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移动通信公司 二OO三年元月
四川移动通信公司2003年移动优化扩容工程和九寨天堂移动通信项目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技术规范及询价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工程建设规模 ............................. 3 第三章 技术要求 .................................. 3 第四章 技术文件及技术支援 ........................ 6 第五章 报价范围及要求 ............................ 7 第六章 工程实施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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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本技术规范书(以下简称规范书)是四川移动通信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向为四川移动2003年GSM网扩容工程提供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提出的总的技术要求和工程询价,作为卖方提出报价书和技术建议书的依据。
2、 卖方在收到本文件后五天内,用中文提供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报价书和技术建议书,对于本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应在技术建议书中逐项点对点答复,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如不满足,则应根据自身设备特点提出替代、补充方案。同时,技术建议书还应有反映设备主要性能的具体技术指标,提供设备配置的计算方法,设备安装方式,并保证设备配置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如有错漏由卖方负责。卖方提出的点对点答复及替代补充方案将作为合同附件。
3、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等,还应符合前邮电部及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下列技术规范,如有不符之处,请在技术建议书附件中逐项加以说明,并提出替代方案或解决办法;如未有声明,则视其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能满足下列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下列规范与本技术规范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技术规范书为准。 (1) 邮电部(1995)479号关于发布《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
技术要求(暂行规定)》的通知;
(2) 原邮电部颁布的《通信机房环境条件》(暂行规定); (3) 原邮电部1997年6月颁布的《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
计规范》; (4)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1年6月颁布的《中国移
动配套设备维护规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颁布的《通
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6)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进网质量认证监测实施细
则》;
(7) 电网综(1997)471号关于印发《通信机房环境安全管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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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通知;
(8) 《通信用配电设备YD/T585-9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布的《9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
动通信系统设备总技术规范》。
4、 卖方建议书中还应包括:建议签订合同后的工程进度表(包括到货、安装、调测、初验、试运行、终验)、买方和卖方责任分工及卖方认为应说明的其他问题。
5、买方有权在签订最终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本规范书,修改后的最终稿件将作为合同附件。买方保留对本规范书的修改和解释权。 6、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建议书和报价书等资料应不少于6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5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冲突时,以正本为准),并在封口处加盖本公司有效章印;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密封方式提交,一经提交后,不得再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
7、技术建议书和报价书的提交时间由买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第二章 工程建设规模
工程需定购的蓄电池组为24V/300AH,24V/500AH,24V/1000AH;48V/300AH,48V/500AH,48V/1000AH。总体规模为四川移动通信公司2003年GSM网扩容工程的规模,详细规模待勘察设计后确定。
第三章 技术要求
以下部分规定了本工程所需采用的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卖方所提出的任何替代指标应不劣于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容量 1.1 荷电量
以1.0I10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8V时,放电容量>0.95C10(Ah)(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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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小时率放电
以1.0I10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8V时,放电容量≥C10(Ah)(25℃)。 1.3 3小时率放电
以2.5I10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8V时,放电容量≥0.75C10(Ah)(25℃)。 1.4 1小时率放电
以5.5I10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75V时,放电容量≥0.55C10(Ah)(25℃)。
2、大电流放电
以30I10A电流放电1min,极柱应不熔断,外观应无变形。 3、充电电压
浮充充电电压:2.20 2.25 V/只(25℃,各厂家应在技术资料上清楚表明该重要参数)
均充充电电压:2.30 2.35 V/只,并注明均充时间周期 买方应提供是否需要强制均充及强制均充周期的说明。 4、电池间连接电压降
以1小时率电流放电时,测量两只相邻连接的电池极柱之间的电压降≤10mV。
5、端电压的均衡性 5.1 开路状态
完全充电后的电池静置24h后测量,各单体电池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之差20mV。 5.2 浮充状态
完全充电后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后24h,各电池端电压最高与平均端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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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之差不大于±50mV。 6.容量保存率
完全充电后的电池在25±5℃的环境中,静放28天后不低于95%C10。 7、耐过充电能力
将完全充电后的电池以0.3I10A电流连续再充电160h,应无变形、无漏液。
8、密封反应效率
将完全充电后的电池以0.1I10A电流连续充电96h,然后以0.05I10A充电1h,再收集气体1h,密封反应效率≥95%。 9、防酸雾性能
将完全充电后的电池以0.2I10A电流连续再充电4h,PH值应呈中性。 10、气密性
向蓄电池内的安全阀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0s不漏气,压力释放后壳体无变形。 11、防爆性能
将完全充电后的电池以0.5I10A电流充电1h,同时在出气孔处用1 3A保险丝产生明火,应无引爆。 12、安全阀要求 开阀压力:10 49 Kpa 闭阀压力:1 15 Kpa 13、封口剂性能 13.1 耐寒性
将蓄电池放入30 ± 3℃环境内6h,应无裂纹,槽盖之间无分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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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耐热性
将蓄电池放入65 ± 2℃、倾斜45°环境内6h,应无溢流现象。 14、外观与结构 14.1 电池外壳
无变形、裂纹、腐蚀及污迹。 14.2 正负极性及端子
有明显标志、便于连接、符合产品图样;极性正确。端子无变形、裂纹、腐蚀及污迹。 15、抗震性
卖方应提供完整的安装加固及连接材料,能满足抗震要求。 16、环境条件 温度:15 +45℃
相对湿度:≤90% (45± 2℃) 17、寿命
浮充运行情况下寿命不低于10年。
第四章 技术文件及技术支援
1、技术文件及技术支援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原邮电部及信产部颁布的相关规范。
2、 卖方至少应提供以下文件:
2.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详细中文产品说明; 2.2 操作和维护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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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报价范围及要求
1、 报价范围
报价范围包括: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装材料、安装人工费用、调测费用、运输保管费用、配件等项费用,卖方应详细分项报价。
设备费 安装材料费 安装人工费 督导费 调测费 运保费 配件费
1.1 安装材料
卖方应提供安装所需的安装材料。安装材料应列出分项名称、规1.2 工具
1.2.1 卖方应提供蓄电池设备维护所需的工具。维护工具应列出分
格、数量、单价、总价。
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1.2.2 一般安装工具应由负责安装的施工队伍自行提供,若需特殊安装工具,应由卖方提供。
1.3 备件及易耗品
1.3.1 卖方应提出详细的建议配置清单,并予以说明。
1.3.2 设备备件及易耗品应列出分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1.4 技术文件
卖方应提供全套产品技术资料、设备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并提供1.5 技术服务
卖方应提供工程期间所需的技术服务,包括安装、调测、验收、
价。对于成套的材料应列出分项材料的相应清单。
安装施工图及维护手册。技术文件应列出名称、单价、数量、总价。
遗留问题处理等项目,其中对安装、调测等项费用分项报价。 1.6 以上项目若有优惠和免费,请详细注明。
2、报价要求
2.1报价形式:按一次性最低报价,以人民币内贸形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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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卖方应对合同报价作出详细说明,包括: 2.2.1 设备折扣率
2.2.2 运保费分别占设备报价的比例
3、付款方式:分别注明预付、货到、初验、终验时的付款比例。
第六章 工程实施
1、 技术参数
请卖方提供其设备的技术参数并作为合同附件。
2、 工程施工
工程由卖方施工时,卖方应安排有相当技术经验的本公司技术
人员负责工程实施,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转包给其他公司进行安装、调测等工程实施工作。 3、 设备清单
3.1 卖方应按照本技术规范书要求提出合同设备的详细配置清单,并对设备配置负责。
3.2 若设备多配,卖方应按原价予以回收;若设备错配、漏配,卖方应免费补齐正确的设备并发运至相应的局站;以上所发生的其它费用由卖方支付。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则延长相应站的初验期、终验期和保修期。 4、 装箱单
4.1 装箱单应按每局站分套,并注明每局站的名称编号,收货地点,每箱设备的详细目录及数量。并应在到货前一个月分别寄至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和相应各地、市、州分公司,否则造成的差错由卖方负责。 4.2 无装箱单,扣相应局站合同价的1% 。 4.3 装箱清单有误,扣相应局站的合同价的1%。 5、 包装
5.1 包装一定要注明每箱设备的合同号、收货人、收货地点、设备名称、站名、编号、毛净重及尺寸等,并按照每个局站分别包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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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一项,扣相应局站合同价的1%,但累数不超过5%。 5.2 若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6、 运输
设备应按照买方要求按时运至各地市州分公司及成都郊县指定地点。若因卖方错发或漏发设备,应免费将错发、漏发设备运至正确地点。影响安装或调测,买方将推迟到货付款,直到设备到齐,并且延长相应局站初验、终验时间及保修期。 7、 到货
7.1 卖方或其委托的运输代理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将全部设备运抵合同指定地点,在特殊情况下,应能按买方要求,在十天内发货。 7.2 到货以系统设备完整到齐之日为到货日期。
7.3 若卖方或其委托的运输代理不能按时交货,则按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罚款:从延误的第二周到第四周,每延误一周付设备合同金额的0.5%给买方;从第五周起,每延误一周付设备合同金额的1%给买方,但不超过设备合同总金额的5%。 及保修时间。 8、 开箱验货
8.1 卖方点货人员要求为熟悉设备配置和安装的技术人员,买方为熟悉设备清单的人员。
8.2 卖方应在设备到货后一周内与各地、市、州或成都郊县人员一起到达现场,依照合同确定的详细设备清单,对照装箱单开箱验货,并双方签字。
8.3 若一方不能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到达验货现场,另一方可以单独开箱验货,未参加验货方应对开箱验货结果予以认可。
8.4 在点验中,若发现有设备缺损,卖方应立即无偿补发,因此所产生的运输等一切费用由卖方支付;若造成工程延误,则延长相应局站的初验、终验期及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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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买方根据到货延误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相当的初验、终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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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技术文件
卖方应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将安装调测验收文件直接寄至相应各地市州或成都郊县分公司,其中要求有安装调测的方法、步骤等详细描述,尤其是要按部颁规范制定的初验、终验要求,有测试的内容、步骤和指标。上述要求若缺一项或一项达不到要求,则扣除相应的局站合同价的1%,但累数不超过5%。 10、 安装调测
10.1 卖方应说明是否免费提供全套安装服务。安装必须符合安装规范要求。
10.2 卖方负责系统调测工作,买方派人配合并随工验收。调测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若地、市、州、郊县分公司不能派人予以配合,应给予书面答复,由卖方调测人员单独进行调测,测试结果由相关地、市、州、县分公司予以认可。
10.3 卖方安装调测的进度应严格按照与买方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若因卖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每延误一周,卖方应支付相应局站合同价的1给买方,最多不超过5%。 11、 初验
11.1 卖方应在设备调试开通并投入使用一周后,及时向买方书面提出初验要求。买方确认后,由卖方与各地、市、州、县分公司共同进行初验。验收测试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产部颁布的相关规范。
11.2 若初验安装、测试不合格,应予返工,并在双方商定时间内予以解决,直到安装测试不合格后,按上款组织复验。 12、 试运行
12.1 试运行期自初验后开始计算,时间为四个月。
12.2 卖方应在试运行期间解决初验清单中的全部遗留问题及试运行期间所发生的问题。若系统在试运行期间中断,则试运行期自中断时间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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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终验
13.1 终验应按合同全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统一进行,卖方应在终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买方,要求终验,买方确认后与卖方共同进行终验。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产部颁布的验收规范制定验收内容、方法、步骤、指标。
13.2 终验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证书;若不合格,系统应再延长试运行期三个月,若仍不合格,买方将扣罚卖方合同总价的10%。 14、 售后服务 订保修期满证书。
14.2 在设备运行期间,卖方应提供至少按季(一年四次)的巡检服务,并向买方相关部门提供有买方维护人员签字的巡检报告。保修期内免费服务,保修期外服务视具体情况适当优惠,并提出具体的优惠条件。
14.3卖方应与其他相关厂家密切配合,作好设备的巡检服务。 14.4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卖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检修或更换;凡是由于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一律免费检修或更换;由于非设备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由卖方提出具体的检修或更换设备及附件的优惠条件。
14.5 经返修后的设备应保证正常工作2年以上。 备件。
14.7 卖方应在成都设立常驻办事机构及人员,负责合同执行、工程实施、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事宜的协调联系工作。
14.8 卖方应在四川省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并具备专用备品备件库,保证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14.9卖方应说明是否有其它优惠条件,若有,请提出具体的执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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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硬件保修期为终验后一年,保修期满后,买方和卖方共同签
14.6 保修期满后,卖方应在10年内以优惠价格提供系统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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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买方将把卖方的售后服务情况作为下期设备招标的依据。 15、 罚款
15.1 以上各项累计的总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达到10%,买方可以终止合同,卖方应将原合同款退还买方。
15.2 合同罚款方应将罚款金额及事由书面通知被罚款方。若被罚
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2周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罚款方,再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被罚方收到通知后,2周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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