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试行)

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试行)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大准铁工字〔2013〕 44号

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设备质量管理,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按照“业务保安、分级管理”原则加大安全隐患的管理力度,做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强化业务科室对生产现场的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推进本安体系建设,加大安全检查和奖罚力度,确保我段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大准铁路公司《安全奖罚办法》、《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安全隐患管理办法》、《职能部门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结合我段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科室包括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经营管理科、党政办公室、职工教育科、车队及各区段。各业务科室按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现安全问题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有效减少“三违”、减少设备故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铁路交通事故”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相撞事故”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行车设备故障”系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线路、桥隧、信号、监测监控、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

“安全隐患”系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

理上的缺陷。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第四条 事故及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吸取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车队、委外承包单位(包括一切委外及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委员由段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总支书记、副段长、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各区段、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其职责如下:

(一) 修订、完善《工务段安全奖罚办法》;

(二)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三) 参与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调查; (四) 形成事故或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初步意见,组织段安委会成员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质部;

(五) 组织调查处理段内的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设备故障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处理结果;

(六) 协调配合其他科室、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七) 做好事故、设备故障记录台帐;

(八) 落实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防范措施情况; (九) 负责安全隐患的日常管理,按时完成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总、检查、分析、注销等工作;

(十) 监督、检查、盯控各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 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十二) 统计、汇总业务科室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量化指标完成情况,并形成季度和年度考核通报;

(十三) 落实安委会决定的奖罚意见; (十四) 履行公司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一) 参与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及段内的设备故障调查;

(二) 协调配合其他科室、区段进行事故处理或故障抢修; (三)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强化设备维修保养质量; (四) 认真落实整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其他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职责范围内上级组织的事故或设备故障及段内的设备故障调查;协调配合区段进行事故

处理或故障抢修;认真落实整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经营管理科要做好奖罚金额的收支事宜。

第三章 铁路交通事故奖罚规定 第一节 事故调查处理范围

第九条 发生一般C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其他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准能公司及以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其他一般事故及严重事故苗子由大准铁路公司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工务段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事故”,均指生产性事故。

第二节 事故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损失,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要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相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同类事故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 有职工重伤、死亡; (二) 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 (三) 客运列车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涉及两个及以上设备管理单位的,按照《大准铁路公司安全奖罚办法》的规定对责任段、直接责任

者、管理责任者按比例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罚款。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60%,重要责任承担40%,次要责任承担20%,同等责任承担相同比例。

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时,由经营管理科上报大准铁路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行政处分扣发工资额并实施。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大准铁路公司将分别按照《“五型企业”建设暨绩效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及风险抵押考核奖惩办法》、《安全百日累进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扣发安全结构工资、安全风险抵押季度或年度兑现奖,相应否决安全百日累进奖励。

需段提报考核结果的,由安全监察科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经段安委会讨论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准能或大准铁路公司将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 发生一般A类铁路交通事故(视事故后果、性质、责任程度给予相关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处,下同)。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下岗一年;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责任班组长:罚款3000-6000元;下岗半年;留用察看。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2000-4000元;记过或记大过;下岗半年。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5000-10000元;记过或

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1000-2000元;警告或记过。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二) 发生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下岗半年;记过或记大过;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责任班组长:罚款2000-3000元;警告或记过;下岗3个月或留用察看。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1000-2000元;警告或记过。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2000-5000元;警告或记过;降职或免职。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1000-2000元;警告。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500-1000元。 (三) 发生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警告或记过;下岗3个月。

2.对责任班组长:罚款1000-2000元;警告或记过。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500-1000元;警告。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1000-2000元;警告。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400-600元。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200-400元。 (四) 发生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警告或记过;下岗3个月。

2.对责任班组长:罚款500-1000元;警告。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300-500元;警告。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500-1000元;警告。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200-400元。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100-200元。 (五) 发生严重事故苗子 1.对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2.对责任班组长罚款300元。

3.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区段主任、科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罚款100-300元。

4.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段领导罚款300-500元。 5.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点干部罚款100-200元。 6.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包片领导罚款50-1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事故苗子除按上述标准处罚外,根据问

题的严重程度,经段安委会研究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停职、下岗、退回劳务公司的处理。

第十七条 轨道车运行中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经查实属于自杀、他杀情况除外),事发前未采取措施的,对轨道车乘务组罚款500元。属轨道车乘务员责任时,按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其他事故(包括造成职工轻伤)的,比照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标准处罚。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外,大准铁路公司对责任单位另罚款5000—50000元,安全监察科负责形成处理报告,经段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安质部落实考核,其中处罚金额段领导、相关业务科室承担40%,责任区段管理人员承担30%,责任工区承担30%,情节严重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故、拖延上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真相,不积极配合调查或未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互相扯皮、推卸责任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三)未及时组织事故救援,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扩大的;由于隐患整改不力,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其他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第三节 防事故奖励

第二十条 实现下列安全目标,大准铁路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接到奖励通知后,由安全监察科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发金额进行二次分配,经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公司安质部或提报经营管理科按额发放。

(一)大准铁路公司实现安全生产1000天; (二)年内未发生否决性事故; (三)实现安全百日; (四)本安体系达标。

第二十一条 对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及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人填写《请奖报告》上报安全监察科,经分管副段长审核签字上报大准铁路公司安质部,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重奖。

(一)防止一般B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1000-5000元(属本职工作范围的,按60%奖励,下同);

(二)防止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1000-4000元;

(三)防止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每件奖励500-3000元;

(四)对偷盗或破坏铁路行车设备设施行为,予以及时发现、

制止或协助铁路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1000元;

(五)在事故抢险救灾中为防止事故扩大,做出显著贡献人员奖励2000-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防止相撞事故、非铁路交通事故,由安全监察科调查确认后,奖励100-1000元。

第四章 设备故障奖罚规定 第一节 设备故障分类

第二十三条 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仅指与工务段有关的设备故障)。

(一)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二)信号设备故障;

(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间按照故障实际影响行车时间计算);

(四)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五)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六)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七)其他设备故障。

第二节 设备故障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务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后,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按照规定的汇报程序逐级上报,不能立即修复且影响

或危及行车安全时,应果断采取限速运行或封锁区间措施,有列车开来时,必须立即拦停。

第二十五条 接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通知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及工器具抢修恢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生产技术科协调责任区段、工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属段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由安全监察科和生产技术科共同完成,责任区段将故障概况、原因及采取的措施以电子版形式发至安全监察科。

第二十七条 设备故障涉及国铁、专用线等外单位时,相关区段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必要时共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通过检查检测故障设备,查阅有关作业记录、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规定对责任区段、工区提出处理意见,经段安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通报。公司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由安全监察科负责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安质部。

第二十九条 发生行车设备故障,安全监察科在故障发生后3日内,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或安全质量部报送《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全部或主要责任列其他单位时亦应报送。

第三十条 属人为破坏造成设备故障,由交通运输治安分局

查处。

第三节 设备故障责任判定

第三十一条 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发生设备故障应件件定责。

第三十二条 未收到段和上级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下发文件、业务通知导致的设备故障,列发文科室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等列其他责任;属检修、验收等责任的,列相关区段、相关科室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施工中因监管、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既有线设备故障,列相关区段主要责任;属设计、监理原因的,由公司定责。

第三十五条 区段隐瞒设备故障,定该区段责任,协同隐瞒的其他单位由公司追究同等责任;查不清原因的,定该设备管理区段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公司定责。

第三十六条 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区段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列非责任;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的设备故障,

定相关区段责任。

第四节 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科负责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按照统一制定的《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的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设备故障统计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第四十条 安全监察科应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月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季度、半年、年度安委会会议内容,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有效减少设备故障,防止设备故障重复发生。

第五节 防“三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线桥工区做好线路养护维修工作,保持良好的轨道几何尺寸,特别是对低接头、空吊板和道床板结、翻白地段要加强维护,以减缓列车的冲击振动,减少“三折”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检查是及时发现“三折”现象,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环节。根据我段机构设置情况,建立“六道检查防线”,各级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真正做到一个不漏地及早发现“三折”隐患。

第四十三条 “六道防线”检查分工如下: (一)专业探伤组检查为第一道防线

1.探伤工区(包括委外探伤)要严格按照段下发的月度探伤计划合理组织,按周期对段管内的钢轨(包括辙叉、夹板、尖轨等,下同)采用手工、仪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不具备用仪器检查的钢轨必须用手工检查),要求做到不少检、不漏检、不误检。

2.对发现的伤损钢轨要按规定做出明显标记,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所属的线桥工区,同时对轻伤有发展的伤损钢轨要进行跟踪检查。

(二)探伤回放人员检查为第二道防线

1.探伤工区(包括委外探伤)和综合区段要高度重视探伤数据回放分析工作,严格探伤数据回放分析制度。两级探伤回放人员根据探伤仪、探伤车提供的探伤数据,及时梳理查找疑似伤损,消灭漏检错判现象。

2.探伤回放人员发现疑似伤损钢轨时,要立即通知探伤工区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后及时通知段调度、线桥区段、工区进行更换或处理。

(三)巡道工、线桥工检查为第三道防线

1.每班巡道工在巡查线路时,要按规定对钢轨进行检查,对已作伤损标记的钢轨要重点检查。每班要在《巡道工交接班记录

簿》上填写、交清伤损钢轨的变化情况及其他问题。

2.线桥工对当日现场作业地段的钢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伤损钢轨要及时进行更换。

(四)线桥工区、检查工区组织的设备检查为第四道防线 1.线桥工区工长、副工长要结合设备检查对管内的钢轨每月检查一次。重点地段应加密检查次数,特别对巡道工反映的伤损钢轨随时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工区人员要结合设备检查对管内的钢轨每月检查一次。

(五)线桥区段的检查为第五道防线

区段主任结合每季度线桥设备的检查,对管内钢轨要全面检查一次,同时做好工区、巡道工的抽查、指导工作。对重点地段的钢轨及伤损钢轨要加强检查管理。

(六)机关包点人员的检查为第六道防线

包点人员要经常对所包班组的钢轨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探伤工、巡道工、工长、区段主任的指导、抽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伤钢轨(包括桥上和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必须立即组织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更换时,可采取限速运行或临时加固等安全措施,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第四十五条 巡检人员发现断轨、夹板双折等危及行车安全

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2条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四十六条 重点检查项目: (一)钢轨检查重点

1.无缝线路焊缝及前后100mm范围内; 2.桥上、隧道内钢轨; 3.钢轨接头及小腰处; 4.长大坡道地段;

5.已有标记的伤损钢轨及探伤工区列为重点观察地段的钢轨。

(二)夹板检查重点

1.低接头、大轨缝地段的接头夹板和螺栓; 2.异型和绝缘(胶结绝缘)接头夹板。 (三)道岔检查重点 1.尖轨刨切部位状态; 2.连接杆两端易发裂纹处所

3.拼装式辙叉、翼轨刨切受压部分和辙叉实际尖端后第一螺栓孔的翼轨易发折断处所;

4.辙叉心宽30-50mm断面处;

5.拼装式辙叉心长心轨与短心轨吻合处; 6.护轨及护轨螺栓;

7.高锰钢整铸辙叉焊补部位。

第六节 设备故障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段及协调配合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均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设备故障耽误列车(耽误列车时间从停车时起至故障修复时止)30分钟以下,对责任人每分钟罚款20元;

(二)30分钟及以上60分钟以下,对责任区段每分钟罚款30元;

(三)60分钟及以上对责任区段每分钟罚款40元; (四)上海升超无损检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保安公司发生设备故障亦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五)委外施工单位发生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本列),上报大准铁路公司按每分钟50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

(六)大准铁路公司对工务段的以上罚款,由责任区段全部承担。上述列责任区段的罚款,其中区段承担60%,责任工区承担40%。

(七)由段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因管理责任导致故障延时,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比照严重事故苗子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发生断轨故障(包括夹板双折,下同)耽误列车,根据断面痕迹和行车密度,经分析认定断轨发生已有一定时

间或导致断轨的伤损原因形成有一定过程,除按“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发生断轨后巡道工未及时发现,而是其他人员发现的,对当班巡道工罚款(在巡查时间内)3000元;当日下午发生断轨,对上午班巡道工罚款2000元;当日上午发生断轨,对前一天下午班巡道工罚款1500元。若发生重复处罚现象,按高标准进行处罚。

(二)发生断轨后,对当天钢轨探伤人员(包括委外探伤人员)罚款8000元,其他时间执行《工务段探伤管理办法》。

(三)负责检查的巡道工和探伤执机手承担60%,负责防护的巡道工和探伤助听手承担40%。

(四)因巡检人员工作不认真未及时发现钢轨折断,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区工长罚款800元,副工长罚款500元,巡道负责人罚款400元,责任里程承包巡道工罚款3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区段主任罚款500元,副主任罚款300元,包片监察、技术员每人罚款200元;对段包点干部罚款200元,包点领导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发生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及裂纹、单折夹板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巡道工未及时发现夹板裂纹,对负责检查的巡道工罚款200元,负责防护的巡道工罚款100元;未及时发现裂纹、掉

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及夹板单折,对负责检查的巡道工罚款500元,负责防护的巡道工罚款300元。

(二)探伤工未及时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执行《工务段探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 对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条 由公司调查处理的设备故障,涉及到两个及以上设备管理单位时,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责任单位,分别承担责任罚款的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同等责任承担相同比例的责任罚款。

第七节 防“三折”奖励

第五十一条 上线巡检、作业人员(含探伤人员)工作认真负责,能及时发现钢轨折断(包括夹板双折,下同),按照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一)对发现人报请大准铁路公司进行奖励。

(二)凡在桥梁、隧道以及R≤600m的曲线地段发现钢轨折断,在大准铁路公司奖励的基础上段对发现人加奖1000元(其中巡检人员发现时,负责检查的巡道工和负责执机的探伤工与负责防护的巡道工和负责助听的探伤工分别按奖金全额的60%和40%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相关工区工长奖励500元,副工长奖励300元,巡道负责人奖励200元。对相关区段主任奖励300元,副主任奖励

200元,包片监察、技术员每人奖励100元,对包点干部奖励100元,包片领导奖励50元。

第五十二条 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及裂纹、单折夹板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双人巡道工发现夹板裂纹各奖励30元/块;发现夹板单折奖励各50元/块;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各奖励100元/根.组。

(二)探伤工发现夹板裂纹奖励30元/块;发现夹板单折奖励50元/块;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比照《工务段探伤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三)其他人员发现夹板裂纹奖励50元/块,发现夹板单折奖励70元/块,发现裂纹、掉块、擦伤等重伤钢轨、尖轨、辙叉奖励100元/根.组。

第五十三条 对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钢轨、辙叉、尖轨、夹板等伤损时,由本人填写《请奖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安全监察科,经分管副段长审核签字报经营管理科予以奖励。

第五章 安全隐患奖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加强隐患整改工作,强化分级管理、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整改负责人、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复查人,限期整改的隐患要落实临时防范措施,保证时间、保证质量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不积极,拖延扯皮,

造成未能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科室、区段、工区责任人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一)集团、准能、大准铁路公司提出的及段上报的安全隐患(明确由工务段内部进行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牵头科室整改完隐患未登陆到大准铁路公司本安信息系统及时消号的按未整改完对待),由大准铁路公司进行处理。

(二)工务段提出的安全隐患(明确由段内部进行整改的),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完隐患未登陆到工务段本安信息系统及时消号的按未整改完对待),每项隐患每延期一周对整改责任人罚款300元,延期一个月及以上的,处罚标准加倍,延期一个季度及以上的,经安委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要求对限期整改的隐患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对整改责任人罚款300-2000元(每项),酿成险情的罚款3000-10000元。

(四)有以下情况的,每次对整改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 1.认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不彻底; 2.对隐患整改工作拖延、扯皮的;

3.对隐患及其整改工作汇报不及时或不准确的。

第五十五条 日常检查或登录本安信息系统检查发现隐患整改及时,填写规范,采取的临时防范措施到位,能积极排查发现新增隐患的,对相关科室、区段、工区及发现人奖励300-2000

元。

第六章 日常安全检查奖罚规定

第一节 考核标准及奖惩

第五十六条 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罚款标准为100元;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罚款标准为300元;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罚款标准为500-3000元。

第五十七条 大准铁路公司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的罚款必须由相关责任区段核算员或责任人在7日内交到段安监科,再由分管安全副段长或段安监科科长当月将罚款交到公司经营管理部(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周)。工务段罚款必须由相关责任区段核算员或责任人在7日内交到段经营管理科。

第五十八条 大准铁路公司对因个人行为下发“安全问题通知书”的罚款,由直接责任人全额承担。因管理责任或设备质量下发“安全问题通知书”的罚款,经段安委会研究后按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各业务科室必须按量化的指标完成下线检查次数和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数量,安监科负责每季度汇总考核一次,在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结果。对下线检查次数不够的责任人,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对未完成“安全问题通知书”数量的业务科室,每少一张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罚款50元,每少一张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罚款100元,每少一张红色“安

全问题通知书”罚款200元。

第六十条 相关区段、工区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通知书”涉及责任人的处罚结果,对未及时缴纳罚款的相关责任区段、工区第一责任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未交罚金在100-500元范围内的,对相关责任区段主任、责任工区工长各罚款100元;

(二)未交罚金在500-1000元范围内的,对相关责任区段主任、责任工区工长各罚款300元;

(三)未交罚金在1000-3000元范围内的,对相关责任区段主任、责任工区工长各罚款500元;

(四)未交罚金在3000元及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区段主任、责任工区工长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季度检查次数和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指标的业务科室奖励500元。

第六十二条 对每季度未发生“三违”的工区,奖励一级班组500元,二级班组300元,三级班组200元,四级班组100元,区段每实现1个无“三违”班组奖励300元。

发生“三违”1件次的工区不进行奖罚,每超1件次除按日常安全考核标准对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处罚外,加罚责任工区300元,责任区段100元。

全段每年力争不发生责任设备故障,每发生1件除按规定进

行处罚通报外,对责任工区加罚500元,责任区段加罚300元;全年全段实现“零故障”,对工区各奖励500元,区段及机关科室各奖励300元。

第六十三条 业务科室签发的“安全问题通知书”一式三份,一联直接发到相关责任工区(包括委外承包单位)或责任人,一联一周内交段安监科,一联签发业务科室存档。

第六十四条 “安全问题通知书”列出的问题由签发科室监督相关责任工区(包括委外承包单位)或责任人整改并复查完成情况。

第六十五条 各业务科室对查处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以《安全通报》的形式在全段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十六条 发生对签发的“安全问题通知书”不认真对待,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按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对相关工区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节 指标量化

第六十七条 段领导深入基层检查次数及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数量执行大准铁路公司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生产技术科(包括科室所有管理人员和调度主任)

(一)每人每月下线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跟班作业不少于2个工区,夜查不少于1个工区,参加班组班前会不少于1个工

区。每人每季度检查覆盖率达100%,检查发现问题不少于10条;

(二)每人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其中全科室每季度签发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2张,签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

(三)线路维修技术员每月徒步检查线路不少于一个区间。桥隧维修技术员每月徒步检查桥梁、隧道、涵洞各不少于1座;

(四)线桥大中修维修技术员在施工期间,每月检查施工作业现场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五)机电设备管理员每季对全段机电设备全面检查一遍(含轨道车、吊车);

(六)对南坪、点岱沟、唐公塔、龙王渠、二道河、九苏木、丹洲营、燕庄等重点站区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七)调度主任每月检查“天窗”作业现场不少于3个工区,全年覆盖率达100%;对轨道车、风动石碴车、轨道平板车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六十九条 安全监察科(不含内业人员)

(一)每人每月下线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跟班作业不少于2个工区,夜查不少于1个工区,参加班组班前会不少于1个工区。每人每季度覆盖率达100%,检查发现问题不少于8条;

(二)每人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2张,其中全科室每季度签发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2张,签发

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

(三)对窑沟、黄河桥、老牛湾、前石门、西寺等偏僻站点和风动车卸石砟、钢轨装卸、钢轨探伤等作业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七十条 经营管理科

(一)每季度检查线上料的配备、回收情况不少于20工区,每半年覆盖率达100%;

(二)全科室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3张,其中签发黄色或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科长、副科长每月参加班前会不少于1个工区,夜查不少于1个工区。

第七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

(一)每月检查班组建设、室内外卫生不少于20个工区,每季度覆盖率达100%;

(二)全科室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2张,其中签发黄色或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

第七十二条 教育科

(一) 每月深入班组参加班前会不少于10个工区,夜查不少于1个工区,每半年覆盖率达100%;

(二)全科室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 第七十三条 车队

(一)每人每月检查车辆不少于2次,每季度检查全段车辆

覆盖率达100%;

(二)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3张,其中签发黄色或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

第七十四条 各区段、工区

(一)各区段主任、副主任、支部副书记每人每周深入现场跟班作业、安全检查不少于2个工区,参加班组班前会不少于2工区,每半月覆盖率达100%;区段管理人员要分片行动,不准同日期在一个工区跟班作业或安全检查;“天窗”时间内主任或副主任必须在大型施工现场跟班作业。

(二)各工区工长、副工长除休息、设备检查及上级指定留室的时间外,每天必须亲临现场指挥作业;带班人员除休息日每天必须上线带班作业;工长每月上线跟班作业必须达到15个工作日。

(三)区段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3张;支部副书记每季度签发“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2张;其中每季度签发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2张,签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不少于1张。

第三节 三控体系及考核

第七十五条 凡线上巡检、作业人员之间的安全要相互监督、相互卡控,必须形成互控小组,若互控人员中有一个违章的,对互控组的其他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现场负责人与现场安全员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二)现场负责人与小型养路机械责任人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三)现场负责人与现场、驻站防护员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四)现场负责人与特种作业人员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五)驻站与现场防护员和中间联络员之间通话形成互控小组;

(六)同一现场作业人员根据作业分组情况形成互控小组; (七)上线检查人员与跟随的现场防护员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八)负责检查的巡道工与负责防护的巡道工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九)巡道工与道口、隧道看守工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十)探伤执机人员与助听人员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十一)汽车用车负责人与汽车司机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十二)轨道车司机与装卸负责人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十三)装卸工与轨道吊车司机之间形成互控小组。 第七十六条 违章直接责任者被退回劳务公司或下岗处理的,对互控组人员、工区工长、区段主任按《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对“三大员”(包含安全员、群监员、青安岗员,下同)、线桥(巡道)带班人员、工区副工长、区段副主任

(包含支部副书记)按《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对同一作业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区段包片监察、技术员按《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

违章直接责任者被签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对互控组人员、工区工长按《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对“三大员”、线桥(巡道)带班人员、工区副工长按《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

违章直接责任者被签发《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对互控组人员、工区工长按《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选派的“三大员”必须是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职工担任,并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三大员”每日必须安排现场跟班作业,充分发挥“三员”在作业中的安全卡控作用。今后选拔带班人员时要优先从“三大员”中挑选,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大员”、线桥(巡道)带班人员被签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对工长按《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对副工长、区段主任按《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

工长或副工长被签发《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对区段主任按《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对区段副主任(包含支部副书记)按《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一年内职工发生3次及以上违章或被签发2张

及以上《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的,劳务派遣三类员工退回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一类员工或合同制职工下岗培训;“三大员”、线桥(巡道)带班人员被签发3张《安全问题通知书》的,撤除其职务;正、副工长被签发3张《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或管辖内职工发生2件(因同一问题处理的人员,按1件计算)退回劳务公司或下岗处理的,正、副工长撤职或降职;区段管理人员被签发6张《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或管辖内职工发生3件退回劳务公司或下岗处理的,正、副主任、包片监察、技术员撤职或降职。

一年内职工连续发生2件及以上同一安全问题的,对工长按《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标准进行处罚。

一年内,对区段、工区下发的《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或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下岗培训)的,统计区段主任、工长在任职期间发生的次数,不分工作地点,均累加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处罚执行《准能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中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指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人员,责任程度降低时处罚标准相应降低(管理人员处罚同此)。

第八十一条 发生非生产性事故,比照生产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严禁相关单位直接按人均分摊,应按照安全责任大小分摊到相关人员。

第八十三条 严重事故苗子、严重违章违纪、一般违章违纪范围分别同相对应的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部分。

第八十四条 安全问题通知书”发放范围附后,未列入本范围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已列入问题的严重程度,酌情下发相应的红、黄、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或经段安委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作业记录之外的台帐记录问题不纳入发放“安全问题通知书”范围。

第八十五条 段各级管理人员要坚持深入基层、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处的“三违”行为应及时签发白、黄、红三色“安全问题通知书”,对责任区段、工区、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各区段、工区及委外承包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和本办法的规定,相应制订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本办法所称的“单位”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段所属的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及委外承包单位。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工务

段安全奖罚办法》(大铁工发〔2009〕8号)、《业务部门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大铁工发〔2009〕12号)、《工务段业务部门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铁工发〔2009〕40号)、《工务段防“三折”管理办法》(大铁工发〔2007〕40号)、《工务段防“三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大铁工发〔2008〕55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段安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

2.大准铁路公司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流程图 3.行车设备故障、事故汇报程序 4.“安全问题通知书”具体范围

神华准能大准铁路公司工务段

2013年6月29日

大准铁路公司工务段 2013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1: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

报告单位:(公章) 上报时间:

责任单位 责任程度 故障类别 发生时间地点 设备故障概况 原 因 经济损失及责任单位承担损 失费用情况 防范措施 职姓年文务 名 龄 化 现职路龄 龄 处分情况 主要责任者 关系责任者 注: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责任者可另附页。 附件2:

大准铁路公司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流程图

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流程各基层单位调度指挥中心设备管理单位生技部、安质部发生设备故障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调查分析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填处理统计、存档

附件3:

行车设备故障、事故汇报程序

车站

巡检 人员 工区

区负段责负

人责 人 段调度

其他人员

区主管段长

段长

段随时将调现度汇其他段领导

启动现场 段区报调段场处置方案 度执抢行修主 情管况段汇长 报调度主任 安监科科长 调度 其他相关科室

(1—2项)

区段

工区处置

段长

注:适用范围

1.夹板折断;2.钢轨(辙叉、尖轨)重伤;3.坍方落石;4.翻浆冒泥;5.线路发生水害;6.胀轨、断轨;7.轨道电路联电;8.发生人身伤害;9.道口故障;10.隧道塌方;11.隧道火灾;12.其他故障、事故;

附件4:

“安全问题通知书”具体范围

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直接责任者退回劳务公司或下岗1个月:(5条)

(一)巡道工脱岗; (二)作业人员酒后上岗;

(三)现场作业人员、防护员、巡道工未按规定到安全处所避车或未及时下道避车造成险情的;

(四)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未按规定联系造成险情的; (五)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范围内作业(包括进行圬工养生等作业时,向接触网带电部分2米范围内泼水、喷水),在电化区段违反规定攀登机车、车辆顶部。

二、红色“安全问题通知书”发放范围:(102条) (一)现场作业(41条)

1.轨道几何尺寸严重超限危及行车安全;

2.接到轨检车、机车添乘仪通知的三级分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修或监护;

3.钢轨接头一侧3条螺栓同时拉断未及时发现;

4.在电气化区段进行整组更换道岔、成段更换钢轨及其它影

响供电、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和作业,未联系供电或信号有关部门进行配合并采取安全措施,未按规定连接好横向和纵向连接线。施工结束开通前,未经供电或信号部门确认,撤除连接线;

5.轨道电路区段闭塞,人员未下道继续作业造成红光带未影响行车;

6.设备不良造成联电,未及时发现。单根更换钢轨,辙叉时未按规定安装连接线,或安装的连接线不牢固,不符合规定,使用截面积小于70mm或出现断股、散股、绝缘胶皮损坏的钢轨连接线;

7.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把点内作业项目安排在点外作业; 8.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

9.施工作业超时未登记要点继续作业;无计划进行施工作业;

10.施工作业负责人,未核对作业地点及调度员命令,擅自发布开工命令;

11.封锁区间施工未按规定办理封锁、慢行、开通、提速手续,施工地点超出施工封锁影响范围,擅自改变批准的施工地点、慢行长度、扩大施工准备工作范围未造成险情的;

12.线路开通前,施工负责人未确认机具、材料是否侵限,

2

线路是否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发布开通命令;

13.风沙、积雪埋道未及时清除,防护不到位; 14.现场作业低职代高职进行指挥作业;

15.施工、维修作业下道避车时,机(工)具材料未随人下道;

16.施工、维修作业机具材料下道后侵限,造成险情; 17.大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利用列车间隔进行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施工作业;

18.电气化区段进行开山爆破、清除山体危石、砌挡墙、搭脚手架、伐树等作业时,未与供电部门商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9.施工封锁现场,未设或错设停车信号、慢行信号; 20.限速地点无标志或限速地点与调度命令不符,造成列车未限速运行;

21.封锁施工开通后,擅自提速,放行列车严重超过规定速度;

22.进行焊轨、胶粘施工,由于焊轨、胶粘质量问题造成断轨或联电故障;

23.遇有暴风、雨、雪、沙害等灾害性气候,未按规定执行灾害检查制,线路情况不明,盲目放行列车;

24.遇暴风雨(雪)、沙尘、大雾天气瞭望不足100m时,作业人员上线作业;

25.拆、装护轨作业时,未按规定加固捆绑护轨或护轨梭头未按规定地点存放,存在危及行车安全隐患;

26.无缝线路地段,扰动道床基础,超轨温作业,违章作业导致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未造成事故的;

27.无缝线路维修作业未认真执行“一准”、“两清”、“三测”、“四不超”、“五不走”;大中修前未按规定进行应力放散;

28.线路未封锁时,更换轨枕不执行隔六换一的规定或有连续两根轨枕未穿入或悬空不捣固放行列车;

29.破底清筛道床时有连续两根轨枕悬空放行列车或收工时将清筛接茬放在接头或焊缝处;

30.列车限速υmax≤45km/h运行时,作业中违反以下规定的:①半径小于或等于800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②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拧紧1根;③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根螺栓;

31.在电气化区段,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 32.未及时更换重伤轨造成钢轨折断; 33.桥上护轨严重失修、串动;

34.需要配合单位配合而主体单位不通知配合单位进行施工;

35.探伤作业未执行探伤作业程序及线路探伤的有关规定; 36.施工负责人未确认设好防护即使用小型养路机械上道作业;

37.轨道车在运行中,关闭运行监控装置。

38.在电气化区段进行桥梁检查时,通过接触网支柱上下墩台;

39.在电气化立柱、钢柱、接触网下抛掷皮尺、绳索等长带状物品;

40.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设置通道(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桥涵);

41.其它严重危及安全的事项。 (二)劳动安全(28条)

1.对上级下达的临时性、指令性任务或段部署的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

2.发生安全问题或事故、故障后,瞒报、迟报或汇报虚假信息;

3.未向领导请示车库存放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影响抢险车辆顺利进出;

4.汛期未执行“两检制”或重点部位监控不到位; 5.未严格执行记名修、记名验、记名巡检制度,导致设备设施缺陷、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整治不力,造成险情危及人身、行车安全;

6.在车底下、钢轨上、轨枕头及道床边上坐卧、休息的; 7.违章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 8.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钻车;

9.在各种起重机械吊起的重物上站立、坐卧和在重物下面行走、站立或作业的;

10.高空(登高)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不采取安全措施;

11.防护人员未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用具或防护用具(品)作用不良(无线电通话不良、停车手信号缺少);

12.施工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防护;

1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未执行3~5min钟联系一次或未认真填写通话记录(增设的联络员也未执行此规定);

14.施工或检修作业驻站防护员未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进行登记、消记;

15.来车时,驻站防护员未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或现场防护员未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16.现场作业人员、防护员、巡道工未按规定及时下道避车; 17.道口看守工擅自关闭道口自动信号,来车时未关闭栏杆; 18.道口看守工关闭栏杆(门)不及时;

19.定位关闭栏杆的道口,当班人员夜间睡觉未锁闭栏杆; 20.巡道工未按规定徒步巡查线路,骑自行车或搭乘车辆交换牌;

21.巡道工发现故障,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或汇报不及时; 22.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23.作业人员单独上线作业;

24.入路未达到两年以上的职工进行防护;

25.遇六级以上强风或暴雨,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起重作业; 26.收轨作业,动车后挂钩人员爬车; 27.擅自拆除或者废弃安全设施的;

28.未构成人身轻伤事故的各类人身伤害(包括砸手碰脚等)。

(三)特种设备安全(9条)

1.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和使用剧毒化学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运输工具未按规定检测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及无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大修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5.违章使用液化气、氧气、乙炔、硫酸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6.各种起重机械主梁变形挠度超标的; 7.压力容器未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证的;

8.液化气体泄漏和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丢失; 9.吊车司机超载装卸货物。 (四)施工建设安全(15条)

1.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按行业法规、设计规范设计的;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在封锁点内进行大机清筛、捣固、换碴等作业时,碰撞接触网(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线,因施工需要拆开接地线时,未经供电部门同意,未经供电人员或专门培训持证的工务人员进行拆装工作,而是自行拆装;

3.未经设备管理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在营业线路基坡角20m范围内进行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

的施工;

4.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埋有地下设施(如光缆、电缆、管道)的地面上进行挖掘、推土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施工;

5.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偷工减料;

6.进入建筑接近限界以内的机械施工,未按规定设置一机一人专人防护,或设备管理单位配合人员未在现场监控,或车接近前未停止作业;

7.遇有影响道岔强度的作业时,未按规定对该道岔进行钉固(木枕道岔钉固,水泥枕道岔以紧固器紧固,分动外锁闭道岔须对密贴和斥离尖轨进行紧固);

8.设备主管部门对施工计划(方案)主要负责审查内容未进行严格把关,造成后果的;

9.随着施工地段的变化和慢行速度的改变,慢行牌未及时移设和更换,慢行牌速度高于线路限速值。

10.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时,未采取D型梁加固措施;

11.未办理开工报告或无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擅自上线施工;

12.施工项目未按规定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擅自开工;

13.既有线施工未按规定进行行车设备安全防护; 14.施工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影响施工质量; 15.夜间施工作业无照明,上线、登高作业. (五)消防安全(6条)

1.购置、使用伪劣消防产品;委托不具备消防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和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检测;

2.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3.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穿过房间隔墙、楼板处未采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

4.在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明火取暖; 5.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护网管理(3条)

1.防护围栏严重破损、倾倒侵限,未及时整修;

2.施工单位未与围栏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到属地公安处备案,擅自拆除防护围栏;

3.擅自在防护围栏处增设通道门;

三、黄色“安全问题通知书”发放范围:(178条)

(一)现场作业(47条)

1.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未及时处理;

2.区段、工区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线桥设备或设备检查记录填记不规范(四有三合一不符);

3.现场负责人、作业地点、项目与提报计划不符,或临时改变作业计划未提前向段调变更;

4.作业时连续起下轨枕头上的道钉(扣件):在50kg/m以下钢轨地段超过5个轨枕头、50Kg/m及以上钢轨地段超过7个轨枕头,或来车时违反“隔二松一”的规定;

5.施工计划错报、误报、漏报; 6.道岔质量存在“十禁止”病害之一;

7.道口标志缺少,铺面严重损坏、失效未及时处理; 8.警冲标缺少、损坏;

9.路料装卸违反《安规》规定;

10.轨道车装载的钢轨、片石、轨枕等大件物料边走边卸,装载钢轨、轨枕等货物未捆绑牢固及邻线来车未停止作业;

11.桥上、隧道内的钢轨、钢轨焊缝、尖轨、辙叉达到重伤标准,未及时更换;

12.未及时发现桥、隧病害或未及时整治(上报);

13.桥上步行板缺少失效未及时更换;

14.一次起道、拨道量或使用垫板总量超过30mm,未通知供电部门配合;未限速放行列车;

15.使用液压捣固机、轨缝调整器、直轨器等机械未携带安全应急辅助装置;

16.未经批准,在封锁、慢行地点外使用高齿条压机; 17.不按规定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单轨小车在靠站台一侧钢轨上使用;

18.桥梁支座螺栓折损,未及时更换;

19.工电设备结合部作业,信号人员未到场时,开始影响信号设备的作业;

20.封锁施工,没有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开通线路; 21.在岔区或轨道电路区段作业,工具、机具无绝缘装置; 22.在曲线、路堑等了望条件不良地段,邻线来车未下道或未设中间防护员;

23.所有使用对讲机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关闭对讲机; 24.正线、到发线分次探伤衔接不彻底,存在漏探空挡现象; 25.探伤作业上道后未及时进行调整、试验仪器; 26.探伤作业进出曲线未及时调整探头位置;

27.发现重伤轨未填写重伤钢轨通知单及做标记,没有立即

通知或向工区、区段、工务段汇报;

28.探伤作业未按规定对现场作业数据进行存储、回放,发生数据丢失;

29.未按规定对数字探伤仪器数据回放分析情况进行分析,未造成后果;

30.对无缝线路轻伤有发展判断不清的钢轨,没有用通用仪器复验;

31.综合“天窗”作业结束后,设备未恢复到规定使用状态开通线路;

32.现场作业没有执行单项作业标准,存在简化作业程序; 33.机械、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4.机械设备运转时,从事任何检修作业的; 35.高空作业时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的;

36.焊轨作业中,违反工艺标准,冷却时间不够,过早拆除支架,放行列车时,焊缝轨温高于300℃;

37.日常作业损坏道岔的连接线和跳线,未影响行车; 38.维修作业机具放置、堆码不牢固,未造成后果; 39.使用内燃扳手等专用机具运载材料工具; 40.各种材料未认真管理,造成丢失、浪费严重; 41.作业后将工具遗留现场,造成工具丢失;

42.机具未按规定入库,露天存放,影响使用; 43.个人行为不当造成单位设备设施损坏; 44.线路工区病害整修反馈不及时或弄虚作假;

45.未按质量要求及业务标准作业,导致设备损坏,材料浪费的;

46.钢轨组在线路上摆放、加固不符合规定; 47.施工作业结束后,未撤除回收作业标。 (二)劳动安全(65条)

1.现场负责人、作业、巡检、看守人员未按规定穿着对比服、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防护员对作业内容不清;

3.驻站防护员在行车登记薄内填写内容不规范或不正确; 4.现场防护穿戴影响瞭望和监听的围巾、口罩等; 5.现场防护员未按规定显示手信号防护或防护距离不够; 6.现场防护员站在行车线上进行防护;

7.巡道工两人巡查时,未按规定保持10-20m巡查距离;负责防护的巡道工行走在前面或用棉帽遮盖耳朵;

8.巡道工(巡山工)晚出、早归30分钟及以上,不按巡回图规定巡查设备,对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9.巡道工发现的重点线路病害和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登记

在《巡道工管理台账》内、并向工长汇报;

10.巡道工在双线地段巡查时,顺列车运行方向巡查或在邻线上、两线间避车;

11.巡道工对发现线桥设备故障处理不当; 12.巡道工在线路两旁点火取暖; 13.巡道工在道心内接打手机;

14.炎热季节未安排无缝线路巡热或巡热人员未按规定巡查;

15.冬季防断轨期间,巡冷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巡查设备;

16.施工监管人员擅自脱岗;

17.施工监管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施工监护不到位; 18.巡守、巡道、道口倒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 19.道口防护信号发生故障未及时上报修复;

20.道口看守工发生故障时,未能按规定设置防护,处理方法不得当,汇报不及时。

21.道口栏杆(门)损坏未及时整修或道口工擅自关闭电铃、电话;

22.道口看守工未按规定立岗迎车;

23.汛期防洪看守点防护备品不全,看守人员擅自离岗,未

及时发现或未正确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

24.现场负责人对施工、作业把关不到位;

25.防护员之间、轨道车乘务员之间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联控或错呼错答的;

26.遇有降雾、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及了望困难地段巡视、巡道、巡守人员走道心的;

27.各种机械设备在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情况下继续使用,使用转速不符合机具要求的砂轮;

28.横越线路时,未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 29.机动车无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

30.机动车外部灯具、雨刷器损坏或不起作用的;

31.机动车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超限、超速或超时驾驶; 32.汽车驾驶员违章驾驶或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的,无内部准驾证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

33.驾驶机动车传看信息、接打手机的;

34.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机动车辆、擅自搭乘与工作无关其他人员;

35.因驾驶员操作原因造成机动车机械故障; 36.机动车驾驶人出车前未检查车辆技术状态; 37.乘坐汽车嬉笑打闹;

38.负责人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状态进行检查; 39.汽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等杂物或使用电炉、乱拉电线; 4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前未对新设备进行了解或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1.起重工作业时,用手或脚伸入已吊起货物的下方取、放垫物和传送索具;

42.作业时,消极怠工,故意损坏工具和设备的; 43.在电气化区段作业使用绝缘护品和绝缘工具前,未按规定进行双人互检确认状态良好的;

44.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未按规定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及使用绝缘用具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工具等未按规定测试或进行耐压试验超期使用的;

45.在电气化铁路上,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未办理接触网停电手续;

46.未按规定登记联系要点,擅自对行车设备进行拆装、更换,影响设备使用;

47.各种机械设备、工器具,带病、超负荷、超期使用; 48.未按规定制定设备操作规程;

4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50.使用不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或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等;

51.未与外委承包、承租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安全配合协议),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进行协调、监管;

5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

53.安技措工程项目开工或竣工,未经安监部门审批或竣工验收的;

5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演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55.未按规定使用供用电设备;

56.大修封锁施工,未按规定派相应职级的人员到现场组织、监督、指导;

57.大修施工中,配合单位未及时到现场或配合不力,影响正常施工;

58.区段、工区对管内危险源不监控、检查、无记录; 59.进入汛期未按规定配齐信号防护备品和防洪物资; 60.计量器具到期不进行检验的;

61.技术规章制度未按规定落实,造成后果或损失;

62.漏传达行车调度命令;

63.安全技术重要文件未转、漏转或未传、漏传、错传,以及未按规定细化落实;

64.发生事故、设备故障未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65.未按要求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三)特种设备安全(11条)

1.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及装卸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缺损、无效,或未按规定安装;

2.在制造、安装、大修、改造、检修、检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时,未经安监部门进行资质审验或验收的;

3.有毒有害物质和其它职业危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及职工健康安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拆卸、移设特种设备的; 5.特种设备超检验期继续使用的;

6.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未经整改继续使用的;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每月未进行自检,未作出记录的;

8.各种起重机械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损坏及不符合规定的; 9.各种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变形、开焊的;

10.停止作业时,未关闭乙炔瓶和氧气瓶的总开关; 11.将氧气瓶接触油污、曝晒,敲、撞氧气瓶。 (四)施工建设安全(36条)

1.施工现场(项目指挥部和项目部)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2.重要工程(隧道、特大桥)现场未设置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的公告牌;

3.爆破作业现场未设安全警戒线,无专人统一指挥; 4.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未明确到具体人员、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无记录;

5.施工现场没有详细场地平面图、未按平面图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

6.施工单位在重大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施工作业前,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理的;

7.施工单位在重大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施工作业前,没有保存影像资料;

8.火工品库未设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定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火工品验收制度、火工品发放制度、防火制度、安

全保卫制度、交接班制度、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废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并悬挂于明显位置);

9.原材料进场未经过检验便使用; 10.粗细轨料堆放未分仓存放;

11.施工现场无成品、半成品材料堆放标志;

12.进行爆破作业,未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13.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确定的重点监控处所和关键项点进行现场监控的,且未造成后果;

14.提报的施工计划未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核; 15.提报的施工计划未经主要配合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审核盖章;

16.提报的《施工与运输组织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计划严重不符;

17.在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情况下审批施工方案; 18.《营业线施工审批表》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或审查部门不全;

19.《营业线施工审批表》虽经相关部门审查但未报施工协调办核准备案,擅自开工;

20.凡在汛期确需进行影响路堤、路基稳定及相关防洪设施正常使用的施工,未经铁路公司防洪指挥部批准就提报施工计

划;未经铁路公司防洪指挥部批准或未采取防洪措施就擅自施工;

21.委外施工单位在管内施工,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前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签认,直接提报施工计划;

2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缺项、漏项、内容有误、影响范围不准确;

23.无特殊情况擅自取消施工计划;

24.因施工组织不当或机械故障而不能按点开通; 25.施工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按计划施工(维修作业),产生无效天窗;

26.在正常情况下每次作业未完成额定工作量50%; 27.点外施工未按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监护、盯控责任人; 28.点外施工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未组织召开由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预备协调会;

29.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申报点外施工计划,未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施工负责人、影响范围,未按规定批准施工方案就开工;

30.施工单位在营业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预铺轨排、拆除电杆、接触网安装和路料装卸、跨线搬运(清

理)等施工,未在就近或涉及的车站派驻站;

31.在调度命令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提前20min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延时请求;

32.未认真贯彻落实施工应急抢修预案,造成故障抢修延误; 33.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对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不清楚;

34.施工后设备恢复正常速度,未及时进行登记提速或登记有误,造成2—3天之内不能正常提速;

35.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每次阶梯提速前,未设专人检查确认并记录的;

36.隧道、涵洞开挖前未做好洞口边仰坡临时支护及防排水设施。

(五)消防安全(15条)

1.重点岗位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未达到“三懂三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不熟练;

2.防火组织不健全,人员不固定、责任不明确,未正常开展工作;

3.需配备灭火器的场所,无灭火器、灭火器缺少、损坏、失效或过期的;

4.未经上级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搭建简易棚和临时建筑;

5.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未按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6.露天存放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

7.库存及露天存放货物垛与垛间距小于1.0米,货物堆码无防火间距;

8.入库的货物时未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无合格证上岗;

10.物资集中场所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套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

11.对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当场或限期改正且有整改能力的火灾隐患,有意推拖或超期未整改;

12.值班、巡守、门卫人员违反安全制度,工作期间睡觉,不履行防火职责;

13.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台账;

14.使用电器设备时,操作人员离岗,人离未断电; 15.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吸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六)护网管理(4条)

1.防护围栏临时拆除后,未设专人防护;

2.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未恢复原状,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3.现场作业后,未及时锁闭通道门,造成闲杂人员随意进入线路;

4.防护围栏、防护墙破损未及时修复。

四、白色“安全问题通知书”发放范围:(173条) (一)现场作业(58条) 1.线路标志缺少未及时更换;

2.段管线、专用线线路终端土挡无车挡表示器; 3.废旧轨料未及时回收;

4.线路连续出现3个以上瞎缝或大轨缝; 5.绝缘接头轨缝小于6mm或大于构造轨缝; 6.线路排水不良,道床翻浆冒泥,翻白空吊; 7.线路接头轨枕连二,其他部位连三失效; 8.胶结绝缘接头轨端肥边超过2mm未及时打磨; 9.路基病害地点未按规定填写病害记录; 10.清淤不及时造成桥涵淤积影响排水; 11.联结零件缺少、失效、松动、扭力矩不足;

12.设置临时道口或便道及开挖作业坑,施工单位未设置警

示标志;

13.小型探伤仪探伤检查,超过规定走行速度; 14.两台探伤仪检查前后距离超过50米范围; 15.探伤助听人员未随机作业;

16.没有按“接头(焊缝)站、小腰慢、大腰均匀探”的探伤要领作业;

17.没有对重点地段疑点轨进行重点检查和防漏五道防线检查;

18.探伤作业上道前,未按规定检查各种连接线和仪器调整,影响数据采集;

19.对仪器探不到的部位及道岔前后未执行手工检查; 20.没有对探伤车有疑问的地点进行跟踪复查;

21.探伤作业由正线进入站线、站场,未按站内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22.探伤重新上道,没有退后1米重复作业;

23.铝热焊缝、气压焊缝未执行正反探及前后探出2m; 30.发现伤损未使用两台仪器多人判断。判断不清未使用备用探头手工复核;

31.探伤作业后未对仪器及水车进行日常保养,仪器未及时充电;

32.使用数字探伤仪作业上道未按规定进行参数设定; 34.已签订安全协议外单位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施工监管员未进行监控;

35.机械设备未按规定检查、保养、记录不全; 36.检查工区检查设备有缺项、漏项;

37.冻害处所未按规定做现场标记,或标记与实际不符; 38.现场作业人员和机具未撤离,防护员和现场负责人先撤离;

39.职工上下班走道心;

40.备用钢轨、尖轨、基本轨、辙叉、重伤钢轨不按规定摆放、上架、标记;

41.桥上、隧道内作业来车不撤出桥(隧道)外或不进入避车洞(台)避车;

42.对作业机具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定人、定责进行管理,工具材料堆码不整齐,工具编号不清晰;

43.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或登梯无人扶梯子; 44.作业后工具、材料未回收或回收不彻底; 45.卸下的长轨条未做防胀措施; 46.更换钢轨时用手翻动钢轨;

47.使用撬棍翻动钢轨等笨重物件时,翻动径路上有易砸飞

溅落物件或在钢轨翻动前方站立、行走;

48.使用锯轨机、打眼机等机具时,其他人员未保持5米以外的安全距离,或在正前方及45度角内停留、通过;

49.接到配合通知不安排人员配合或晚到现场;

50.线路道岔设备检查记录,不填写站名、道岔型号、道岔号码,检查时间检查人;

51.线路、道岔检查记录检查项目不全,只记录轨距、水平,而不记录其他方面内容;

52.冻害地段垫板厚度超标未使用调高扣件;

53.发生沙害、雪害等灾害检查人员未及时进行线路防护; 54.乱拉乱接电源线,电线裸露、搭接在暖气片上,带电设备电线绝缘不良,电源插座、灯口脱落、变黄以及非电工人员检修设备电器故障;

55.传达调度命令后,未相互复诵或传达不及时;

56.监护过程中对施工起止地段、施工起止时间、作业内容、影响范围、安全措施等掌握不清;

57.重伤设备更换后未及时通知技术科和调度;

58.检查工区检查出的设备病害未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工区。 (二)劳动安全(60条) 1.现场防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闲谈;

2.驻站防护员擅自离开行车室,但未造成后果;

3.防护人员未按规定位置防护或防护用语不标准。作业标、停车牌、响墩设置不规范;

4.巡道工(巡山工)晚出、早归15-30分钟,或在巡查设备时,检查工器具、信号备品携带不齐全;

5.巡道工丢失工具信号备品、巡道牌; 6.巡道工未按规定做好零星小补修工作;

7.作业人员、防护员、巡道工未按规定迎送列车; 8.道口工晚出场或不与司机互检信号;

9.道口工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道口房内备品未定位管理;

10.区段、工区留守值班人员不足,影响应急处置; 11.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值班; 12.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 1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4.操作人员戴手套操作各种旋转切削机床;

15.电焊作业、切割钢轨、加工有飞溅铁屑的零部件时,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未戴防护镜;

16.使用硫璜锚固配料未佩戴防毒面具;

17.按规定应加锁、施封的场所或设备而未实施;

18.设备无包机、包修标牌或标记不清; 19.工具、量具、仪表校验过期或失效;

20.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装置、安全装备、对仪表进行检测、校验及安全认证的;

21.乱拉乱接电源线,电线裸露、搭接在暖气片上,电源插座、灯口脱落、变黄以及非电工人员检修设备电器故障;

22.违章使用电热器具,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23.在作业场所、危险处所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的警示牌。 24.雨天,露天电焊作业;

25.使用的各种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电源连接线没有使用橡胶防水线或中间有接头的;

26.机动车无安全带、安全警示牌(寒区配置防滑链)等; 27.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无考试记录;

28.机动车行车日志未使用或填记不规范; 29.上线使用机具状态不良或安全附件失效的; 30.无故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31.班组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开展班前安全预想和班后总结会;

32.班前安全预想空洞、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未执行签名制度;

33.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报表、计划、总结等; 34.台帐、记录填记漏项、缺项、不规范等;

35.作业中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缺岗、离岗、串岗、换岗,聚众聊天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

36.行车备品短缺失效、基本规章不全;

37.未认真执行呼唤应答、互对信号、互检、车机联控制度; 38.迟到、早退、酗酒闹事及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9.未按规定对新转岗、新上岗职工(包括劳务输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

40.因拖延、扯皮造成隐患未能按期整改解决、或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解决前未落实临时防范措施;

41.拒绝安监人员现场检查或拒绝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及对通知书所提出的问题不认真整改;

42.对上级下发的安全指令、文件、规定和布置的安全工作等不按要求传达、贯彻、执行和完成的;

43.管理人员对职工违章、冒险作业不予制止;

44.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或不遵守培训制度。 45.现场作业人员在线路上作业违规接打手机;

46.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时,未按规定(距该机车、车辆5米以外)绕行通过,在机车车辆前抢越、钻车;

48.区段、工区对各级部门检查出的设备病害未及时进行整修;

49.施工作业完毕后,设备技术资料未及时更新,与现场不符;

50.发现安全隐患问题,不及时上报;

51.响墩、火炬、灭火器过期失效不及时更换; 52.探伤作业携带备品不全或备品作用不良;

53.在应急抢险中通知未及时赶到、关机或不接电话; 54.工区材料库未进行易燃物分类存放; 55.值班期间无故不接电话影响正常工作; 56.应急抢险机具、材料不齐全,摆放不整齐; 57.段添乘人员未将当日的添乘数据上报调度; 58.不合格或过期产品上线使用;

59.道口工对道口故障应急处置办法不清;

60.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未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到安全处所躲避,在树下、接触网支柱旁躲避或接打手机。

(三)特种设备安全(8条)

1.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检验期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特种设备发生主要部件损坏不按时上报的; 4.热水器有故障不及时修复仍继续使用的;

5.机动车辆及叉车充气轮胎胎面花纹磨损、破裂、割伤严重的;

6.使用氧气、乙炔前未做好检查漏气现象未及时处理更换,继续使用的;

7.气割作业未将氧气、乙炔瓶按规定的安全距离放置; 8.氧气、乙炔等钢瓶未安装防震圈和安全帽。 (四)施工建设安全(32条)

1.在封锁时间内未按作业流程单位时间完成额定工作量。天窗修作业结束后,设备未恢复到规定的使用状态和列车放行条件,影响列车10min之内;

2.埋入地下的排水管道未做灌水试验; 3.管道、管件和铁件未除锈、防腐使用的;

4.进入雨季施工期间未制定防洪措施、落实防洪预案; 5.临时用电,工具、设备未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6.脚手架拆除时未设立禁戒线,未派专人看护;

7.驻站防护员在行车登记薄内填写内容不规范或不正确;施工组织、监护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标志;

8.提报施工计划时,对施工等级定义与实际施工不符; 9.施工协调会或小结会记录不详细或缺少会议项目; 10.未按月度施工计划格式提报施工计划存在缺项、漏项。 11.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有明显错误;

12.未按“施工计划调度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定提报施工计划,造成施工计划落不成的;

13.未规定时间提报施工月计划;

14.对于连续进行的月度施工计划,未在计划提报备注栏内注明施工的总体工作量、日进度和所需封锁的次数及实际时间;

15.“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与实际施工不符;

16.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提报临时施工计划; 17.未按规定时间提报天窗修旬计划;

18.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未对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未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19.各种电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作业;

20.参加施工的人员对施工的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影响范围、非正常行车办法及限速运行条件等不清楚上线作业的;

21.施工后设备恢复正常速度,未及时进行登记提速或登记

有误,造成1天之内不能正常提速;

22.长期施工慢行处所,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计划规定的起止日期组织分阶段提速;

23.路基浆砌石出现大量三角缝、通缝、叠砌、浮塞、内部空洞等;砂浆质量差、标号低、不养生;

24.路基砌石有石块松动;同层卵石尺寸大小相差过大;砌体表面不平整、下沉变形;

25.基坑有水的情况下施作基础,造成墩周积水; 26.隧道渗漏施工废水淤积,造成浸泡;

27.洞口边仰坡未及时施作截排沟,造成冲刷洞口; 28.洞内通风不畅,空气污浊,影响健康。洞口高边坡坡面欠挖、放坡不足,边、仰坡开挖过大、边仰坡连接不圆顺;

29.擅自改变设计或施工组织确定的开挖方法;

30.在工地上储存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无专人管理;

31.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

32.堑顶天沟、引水沟不先行施工,土质沟不及时铺砌,排水不畅,造成边坡坍滑。

(五)消防安全(15条) 1.消防设施年检过期或失效;

2.消防基础台帐填写不规范; 3.在禁烟区吸烟或发现烟蒂;

4.停留车、备用车停留、停放期间未关闭车窗、锁闭或封闭车门;

5.入库的货物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6.灭火器摆放位置错误,未及时清洁; 7.电闸箱内放置杂物;

8.防火台帐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9.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状态不良; 10.违规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11.货物仓库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新型照明灯具。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未安装在库内;

12.用湿布擦拭电器或在电气设备上放置其他物品; 13.在生产车间或商业网点内设置宿舍或厨房; 14.防火砂箱未及时加砂;

15.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安装或使用移动照明灯具,未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