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期末复习资料
1、案例分析(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至少一个以上)
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前往深圳市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被拒,原因是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樵彬感到不解,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呢?对此,对方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 AC )。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 C 车辆管理所深圳市民樵某 D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 C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 AD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粤公通字【2006】376号无权增设行政许可。
2、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罗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分)
(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2分) (3)实施处罚是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分) (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2分) (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分) (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2分)
1
(7)收取罚款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3分)
3、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B )。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 D )。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BD )。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恪地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4、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区工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工商局于5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3个月的处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 (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3分)
5、2006年4月,上海淮海路上有一位违法闯红灯的海归女硕士,在警察劝阻并依法处理时,该女士对警察大打出手,最后该女士被治安拘留10天。经电视台曝光后引起众说纷纭,同情该女士的有,为交警叫好的也有。很多人说警察应该执法必严,但也有很多人说应该尊重人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
2
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1、本案中,行政主体是( C )。
A、警察 B、海归女硕士 C、警察所在公安机关 D、电视台 2、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是( B )。
A、警察 B、海归女硕士 C、警察所在公安机关 D、电视台 3、本案中,警察行使的行政职权是( B )。
A、行政强制 B、行政处罚 C、行政许可 D、行政命令 4、本案中,海归女硕士被治安拘留的原因是( C )。
A、违法闯红灯 B、打骂警察 C、妨碍警察执行公务 D、以上都不对
5、警察的处理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请注意:本问7分,需要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加以说明。)
警察的处理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职权行使合法。 本案中警察执法权来源是合法的;在行使其职权时,也遵守了法律要求的程序,所以警察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警察执法行为不仅符合有关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且没有超出有关法律允许的幅度范围,因而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6、2004年初,某市农民宋某通过承包方式取得2.5亩农田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但他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是经村委同意建了六间平房开饭店,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工程尚未完工便被该市某区某镇政府发现,镇政府经调查取证,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0日,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宋某建造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并决定罚款5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
(1) 宋某行为是否违法? ( B )
A、不违法 B、违法 C、难以说清楚 D、不知道 (2)镇政府处罚是否合法?( A )
A、违法 B、不违法 C、难以说清楚 D、不知道
(2) 请说明你第(2)个问题回答的理由。 镇政府处理不合法的理由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上述案件中,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因而是不合法的。 7、 2003年3月20日,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
问题:
3
(1)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 (2) 镇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镇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
2010春考试题
三、 论述题(10分)
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所颁布的《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有关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该条例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
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权力机关可以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2)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规章。(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可以不
予适用。
以上三种情况是对行政立法即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法律规定。
六、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谁砍罚谁,谁烧罚谁”、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因养殖、青贮等需求,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焚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5分)
1. 《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 《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 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 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从一般意义上讲红头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但是裴庄镇的红头文件是针对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项,即裴庄镇的农户关于收割运输玉米的具体事项。所以是具体行
政行为。
2、不合法。裴庄镇政府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是一种许可行为,而乡镇政府根本就没有行政许可的权力,另外行政许可具有受益性,而不是侵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
益。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不合法。因为镇政府的处罚行为没有合法根据。 4、可以向燕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