求诸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其必要性。
(2)项目实施的可能性。从理论上的可能性及实践中实施的可能性两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3)项目的方案原理图。要绘出能说明项目的来龙去
脉,项目关联的原理图,对属于管理方面的项目,如方案原理图无法绘制,则可以免去。
(4)经济分析,效果分析。从资金投入量、工时消耗、旧资产损失量、资金回收期、内部收益、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管理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此项分析是决定其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要求分析实事求是,不夸大正效应,不掩盖负效应,正确计算资金投入等各有关主要指标。
(5)结论。通过对技术、经济、效果诸方面的分析,从中得出结论。结论一定要明确,切戒含糊其词,似是而非。
2、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创意者或创意单位提出,报经营管理科登记整理后呈送评审委员会,并经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批准。
(二)方案论证
1、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批准之后,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要组织力量,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属技术改进项目,要设计和绘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2、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主持召开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有关专家会议或评审委员会议,对方案进行细致认真地审查和论证,对图纸资料进行详细地审查。
论证审查地主要内容:
(1)方案在理论上、原理上是否正确可行。
(2)方案实现地可能性。
(3)方案可否实现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做出的承诺。 (4)方案的缺陷及如何修改完善。 (5)图纸的缺陷、错误及修改意见。
3、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对方案做出实施与否的判断,并履行批准手续。
(三)组织实施
根据已批准的方案,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可以是创意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组织力量,限期予以实施。
对项目负责人,要明确其职责,以便组织领导和检查工作。
(四)检查验收
项目完工或实现后,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组织评审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完工手续,写出验收报告。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签字并归档。
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论证的方案和图纸资料;是实施后的效果。
(五)总结
项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或创意人要写出完整的技术总结或工作总结,并归档存查。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工厂设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总工程师担任,另设副主任2名,成员由工会、财务科、经管科、生技科、人劳科主要领导构成。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类别,临时邀请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厂评审委员会下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经营管理科,负责全厂合理化建议的收集、登记、整理、呈报及评定后意见反馈等日常工作,经管科需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各分场指定一名专责工程师,经管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厂评审委员会的联络员,分别负责各分场及各科室项目的收集和申报;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对项目的审议和评定,形成全厂性的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受理的合理化建议做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结论,并通知创意单位和个人,对决定采纳的项目报厂长批准后,按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对不能采纳的项目,要项创意者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项目的奖励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 对获第四章中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个人或集体创意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如被采用,并在实际应用后收到与其效果者,可获得奖励。
第十七条 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分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年节约创造价值 ≥100万元< <100万元,≥50元 <50万元,≥10万元 <10万元,≥1万元 <1万元 奖金额 5000-8000元 3000-5000元 1000-3000元 300-1000元 <600元 荣誉奖 奖状 奖状 奖状 表扬 表扬 节约、创造价值的计算方法,由第二十五条加以规定。 第十 对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但确有效果的项目,依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技术先进程度、适用范围广狭,发展前景等,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决定其奖励等级。每个等级的奖励,依照第十七条处理。
评分标准及等级确定,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某些却又价值,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无法立即采用者,经评审决定作为企业技术储备的项目,在第五级限额内酌情予以奖励,待以后采用时,依据实际效果,再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在应用后按等级发奖时,应扣除予先发给的奖金。
第二十条 年节约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为计算单位,并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的鉴定,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者,其奖励比第十七条规定提高一个等级。移植和推广别人的成果,依第十七条规定降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奖励,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之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报厂长批准。其奖金由财务科支付,并计入生产成本,奖状由评审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不得重复得奖。如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项目,按奖金高的条例执行。如有些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后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如由上级机关发奖,企业应扣回原奖金额;如由企业发奖,只补等级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取得的项目奖励,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如获奖者已调离本企业,应如数转寄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创造或节约成本价值的计算方法 1、新工艺、新技术及采用新设备等创造价值 (1)属降低产品成本的项目
创造价值=(原产品平均单位成本-项目实施后单位成本)×计算期内产品产量-项目实施费用-项目实施中旧有资产损失费用
(2)属提高产品产量的项目
创造价值=(项目实施前年实际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物资单价×计算期产量-项目实施费用-
项目实施中旧有资产损失费用
注:项目实施费,包括为实现此项所发生的出差费、材料费、设备仪器费等。
2、新产品开发项目
创造价值=(单位产品品销售价格-单位产品工厂成本-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产品产量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技术、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由于难以计算其经济效益,其奖励等级依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先进水平等三项评分结果决定。
1、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35分,解决重要问题25分,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解决一般问题5分。
2、项目应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范围20分,适用于中层单位15分,适用于班组10分,适用于个别岗位5分。
3、先进水平
在全国范围内先进40分,在全省范围内属先进30分,在全市范围内属先进20分,在本单位内属先进10分
根据三项分数之和,按以下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总分数 85-95 70-84 奖励等级 一 二 55-69 40- 25-39 三 四 五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分别按二十五及二十六条进行评定,择其奖金额高者执行。
第二十 奖金要在项目实施后,及时评定,及时发放。
如项目必须等实施后才能实际累计出节约或创造价值,则应在累计出经济价值后三个月内发放。如可预先计算出节约和创造价值的,应在项目实施后三个月内发放。
第五章 成果的保持及保密
第二十九条 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弃置不用,以巩固和保持已取得的成果。如需改变或取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主任签字,厂长批准。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要不定期检查获奖成果的应用情况,防止项目得了奖,项目就消亡得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由企业实施了奖励得项目,其成果归企业所有,必须对外保密,任何人(包括项目创意者本人)非经批准,不得向外泄漏。如外部需要,由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如具有申请专利得条件和价值,由企业上报申请。专利一旦被批准,其专利由企业与创意者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厂属二级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委托经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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