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及报告制度

事故管理及方案制度

第壹节事故分类和管理

一、分厂发生事故按壹下分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

成损失的事故。

(二)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

的事故。

(三)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

故。

(四)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

产损失。

(五)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且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均为火灾事故。 (六)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八) 伤亡事故,指员工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二、生产(工艺)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组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分厂办公室负责

管理;设备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分厂安全主管协助公司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三、分厂安全主管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分厂安

全主管。

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算

四、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五、火灾事故按、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制度》([19]公

发26号令)执行。

六、交通事故按《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原化学工

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抢险和救护

九、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十、发生重大事故时,分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办公室、生产技术组、防火、保卫

(由分厂安全员召集)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于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十一、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

护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方案程序

十二、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仍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和调度方案。而后逐

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简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着火介质、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最快的方法于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方案。若事态仍于继续,要随时方案。

十三、 发生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方案报送上级部门,报出时间:壹般事故三天内,

重大事故七天内。

十四、 对重大事故,应写出事故调查方案书,和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 十五、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仍应向当地人民方案。

十六、 凡外单位人员于分厂劳动、学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厂按表外进行统计上

报。

十七、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壹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

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十八、 分厂安全责任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

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十九、 分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厂分管厂长负责,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

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有领导负责。

二十、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

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二十一、

学徒工于学习期间,必须于师傅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

成事故,由本人负责;于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二十二、

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二十三、

分厂发生事故均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

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二十四、 对壹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

且召开事故分析会。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方案和处理规定》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八、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

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查见、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分厂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 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厂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获

奖励。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壹节发生范围

壹、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作业的资格证书,其发放范围限于分厂直接从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二、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壹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岗位员工,必须经所有(车间)转岗学习且考试合格)能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员工。

三、特种做工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仍必须取得分厂(公司)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四、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壹)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和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五、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分厂安全主管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六、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八、安全主管每月至少对安全工作证抽查壹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九、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壹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壹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仍应给予壹定的经济处罚。

动火管理制度

壹、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壹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壹)固定动火区设置于检修车间钳工室内。

(二)和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隔离,或距离不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以实体防火墙和其它部分隔离,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壹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于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生产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壹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以壹律由安全主管报分厂厂长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于用火点附近备查。

五、于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三级管理:

(壹)特殊动火,指于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灌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壹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壹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壹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且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且于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壹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壹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壹级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壹)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于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和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且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于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安全主管方案。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各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于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于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调度,化工班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于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且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且确定动火等级,审查且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于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分厂生产技术副厂长终身批准. 二级动火有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终身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主管复查后,报生产技术福厂长审查,最后有分厂厂长终身批准。 十壹、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和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十二、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壹)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十三、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壹)凡可能和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和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壹段连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于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使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之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壹节通则

壹、分厂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且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壹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试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且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电、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于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四、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且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五、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于同壹区域,必须分离清楚。 六、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壹)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且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反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于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衣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壹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八、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于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九、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气、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十、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十壹、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十二、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且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十三、凡含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和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十四、生产、使用过程中所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于壹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十五、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和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签定书。

十六、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脱、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且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十七、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十八、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壹)禁止电用瓶车、翻斗铲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壹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依然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十九、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十、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于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二十壹、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且悬挂“危险品”标志。 二十二、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二十三、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各单位应统壹回收,登记

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 包装容器必须于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二十四、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且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二十五、反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二十六、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壹般垃圾运出。

生产运行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节运行

壹、有生产技术科编制分厂的工艺规程,且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二、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生产技术科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三、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四、安全附件和连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五、于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六、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七、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能够先处理后方案(包括停止壹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八、于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于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 第二节开车

九、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签发),检查且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十、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十壹、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十二、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首次开车和年度大检修后开车开车,应通知消防人员到现场。

十三、必要时停止壹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十四、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十五、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加强和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停车

十六、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和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十七、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且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 、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十八、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车主机、后停辅机。

十九、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

止造成事故。

二十、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 第四节紧急处理

二十壹、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方案,必要时,先处理后方案。

二十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且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二十三、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二十四、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关联岗位且向上级方案。

检修作业管理制度

壹、检修组织和管理

(壹)实行作业票管理制度,壹切检修项目均应于检修前办理检修作业票,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且履行审批手续。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作业票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三)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壹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二、检修安全通则

(四)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且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五)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可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壹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的各项规定。

八、检修的设备、管道和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若于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十、于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十壹、于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和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三、检修准备

十二、根据检修作业票得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十三、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十四、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点电源熔断器),且经俩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于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十五、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和落实情况。

十六、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四、焊接工作

十七、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于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十八、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壹)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禁止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十九、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壹)电焊机要设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壹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于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十、焊工于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作业指导书。

二十壹、于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二十二、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备内作业

二十三、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和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壹段管道,不允许采取其它方法代替),且清洗、置换。

二十四、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于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壹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迅速撤出人员。

二十五、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使用的个

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二十六、于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且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除设备。若要继续于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二十七、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且和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二十八、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且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二十九、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灯安全要求。

三十、于设备内动火作业,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隔)炬留于设备内。

三十壹、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且有检修负责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于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六、抽加盲板作业

三十二、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壹)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且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生产车间及生产技术科分别保管、使用。 三十三、应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三十四、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且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由生产技术科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三十五、于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于系统泄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七、检修完工后处理

三十六、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壹)壹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且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作业票归档保存。

三十七、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八、高处作业

三十八、凡于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之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三十九、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四十、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四十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四十二、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四十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及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四十四、高处作业壹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于同壹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措施,否则不准作业,于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

全措施。

四十五、遇六级之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四十六、于以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且设专人监护。

四十七、高处作业人员于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和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九、起重吊装

四十八、对20吨之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均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审查,报分厂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十九、起重吊车工作必须分工明确,且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壹联络信号,统壹指挥。

五十、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点。

五十壹、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壹)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仍必须按机械本身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第壹节范围

壹、配置于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连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二、员工于上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三、各种安全装置要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且落实到人。 四、各种安全装置由生产技术科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五、生产技术科有关技术员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类安全装置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且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六、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需拆除的,必须到生产技术科设备技术员处办理拆除许可证且登记于案。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防护器具选用和保管

七、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各种防护器具均应定点存放于安全、方便的地方,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九、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管理分工

十、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器等装置)均由生产技术科设备技术员负责管理。

十壹、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生产技术科电器技术员负责管理。

十二、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连锁装置,均由生产技术科仪表技术员负责管理。

十三、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分厂安全主管协助公司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十四、凡于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分厂安全主管负责管理。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壹节电气运行安全

壹、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113号)。

二、要根据分厂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三、电气设备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四、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五、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