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同意,身体健康状况许可者,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继续在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系指:
1、我校博士点导师,离、退休后其工作暂无人接替者; 2、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限正高职称),离、退休后其项目无法完成者。
符合上述条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博士点导师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龄70周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一般延长至下达单位规定的完成时间,若有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请各有关单位于6月11日前,将2011年6月前达到并拟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和《拟延长退(离)休年龄高级专家汇总表》(见附件)一并报人事处职称科。
2009年度批准延聘至2010年度者,如工作需要仍需延聘,需同时申报。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10年6月2日
拟延长退(离)休年龄高级专家汇总表
所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民参加工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别 族 作时间 学历/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延聘原因 备 注 注:“延聘原因”请注明:是否为博导,是否为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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