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材料,在讨论审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对资金的计划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
基于独立判断,经过认真研讨,我们认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同时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我们将持续监督并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规范性使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账户。
(以下无正文,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力上 任丹华 崔本中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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