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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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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全体员工。 3、职责

3.1人力安全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 3.2用人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3.3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并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内容

4.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人力安全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

4.4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工种、范围作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参加复审。

4.5用人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经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各类安全技术培训活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及企业的工艺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对所从事的作业及所使用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4.7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其操作证,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4.7.1违章操作屡教不改的;

4.7.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7.3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7.4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4.7.5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水平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8特种作业人员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重新上岗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相关文件记录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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