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合理管理挂靠车辆及其驾驶员,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一条、调度中心制定挂靠车辆运输时间表,便于合理安排车辆并保证公司挂靠车辆不同型号车辆驾驶员根本利益。
第二条、调度中心必须每日填写调度日志,出现漏填或错填对调度中心责任人处于50元/次罚款。
第三条、调度中心每月28日前将挂靠车辆运输线路及运输时间表交营运部。
第二章 挂靠车辆驾驶员请假制度
第四条、病假,告知调度中心车辆主管请假天数,未在成都的按请假天数补填请假条,并出示医院证明,调度中心车辆主管签字,凡在成都的需及时填写请假条,由货场部经理签字,凡病假出现超假应事先电话告知调度中心车辆主管货场,经同意后延长病假时间,不按以上规定的每天按50元/天处罚,请假的天数计算货场运输次数。
第五条、在车源紧张的前提下不批准任何事假,未经同意者视为霸王假按200元/天进行处罚,未请假未告知调度中心车辆主管,按300元/天进行处罚,若公司缺车辆外请高价车产生的运费差价由未办理或未经得调度中心车辆主管同意的挂靠车辆承担该费用,事假天数计算运输次数。
第六条、凡请假车辆必须将车辆按规定停放在公司中转中心,并将车钥匙交于中转中心。请假或维修车辆如果没有按规定位置停放,将按100元/次处罚。被GPS监测到在外参与公司业务以外的运输,按500元/次处罚;并停班2次,且计入合同运输次数;
第七条、若因驾驶员频繁出车造成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应在下午15:00点以前告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合理安排备用驾驶员。
第三章 挂靠车辆修车规定及修车次数规定
第、挂靠车辆根据日常车辆状况每月安排4—8天的车辆检修及车辆保养期,该检修期及保养期根据公司的车源情况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重时车况无特殊原因可安排车辆检修及保养时间在2天以内;
第九条、在此期间若发现车辆大型故障问题需延长修理天数,需告知调度中心车辆主管,对此情况公司将不对其作任何处罚,公司为该车辆在公务用车日常不使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让检修车辆驾驶员使用,但驾驶员需承担使用时产生的过路、过桥、罚款及燃油费用;
第十条、突发性车辆故障,按第九条款处理,若产生的工人翻车、餐饮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该挂靠车辆承担。
第四章 挂靠车辆日常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承运车辆转货封车后应及时发车,行车时间未达到公司规定的超过30分钟以50元/次处罚,1小时100元/次处罚,2小时以上200元/次处罚,由于突发的车辆故障及驾驶员路上睡觉所产生的一切罚款,货物丢失的损失由挂靠车辆自行承担(货场自备车、挂靠车辆、外部高价车及返空车均适用本条)。
第十二条、成都装车过程中的突发车辆故障,30分钟内恢复不作处罚,超过30分钟以上对该挂靠车辆处于30元/次处罚,超过1小时处于60元/次处罚,并承担需翻车产生的工人翻车及公务车送工人等相关费用;(挂靠车辆、外部高价车及返空车均适用本条)。
第十三条、各货场返货无特殊原因,返货应每日头车装车返成都,若出现驾驶员拒拉返货现象,将对驾驶员处于200元/次的罚款(特殊原因:返空车,整车返货,经同意后车辆驾驶员病假及事假),车辆到达成都指定的下货点及时卸返货以保证正常的车辆安排。
第十四条、使用公司备用驾驶员的、而该车驾驶员聚众,经发现对其处于2000元/次的处罚,二次公司暂停安排该车辆运输7天,除处以2000元/次处罚,三次以上终止双方的合作合同,其目的保证驾驶员的行车安全;凡单车两个
驾驶员的车辆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不执行此规定。
第十五条、对不服从调度人员接货、转货安排的,对该车驾驶员处于100元—200元/次的处罚,计趟数一次。
第十六条、通讯工具出现停机、关机或2小时以上的无法接通,对该驾驶员处于50元/次的处罚,并记录于该车合同趟数。
第十七条、行车线路未按公司指定线路行驶,除驾驶员自行承担罚款外,对其处于100元/次处罚并承担因时间延误的处罚;(挂靠车辆、外部高价车及返空车均适用本条)。
第十、聚众罢、拒装货,经调度中心调查属实,对罢、拒装主要指使及煽动者处以4000元/次的处罚,如查不出指使或煽动者对参与者处以200-2000元/次的处罚。并停止该车运输安排10天,记录于该车合同趟数,二次发生终止双方合作合同;
第十九条、凡驾驶员在不影响车况的前提下,故意跳点装货,对该车驾驶员处于150元/次的处罚;
第二十条、不按装车组及调度人员指定的线路装货,对该车驾驶员处于100元/次的处罚,若因此造成的剩货未装产生的其它车辆及班车费用由该车驾驶员承担该费用;
第二十一条、接货及送货时不能与客户发生任何争执及口角,应主动协助客户办理一些货物交接事宜,出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传达给客户服务部,造成投诉的将对该驾驶员根据情节处罚200—500元,并责成驾驶员当天向客户道歉。为保证货物安全在天气变化的特殊原因下应主动协助客户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在出车前两个小时及行车过程中不得饮酒,若发现除强制安排备用驾驶员或外部高价驾驶员外,对驾驶人员处以2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三条、除设备因素外,严禁自行关闭GPS,被发现一次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通知参与返货运输的车辆没有经过值班调度同意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装车场地,迟到车辆一律不报销罚款和领取返货补助;拒绝参与返货运输的车辆,计趟数一次,罚款200元。(此条款适用于所有参与运输的车辆)
第五章 货场卸货及自备车辆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货场必须按《车辆管理制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对该线路定线承运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定时保养车辆,保证运行畅通。为保证货物运输畅通,提高车辆运载能力,以GPS监控车辆达到货场实际时间为准,货场卸货时间为9.6米车辆为5小时,8.6米车辆为4小时,7。2米为3.5小时,其余车型均为2小时。若货场超过卸货时间,调度中心对该货场处以罚款200元/小时的处罚。货场在卸车时若因异形货物、重货等造成时间延误,应事先向调度中心取得联系,待调度中心核实后给以时间宽限,同时若货场车辆在6:00前到达货场,卸车时间将从6:00开始计算,经检查同意的个别货场允许7:00开始下货。延时包括货场下小雨、头车装返货延长一小时,其它情况延时必须通过调度中心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若因该货场自备车辆车况、卸货、接私活和非人力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车辆资源缺乏,车辆不能在18:00前到位或无法完成运输任务时,由货场自行联系返空车辆、外聘高价车辆等方式解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场承担。如不能自行解决,调度中心将有权以GPS和报班记录为依据,另派车辆完成运输作业,车型以当时可调车型为准。
第二十七条、若因货场卸货不及时造成公司合同车辆被压货场,造成合同车辆实际运输趟数不足,货场将承担200元/次的车辆补贴。
第二十、若货场因特殊原因(堵车、交通事故、高速路关闭、暴风雨、城市道路交通管制),车辆无法及时返回或不能及时到位,同时货场无法通过联系返空车、外聘高价车等方式完成运输任务时,货场必须在13:30前与调度中心联系,由调度中心临时指派机动车辆或者外聘高价车辆完成运输任务,未签订合同的机动车辆运费为正常运价+200/次,外聘高价车辆运费按市场行情确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场承担。18:00没有到达公司停车场的货场自备车或合同车,调度中心有权临时指派机动车辆完成该线路运输作业,费用由货场承担。
第二十九条、所有货场承运车辆必须在18:00前在公司停车场集合,18:30前必须发车装货;
第三十条、各货场的返货必须每日走货,并由当日第一车装车运输(公司整
车业务除外),严禁由第二车或第三车运输,严禁积压装车影响返货库和调度用车,违者调度中心对货场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由于参与返货运输造成该车当晚压货不能参与正常运输,对货场处以每次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货场经理必须对所用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驾驶员休息或者阻止驾驶员临时聘用机动驾驶员代为驾驶,若因车辆运行造成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其处以50-500元/次的处罚,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二条、返货交接不清,出现的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点返货上车,出现件数不够,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篷布漏雨出现货物打湿,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车祸发生货损、货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驾驶员承担全部差额赔偿;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出车前检查篷布完好及绳索捆绑牢固后方可出车,凡出现行车途中因篷布未盖严,绳索松动造成货损、货物丢失、雨水打湿等责任由驾驶员与装车人员各承担50%赔偿责任(被盗、抢等由该车驾驶员承担损失)。
第七章 报帐管理
第三十七条、报销单格式按要求统一填写;
第三十、报销单涉及接货及转货(成都除外)注明接货、转货的货物名称,并由初审人员划分好费用承担金额后再审核报帐;
第三十九条、凡出现派车单遗失对驾驶员处于10元/单处罚后凭罚款单到票务室审核,凡涉及返货事故问题由遗失派车单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派车单手续签字不全不予报帐;
第四十一条、货场运输出现的罚款,罚单上必须有货场经理签字方可报帐,其它转货接货的罚款签字由调度中心经理签字报账;
第四十二条、车辆报帐时间规定为每星期二至星期三及每月27-29日为车辆报帐日(法定假日除外),凡涉及罚款及运价未按运输价格表报帐的必须经调度中心经理签字后报帐,其他运价无任何变化的可直接由各货场经理初审——票务室审核——调度人员(调度中心车辆主管、中转中心负责人)签字可报帐;
第四十三条、所有运价按公司运价表执行,运费出现与运价表不符,须由营运部及调度中心经理签字后报帐;
第四十四条、货场运输车辆运费不含任何接货费用,出现接货应以派车单配报销单报帐;
第四十五条、凡涉及返货车辆必须具备完所有返货交接手续后报帐。 第四十六条、派车单返货件数出现涂改现象,驾驶员必须要求在件数涂改处以货场经理及财务核实签字后才可报帐。
第八章 关于车辆运输次数不够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凡签合同车辆并向公司交纳押金的挂靠车辆若因车辆运输次数不够,公司按200元/次作为补偿。运输次数按合同运输2次/年为标准。
第四十、为便于与驾驶员沟通考虑驾驶员休息时间的特殊性,现公司每月组织二次驾驶员例会,每个驾驶员必须参加每月不低于一次的例会。
第四十九条、请假、维修、处理交通事故、违规被停、关闭GPS、电话不通、违规拉私货或返货等计入运输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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