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了解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动态,保障芷江侗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高效、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地和本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工作。
二、食品安全联络员应是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科室的成员。
三、联络员职责:
㈠负责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工作;
㈡负责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和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㈢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地区和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动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有关统计报表等;
㈣完成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沟通联络工作;
㈤所报送信息必须把握时效性,信息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可靠,所涉及单位、人名、地名、事例、数字应当准确无误。
四、联络员报送信息时,要以工作简讯、简报或信息刊物的形式并采取书面电子文本、传真等两种方式上报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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