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监测是预防不测,保证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监测应覆盖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的全过程。
现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中明确了基坑开挖监控工作应做到:
(1)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 ~ 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3)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要求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选用的监测项目及其监测部位应能够反映支护结构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程度。
当施工单位的监测数据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存在差距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误判造成事故。
(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 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5)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规定以设计为依据;设计无指标基坑变形的监控值按表1 - 8规定执行。监测 点的设置和监测频次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执行。
(6)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二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7)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二次。
(8)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9)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10)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结束时应 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3)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
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5)监测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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