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问题及建议
农业法制和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十分重要的组织部分,我国的基本国情、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决定了农业法制和农业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农业法制建设不断取得重大成就,农业执法不断得到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二十多部农业法规,四十余部农业规章,农业和农村经济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农业法规的实施,极大地规范和维护了生产经营行为和秩序,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应清醒看到,农业法制和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农业执法方面,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和部分领导干部对农业执法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手段不硬,力度不大,影响了农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农业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职责所在、职能所在、形象所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现就县级农业执法体系建设的问题及建议提出自已的看法。
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执法主体形象不突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传统思想的束缚和影响,依法行政、依法治农还没有引起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为“农业部门执个啥法?”根本不把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可有可无。首先是组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受阻,虽已成立了机构,但机构呈现“四不象”;其次是以财政困难为借口,经费不依法拿入财政预算;其三是不给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农业执法部门难以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导致执法力度小,执法效率低,重大案件拿不起,一般案件抓不住,执
法主体形象得不到应有的体现。
(二)机构性质不明确,人员编制职数严重不足,执法经费无保障。一是机构性质不明确。我市的农业执法工作是四川省起步较早的市,从2000年开始至2002年,四县三区分别经各县区编委会批准分别建立了农业法制机构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实行综合执法,把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职权集中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行使。编委会把市、县两级农业法制机构的性质定为行政机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和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性质有的定为事业单位,有的定为行政单位,执法机构性质不统一;二是人员编制职数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现行农业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编委会给市农业执法支队核定编制职数为5-7名,而县区编委会给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的编制职数有的是7-9名,有的是3-5名,最少的只核定2-3名(含法制机构在内),且在现有农业部门的编制职数内调剂使用。而我们元坝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核编只有2名,现实际在岗专职执法人员只有一名;三是执法经费无保障。我市县区农业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全部是事业人员,有的执法人员的人头经费(工资)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属自收自支人员,执法工作经费还得靠执法大队自己去找经费来保证工作运转。
(三)农业执法装备匮乏。农业执法工作与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部门的执法工作相比,起步较晚,加之人头经费、工作经费又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因此,执法队无财力购置交通、通讯、影象、电脑等执法必需的设备,多年来,农业执法工作者仅靠一支笔、一张纸、两条腿开展工作,若遇特殊重大突发、违法案件,就只能租借车辆和影象设备等下乡执法,这样既没有执法形象,又不能及时打击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形象和执法效果。
(四)执法人员培训滞后。不少地方的农业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未经正规的培训和考核,不懂专业技术和执法技巧,有的甚至不熟悉农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不具备执法人员基
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农业执法工作面临“三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案件错综复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好农业法制教育,提高法制素质。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学习法律。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进行系统的农业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素质;二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农业法律、法规,做到自觉遵守法律,善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农业,特别是部分地方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加强农业法规的学习、切实督促、支持本地区的农业执法队伍严格依法行政;三是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做到法律、法规、程序熟悉,依法办事,用法准确。
(二)全国统一机构设置和编制测算标准。建议国家农业部联合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市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机构性质、编制员额核定标准、财政经费供给等问题出台一个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全国市、县两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否则,单凭基层市、县级农业部门做工作是很难扭转当前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四不象”、经费难于保障的局面,这样做也是符合(国发[2008]17号)文件要求的。我们认为市级农业部门应设政策法规科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县级应设政策法规股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机构性质均为行政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必须分设,再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模式,“合署办公”模式中的法制机构起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人员编制职数测算标准按市县现有农业人
口十万人定编1.5人核定给编,但县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最少不得少于5名。
(三)切实解决执法装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政府管理农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件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解决农业综合执法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现场勘验和案件查处等必需的设备和条件;二是部、省农业部门应当像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那样安排一定的农业执法体系建设项目资金,逐步解决部分县级农业执法装备问题;三是市县农业部门本身也应当匹配一定的资金解决执法装备。争取在3-5年内,全国市、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有一个明显好转。
(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形象好、人员相对稳定”的农业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农业执法形象,首先要抓好农业执法体系建设。一是建主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把执法工作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组建好执法大队;二是挑选政治素质过硬,专业技术强,法律知识全,综合素质较好,具有复合型工作能力的人员进入执法大队;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和执法技能培训,市级以上农业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下级农业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轮训,使其精通农业法律法规,深知其内涵,精通执法技巧和执法操作程序要求,使执法人员讲究方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农业执法监督涉及到社会多个层面,既是一项政治任务,又是一项经济任务;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民心工程。从监督时间上包括事前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主体上包括权力监督,纪检监督,媒体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从监督内容上包括执法职能监督,执法效能监督;从监督依法上包括法规监督,制度监督等等。同时针对农业行政执法者这一特定对象的职责、行为、作风等以至于工作
8小时外实施全方位、立体化监督。通过加大执法监督促进农业综合执法,杜绝权力腐败和滥用,促进依法行政,使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得到及时有效地遏制。同时,也给农业执法人员施加压力、提升动力、形成自我规范行为,养成整体良性运行的合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确保“三农”利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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