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仅供归档);
4.生产加工场所(非住宅)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仅供归档)
①使用自有建筑物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企业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建筑物的,提供依法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已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除外);
③除上述情况外,须提供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有关同意该场所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
5. 相关图纸
①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周边环境平面图(需标注周边环境及厂房所在楼房各层的功用);
②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③各车间生产设备布局平面图;
④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配料、投料工序须设为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点需标明关键设备及参数,并附上原料清单);
6.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并附生产设备、设施购置资产证明(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7.相关人员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我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仅供归档);
②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并附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证明(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③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该人员必须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中体现),仅供归档;
④检验员任命书,并附检验员资质证明(高中以上学历,需经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地级市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材料);
⑤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6人以上)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一致);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制度清单(1份);
9.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已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11.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的需提交产业政策批准证明;生产矿泉水的需提交采矿证、取水证、水质评估报告、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首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需提供)复印件;采用地下水和天然净水作为生产水源的需提交取水证复印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交);
1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电子版(企业受理后将电子档发送至*****************);
14.《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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