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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控制其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减少安全事故隐患,也保护其他工种职业健康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从事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管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设备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3.3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1特种作业人员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本公司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及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

4.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比较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4.2.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2.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2.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4.2.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4.2.1项、第4.2.2项、第4.2.4项和第4.2.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3培训考核和发证

4.3.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4.3.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4.3.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4.3.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公司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4.3.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4.3.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4.4复审

4.4.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作废。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

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4.4.2复审内容:

4.4.2.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4.4.2.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4.4.2.3进行健康检查。

4.4.2.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4.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公司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4.4.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4.5.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4.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4.5.3公司主管部门、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4公司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4.5.5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禁止违章作业。

4.5.6项目部应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原件予以确认,复印件项目部留存。

4.5.7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业绩评审,由公司主管部门及项目部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业绩评审。考核主要从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等几方面进行。对被考核者要做出综合考评意见,不合格者及时调离本岗位工作。

4.5.8安全管理部对特殊作业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如发现有违章操作现象可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停止作业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4.5.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5.10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编制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5.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0号令)。

5.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5.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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