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供货企业”指与本院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首次供货企业须经院PATC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购进药品。并首次供货企业应向医院提供下列资料备审: 1、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
3、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规定被授权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及授权时限; 4、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合法票据。
审核程序:供货企业向药学部提供上述资料,药学部初审后报PATC主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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