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
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
• 【公布日期】2006.08.3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6.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来,我局发现许多社会医疗机构存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行为,严重扰乱我市医疗秩序。为了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医疗行为,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专项检查。请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按照《关于开展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抓紧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对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开展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净化医疗市场,我局定于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对社会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专项检查,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全
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社会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及结扎手术的医疗行为,查处违法执业行为。
二、检查对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和个体诊所。
三、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及结扎手术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监督检查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及结扎手术的人员
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三) 监督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其他执业行为。
四、职责分工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的检查;负责对各区(街道)卫生监督所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区、街道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门诊部、个体诊所类社会医疗机构的检查。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
(一)现场监督检查阶段 (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8日)
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所对管辖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汇总评估阶段(2006年9月11日至9月15日)
各区、街道卫生监督所于9月11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市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卫生局,并在全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会上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通力合作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采取统一计划、统一时间、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市、区、街道卫生监督所之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局面。
(二)各区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分工落实到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声势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本次监督检查的意义,及时曝光重大案件,扩大整治威慑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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