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隐私很早就收到人们的关注,在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然而,近几年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强化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立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隐私权;法律保护;行业人士自律;
Abstract
Privacy had received the attention of people, in 1890, American law scholar at Brandeis and Warren in the\" Harvard Law Review\" in one article, put forward first privacy ( the right to Privacy ) concept. After nearly a hundred years, the right of privacy as the citizen personality right important content gradually get legal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nd presents the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trend.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mpute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ersonal privacy is hitherto unknown challenge, strengthen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become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
Rights of privacy;Legal protection;The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目录:
绪论
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活,总要参与社会活动、接受社会服务,因此公
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务必需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需要受到强有力的保护,这需要法律强制权的有力保护,也需要有关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提高,更需要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一、当代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现状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内容
2010年底,关于隐私权的话题再次被大众谈论,其缘起360与腾讯之间互掐事件。其实,从某些角度说,360和腾讯互掐事件体现出中国互联网行业极端恶劣的竞争环境。不尊重知识产权,不尊重用户的隐私权、选择权、知情权,已成为行业的毒瘤。最终导致的两个结果,其一,互联网资源严重浪费,其二,网民为恶性竞争后果买单。这种局面的形成更暴露了相关立法的滞后,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将难以实现。在信息时代,如何有效的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成了一个难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产生。
隐私权最初指私人领域不受政府非法侵犯的人权。传统的隐私权仅是把个人隐私作为一种人格利益来看待,没有商业价值,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故意散布某人的隐私使其名誉受损等。到了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逐步具有了经济价值。而且,很多现实中的例子表明了大家隐蔽起来的隐私变得非常“透明化”:大多数手机用户经常接到莫名其妙的中奖短信;刚买完轿车就有人要给你办理去退车辆购置税;刚买完房子就有十几家装修公司劝你去装修;刚报完名考试,就有各种培训机构让你参加培训;刚到证券营业部开户,就有私募公司帮你荐股„„种种巧合,让你觉得生活遭到了窥视,更像有人偷偷在你家安装了摄像头,将你的隐私公布于众„„生活中,你是否也有这样的困惑——怎么我的这点事,别人都知道?很简单,有人在贩卖你
的个人信息。因此,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人对于他人的隐私产生了兴趣,他们要的是这些信息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润。从经济学分析:他们关心的不是隐私的“使用价值”,而是隐私的“商品价值”。 (二)信息时代个人呢信息与隐私内容多样化
信息时代,各种电子产品层出不穷,功能多样,给人们提供了梦想成真的无限空间,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不过,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电子产品的发展和普及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微型偷拍器的公然上市和随意销售,就对人们的隐私保护埋下了新的隐患。
据报道,在北京中关村一些电子卖场,手表、纽扣、车钥匙、吊坠„„这些常见的生活用品,都可能成为穿着“马甲”的微型偷拍器,它们的包装显示为三无产品。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在地铁、商场卫生间、学校以及洗浴中心、宾馆等,不排除偷拍器流入的可能。用微型偷拍器偷拍,已成为一种商业链条,一些人专门向非法网站输送偷拍信息,以此牟利。该人士提醒,市民去这些场所时,有必要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可报警。
微型偷拍工具、窃听器等特殊电子商品,最初是在网上叫卖,现在开始在商场现身,说明这些产品数量已经有了相当规模,市场需求也在扩大。这一现象,给个人隐私的保护敲响了警钟,也带来了挑战。虽然在我们的身边,早已不乏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但那毕竟是在公共场所,而且主要目标是为了公共安全。微型偷拍工具,如果用于正当公务,也无可厚非,但如果这些产品的销售和使用随意泛滥,而不加以规范和治理,它的范围将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必然会带来很多新的社会问题,最显著的是人们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
由此,我不禁联想到近两年一些不法分子曾经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私自安装摄像头盗窃用户密码,取走用户存款的事件。为了防范这一问题,现在的银行大都在密码输入区有了改进,采取部分遮挡措施,更好地保护了用户密码安全。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窃取个人信息和隐私已经形成灰色产业链,个人信息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筹码之际,对个人而言,
一些重要的信息尽可能不要存在电脑上或手机里,因为互联网的存在,信息泄露防不胜防,各种诈骗的钓鱼网站时隐时现,在使用电脑办理业务时一不小心,可能误入陷阱。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非法窃取和泄露个人信息及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窃取个人隐私的工具和产品,真的应该着手治理了。
二、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介绍
(一)网络隐私权探讨
在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变得普遍而频繁,因而广泛地受人们关注。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一下具体内容。(1)个人数据控制权。数据主题对有关本人的数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2)个人数据知悉权。数据主题有权知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个人数据。(3)个人数据使用权。数据主题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按自己的一致能动使用的权利。网络隐私权最重要的内用是自己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个人数据,包括合适、何地在多大的范围内公布哪些数据信息,以及是否修改、删除了他处登记的非人数据、(4)个人数据维护权。数据主题享有维护其个人数据不被侵犯的权利,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数据主题之外的不特定他人,在位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有不得收集、了解、使用相关相关数据的义务。
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和成千唱完的网络用户,网络这一庞大的虚拟世界,至今尚未有像现实世界版完善的法律和规范是人们正确的认识和保护网络中个人的隐私权,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的现状是令人担忧的,目前因特网上纯在着大量对网民隐私权的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中: (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美国国会统计办公室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说,97%的美国网站不能达到政府制定 保护隐私的标准。目前的网站大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在未经授权的青年工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这无疑是对公民私人信息
的一种侵犯。
(二)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
网络业的兴起带来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培植了一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或知情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Cookies,非法检测用户的上网习惯,收集访客信息,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但是目前在公众和私人信息中搜索资料的网络窥探业务不但不是违法的,反而是一项获利不菲的业务。
(三)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数据隐私进行收集。比如Intel公司在其奔腾III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以进行远程识别的序列码,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中。 (四)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据调查,约有51%的电子邮件用户每周至少受到一次垃圾邮件,大量垃圾邮件的轰炸甚至是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邮件地址为什么会被一些听也没听过的公司获知。其实无非是用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公司为了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讲用户资料大量泄漏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获取用户信息。 (五)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关系,对维护公民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经发出2000年第8号消费警示:上网冲浪,当心你的个人资料成为别人侵害你权益的工具。这也是我国消协对于网上生活发出的第一份警示。
(六)黑客的攻击
黑客(Hacker)往往令人们谈之色变。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盗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
目前只有少量的法规、规章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国务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的一些规章虽涉及到了网络活动中的隐私保护,但由于司法解释没有细化,更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这一高位阶的层次来确认,这些都为司法实践带来不便。那么如何认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界定侵权行为?侵权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还是一个法律盲点,这都是立法、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1.确立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确立隐私权具有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只有首先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才能保护网络隐私权。即应改间接保护方式为直接保护方式,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确立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如民法典草案第7章第25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第26条规定: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此外,还建议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为支配权,也就是说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隐私权利。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制定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立法机制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德国的立法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利用。[4]有学者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电脑个人数据保护法》,不管具体的名称如何,都应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司法、执法。 3.完善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是我们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坚强防线,在公民网络隐私权保障方面应完善相应刑事立法。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一个孕妇还没有生产出院,各类推销奶粉、
保险的人就找到她了;在驾校学开车,驾照没拿到,汽车经销商又找来了„„这些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相关要求: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保护,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中国,对隐私权的真正保护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也就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其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手段脆弱。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等部门法之中。《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围绕宪法做出相应规定;《民法通则》同样从人格权的角度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刑法》更多的是实现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民法通则》将隐私权挂靠于名誉权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分割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
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实现了对隐私权保护的突破,体现了直接保护的方式,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当代有关个人或团体泄露他人信息的5种方式
一是查询通话记录。这是目前泄露个人信息最常见的手段。各通讯公司的电脑网络系统对通话记录保存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因此可以查询到客户半年以内的通话情况,包括主叫号码、被叫号码、通话时间及每次通话时长。客户的通话记录只有本人可以查询和打印。根据规定,工作人员非经客户本人同意,不得查询客户的通话记录,但是由于通讯公司部分工作人员拥有业务权限,能够凭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络系统,进行非法查询。
二是短信查询。最初短信查询的内容非常完整,除本机号码外,还包括发信对象号码、来信号码及短信的文字内容。后来很多通讯公司为了保护客户隐私及减少系统存储量,网络系统已经不再存储客户短信的文字内容,如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自2009年8月起就不再保存客户短信文字内容。无法查询到文字内容,但可以继续查询发信对象号码、来信号码及通信时间。短信查询与通话记录的查询要求是一样的,只能由客户本人进行。
三是修改客服密码。原始客服密码是专属于每个手机号的初始化密码,用于识别各个号码,保护客户的通信安全。客服密码被用于查询手机通话记录、查询短信记录和变更套餐等。根据规定,通讯公司非经机主同意,不得变更客服密码。通讯公司非法变更客服密码属强制性变更,不需要知晓原始客服密码,只需按下“变更”操作键后,再输入新的客服密码就可非法变更。不法分子获得变更后的
客服密码就可以随意查询机主的通话详单。
四是查询机主信息。知道机主的某部分信息后,通过通讯公司工作人员查询机主其他关联信息,具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客户在安装固定电话、宽带以及办理后付费手机业务时需要向通讯公司提供身份材料,并由通讯公司保存。这些信息被输入电脑系统进行储存、管理。一些不法分子将已获得的部分客户信息告知通讯公司内部人员,由内部人员通过工作平台查询进而获得机主的其他信息。
五是手机定位查找机主位置。手机定位是通讯业务中非常特殊的一种业务,其办理有严格的要求。在通讯公司系统内部,能够有权限进行手机定位的工作人员较少,但是很多涉案人员还是会利用自己手中的特权,通过分析信令,利用交换机进行定位,向他人提供机主的准确位置。
(二)针对以上5种方式对应的措施
虽然法律约束是规范互联网络的有效手段,但单一的立法规范却会导致一些弊端,其中最直接的后果之一是增加了网络服务商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成本。所以,除了相应的有效立法外,行业自律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范途径。 1.互联网行业自律
第一,建立网络隐私认证模式。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业界自律。该模式最具特色也是最普遍的形式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3]如著名的TRUSTe组织,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并遵守其所要求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申请加入的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全世界的网上用户面前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换取用户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信任,并进而增加自己网站的访问人数。我国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也纷纷推出自律准则。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第二,建立软件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真正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技术手段也是一个关键。软件保护模式就是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互联网消费者自已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3]在消费者进入某
个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时,该软件会提醒消费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正在被收集,由消费者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等。虽然这类系统或运行程序本身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仍然值得怀疑,但是网络运营商采用和提供这样的软件服务在提高行业自律的同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一道有效屏障。 2.网民自律
第一,增强公民意识。如何规避“人肉搜索”对无辜者的伤害?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网民自发组织制订了“人肉搜索公约”,对网络“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公约式规范,得到了广大网民的支持,也有很多著名网民、知名学者参与其中。比如,它强调“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网友自发提出这样的约束条款,表明他们内心的公共意识正在由沉寂走向萌发与蓬勃,逐渐走向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这种公民意识的生长,显然是有利于公民社会不断发育的。而同时,这种公约承载的道德与权利的诉求,可以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使网络作为传送知识、理性、正义的载体在维护社会道德、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公平的路径上更加理性、理智、冷静和中立的走下去。
第二,培养公民隐私权意识。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校读书的学生和成年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操守表现、违规记录等与个人隐私有关的资料不能随便公开。而我国,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我们看到,孩子们的考试成绩不仅会张榜公布,还从高到低排上了名次,这里就存在一个全社会隐私权意识缺失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人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隐私权的受害者,人人也都可能成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者,所以,加大公民隐私权的宣传和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3.强化公民慎独慎微意识
东汉太守杨震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夜拒黄金十斤,成为千古慎独佳话,值得我们每个人学习。“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独慎微既是一种方法,又是一种状态和境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沙堆于岸,流必湍之。”这是中国自然哲学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
是健康社会保证下层人物能够不断上升和淘汰颓废上层人物的自然法则在社会中的反映!所以,在任何时候,特别是面对虚拟的互联网,网民们更应该注重这样的道德修养,从而避免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或成为侵权人。
(三)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意义
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生活,总要参与社会活动、接受社会服务,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务必需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需要受到强有力的保护,而不能仅仅依靠公民个人的警惕意识。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国家理应承担更多责任。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这种法律调整,其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整体来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仍然零散分布在部门法中,也还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法。除了刑法的规定之外,大量散布个人信息的情况无法依据民法或行政法予以惩治,受害者很难获得赔偿,有能力采集信息者也没有被置于专门法的约束下。
应当指出,如何在信息时代的条件下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无疑是国家必须尽到的义务。
总体来说,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意义有: (1)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
(2)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结论
人类的历史是文明、创造的历史,人们在不断发掘资源,开拓
经济的同时,越来越觉悟自身价值与自身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隐私权作为重要的人身权利,自古以来深受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而当代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个人的信息与隐私愈显透明,各种高科技手段使个人信息被暴露的几率大大增大,更有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科学技术将他人信息作为牟取不法利益的手段,滋生各种犯罪。因此,现当代对个人隐私保护亟待重视,从法律角度,应加强立法,执法,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从商家、企业角度,对自己所有的他人信息应足够尊重,不得随意将他人信息泄露。对于广大群众,应当提高防范意识,
增长科学技术知识,法律常识,谨防不法分子的侵害。将以上三点做好,相信我们法制将更加完善,人们生活更下和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迈进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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