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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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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人民医院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发生放射性危害,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以尤攀副院长为主任的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和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 任:尤攀 副主任:张建鹏 王仓

委 员:感控科、护理部、门诊部、药械科、总务科、保卫科负责人

兼职放射卫生管理人员:高登学

二、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符合要求,每年委托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如果检测中发现设备有不合格项目,及时联系厂家工程师进行调试,保证用于受检者检查的设备符合要求。

三、每年委托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通过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七、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问明是否怀孕;对受检者的性腺部位要特殊进行保护。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六)放射科工作人员在接到育龄妇女、孕妇的X线检查申请单时,首先要进行审查,对末次月经、妊娠情况填写不清的应

询问清楚,并根据患者病情主动与临床医生磋商是否有必要进行下腹部X线检查,如确认没必要做X线检查时,有权退回申请单;

(七)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线检查时,检查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的妇女,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的以外,均应把育龄妇女当作孕妇看待。 (八)对带有宫内节育器的患者,怀疑发生脱落、异位时,尽量选择妇科、超声检查,在上述检查不能确诊时,方可进行X线检查.

(九)根据诊断需要,严格进行X线束的准直,照射野范围,对并非受检部位(特别是下腹部),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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