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7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3,800万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和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分别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占陇信用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长春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规范管理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分别与专户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19002229201020062)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账 号
存单号
期 限
2010年3月9日
一年期定期存款
2019002214200001726
粤A 00020818
至2011年3月9日 2010年3月9日
六个月定期存款
2019002214200001726
粤A 00020817
至2010年9月9日
5,000.00 12,000.00
金额(万元)
2010年3月9日
三个月定期存款
2019002214200001726
粤A 00020819
至2010年6月9日
5,000.00
二、公司将在普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占陇信用社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0058670601301000183707)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账号
期限
2010年3月9日至
一年期定期存款
0058670601302000005371
2011年3月9日 2010年3月9日至
一年期定期存款
0058670601302000005240
2011年3月9日
10,000.00 10,000.00 金额(万元)
三、公司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长春路支行开设的七天通知存款户(账号为:867762388608213001)中的全部资金转回公司在该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67762388608093001)中,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账 号
存单号
期 限 2010年3月9日
一年期定期存款
62388608211001
0248552
至2011年3月9日 2010年3月9日
一年期定期存款
62388608211001
0248553
至2011年3月9日 2010年3月9日
六个月定期存款
62388608211001
0248551
至2010年9月9日
26.65 10,000.00 9,741.00 金额(万元)
四、公司将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41162398018010023767)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账号 存单号 期限
2010年3月8日至
金额(万元)
一年期定期存款 441162398608510001561 00234986
2011年3月8日
8,000.00
上述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人,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五、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保荐人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该等定期存款账户。
六、本补充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人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七、本补充协议为构成公司、专户银行及保荐人三方于2010年3月1日在广东深圳市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八、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九、本补充协议壹式捌份,三方各执壹份,两位保荐代表人各执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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