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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连锁公司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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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连锁公司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3.适用范围:本企业储存药品的养护。 4.责任:养护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养护员应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

5.1.1指导和督促仓管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5.1.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5.1.3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如温控超标报警,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两小时内将温湿度控制在库房正常储存条件以内;每日对温湿度数据进行本地和异地备份; 5.1.4按照养护计划每季度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中药饮片、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品种应当每月进行重点养护。 5.1.5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并通知质量管理部处理;

5.1.6对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5.2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

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5.3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如稀释、清洗、通风、覆盖、除尘等方法,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5.4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应将药品移到待处理区,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确认。质量管理部确认为合格的,将货品移回合格品区,解除锁定,确认为不合格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5.4.1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封存于不合格药品库,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5.4.2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4.3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4.4对养护过程发现的近效期药品及不合格药品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原因分析,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6.记录与凭证 6.1《药品养护记录》 6.2《可疑商品处理单》 6.3《药品停售通知单》 6.4《解除药品停售通知单》 6.5《不合格药品确认表》 6.6《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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