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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主要变化的浅析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新旧条文主要变化的浅析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均未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的第十四条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内容。

与旧条款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更加具有约束力,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1、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出借人的利息损失。2、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系从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新修订的《规定》未具体界定何为“社会不特定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分不同情况,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把握问题作出明确。如果行为人出借资金仅限定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其行为就不符合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象不特定性特征,不宜认定为非法放贷,更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意见》第四条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手段不断翻新的实际情况,为避免行为人假借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之名非法放贷,《意见》第四条明确,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是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二是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三是向社

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

新修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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