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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效力的理论和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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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6期 (总第112期) 现代企业文化 MODERN Eh'I'ERPRISE CULTURE NO.36,2008 (CumulativetyNO.1 12) 关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效力的理论和比较法研究 濮瑞宝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未必全部无效,需要对 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属于完全无效。事实上,法律行为是否违 强制性规定进行类型化和综合判断。在处理该问题时牵扯到对 反禁止规范与违反禁止规范是否当然无效这完全是两回事。因 公、私法关系的重新认识,对域外法的比较和研究也对我国 此需要对照法律的每一个具体的禁止规定,或者“根据法律的 现行法上解决该问题有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容违法;强制性规定;民事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 145(2008)36—0052—02 意义和目的对有关法律禁令进行的解释”,看它所规定的具体情 况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这种对照适用得不出其他的结果, 才可以假定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的后果为完全无效。 2.日本: 《日本民法典》第91条没有使用“强制性规定” 的概念而是使用“法令”的概念。按照日本民法理论,法令分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同法》的规定的文义理 为私法法令和公法法令,私法法令又分为强行法规和任意法规, 解,在我国,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其效力为无效,民法理论的 公法法令是指取缔法规。违反强行法规的行为无效,而任意法 通说也持相同观点。但是近年来有学者通过提出在某些案例的 规凭借当事人的意思可以排除,即使违反仍然有效。问题的关 情况下简单的确定其无效在现实上并不妥当,对我国目前的主 键是违反取缔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流观点提出了质疑,应当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类型化,对不同的 3.台湾地区:在民法理论上,学者大都主张把强行法规范 强制性规定适用不同的规则,与之相关,还要处理公法和私法 进行区分。史尚宽先生认为: “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 的关系,以及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在此笔者想首先 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 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 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 理论研究进行一些介绍和梳理,以期通过考察法律发达国家在 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了类似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二 此相同问题上的解决办法和实际效果,实现对我国法的一些参 分法,但没有建立起清晰的理论的构架。理论上对此也没有形 考和借鉴。 一成一致的看法。如王泽鉴认为,应综合法规的意旨,衡酌相冲 突的利益、法益的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究系针对双方 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陈自强认为,如果立法目的 、外国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成文法的规定 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 是禁止行为本身,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行为侵害,该规定就 法律上的禁止规定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是效力性规范。绝大多数禁止性规定主要在于实现其刑法上或 1.德国: 第138条规定: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特别是,法律 行政法上的目的,而不是规整当事人之间的私法生活关系,若  行为系乘他人贫困、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意志薄弱,使其为 无强有力的理由,不应轻易判决契约的行为无效。对自己和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担保,显然为 不相称者,该法律行为无效。” 二、对我国法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正如日本学者山本敬三所指出的: “私法也是国家立法活 2.日本: 《日本民法乒 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 动的产物,具有国家法的一个侧面。此外,在禁止自力救济的 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法律行为,为无效。”第91条规定: 现代社会,当个人之问的纠纷不能自律解决时,将不得不依靠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 法院。而法院也是国家机关。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都具有—个 的意思,则从其意思。” 共同的性质,即都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审判活动形成的。这样的 3.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民法第7l条规定: “法律行为,违 话,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就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重新审视了。” 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 既然宪法承认个人的基本权,那么国家在宪法上就应该负有以下 不在此限。”第72条规定: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 三项义务:基本权保护义务、基本权支援义务以及介入禁止义 务。而否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正是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限制。因 俗者,无效。” (二)民法理论和审判实务上的态度 此,以基本权保护和支援为目的的国家立法和法院的法形成活动  1.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 “法律行为违反 应当受到禁止过剩介人的制约,从而公法并不绝对优先于私法, 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拉伦茨的 需要经历一层“过滤”之后,才能缓缓渗透到私法中。法律行为是最直接实现私法自治的法律工具,虽然自由以 观点,《德国民法典》第134条“事实上没有说明什么”,而只 是说明了如果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禁止规定的意义和目的 及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出发点,但自由的行使在许多方面是受到  所要求的,则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完全无效。但该条款并没有 控制和限制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不仅 (下转第62页)一52一 3.数据码:数据码是数据的核心,不同的指令,不同的设 务层完成,数据及控制信号都在总线上传输,所有客户端不直 备所包含的数据长度和数据结构都不一样,考虑到系统的效率, 接与数据库连接,只有在收到总线使用权限后才使用总线,其 数据码以字格式形式封装入数据包中。 它设备只接收和和自身相关的信息。所以系统中可以增加任何 4.数据包校验码,为了防止数据包发送过程中发生错误, 协议许可的监听设备,以此来扩展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数据包中应包含数据的校验码。但是本系统采用时分多址的方 (四)网络效率高 式发送数据,系统中的设备少,所产生的时问冗余较大,所以 由于在下位主机在模拟总线指挥系统,所以总线在单一时 数据发送过程中出错的概率很低,且数据包的部分数据丢失对 刻只有一台机器在使用,传输的速率最高可达100kbs,这个速 系统影Ⅱ向不大,故数据包的最后一位采用一位奇校验位利用该 度可轻松完成设施农业中的各种即时信息采集。 位来识别数据包的正确性。系统控制对象为温室大棚,保密性 (五)系统安全性高 要求不高,故不设加密位。 由于该网络的组建为两线差分信号传输,在线上的信息干 考虑到总线数据识别的可靠性,总线数据包的封装时的第 扰小,自身信号质量较高,不容易产生误码现象;网络中如果 一字节为数据包识别码,地址码,数据码,校验码即: 出现未授权的设备,由于无法解读数据结构,因读取的数据无 识别码地址码数据码校验码(ere:EF0037481) 法解码而使数据无效。如 四、模块的应用 信息采集系统无限组网技术共有5个模块 1.网络信息节点探测模块。实现探测并收集没施农业信息 节点的信息,判读网内是否有物理地址重复的模块。 2.组网模块,给给个信息节点动态分配地址。 3.通讯指挥模块。给各个节点分配总线时间,判读设备的 掉线,设备通讯超时,重新分配地址等。 4.通讯错误处理模块。解读各节点及设备发出的数据包是 否完整有效,总线上是否正常通讯,系统的整体运行是否正常。 图2总线通讯示意图 五、结语 三、设施农业信息节点的无限组网技术特点 本文对设施农业的关键技术信息组网技术的理论与方法进 (一)系统是一个可无限组网的信息平台模块 行了探讨,为设施农业的规模化奠定了基础。但设施农业本身 利用信息技术和总线技术进行设施农业相关信息库的建立 是一个复杂的大体系,对这样一个大体系的信息发展进行规划 和管理,使设施农业中的各个节点可即时联网,理论上利用该 研究涉及多学科知识,是一个新的领域,特别由于当代信息技 协议可以无限组网,但在实验中,被控下位机的个数达N5oo以 术更新速度的加快,如何使系统的规划保持开放性及前瞻性还 上时,服务器出现了迟滞想象,而实际操作中,被控对象如温 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另外如何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利用来 室,需要同时受控的对象很少超过500个,如超过500个可以通 提升传统农业的生产水平是一个必须加大研究力度的领域。 过提高服务器的配置来解决。 (二)系统可传输信息节点信息和控制信息的高速信息通道 参考文献 此模块实现的功能是节点输人既有的各项数据,可根据所 [1]窦亮.多路巡回控制系统[c】.东南大学毕业论文, 给的决策标准和实测值经过模糊变换后对控制做出评价的一种 2008. 方法。通过实验,系统节点信息上传速度在200节点条件下,每 [2194、忠富.工厂化农业信息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开发 节点需要用时50ms,控制信息的单节点传输速度为75ms。 卟农村实用工程技术,2000,(8). (三)系统具有良好的开放性 【3】谢素华.浅谈农业信息网络建设与资源共享卟农业图 基于RS485总线的没施农业信息采集系统 Ffj于现代农业信 书情报学刊,2002,(1). 息资源采集、应用和设备控制。系统的逻辑处理完全在应用服 (上接第52页)关系到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有时还会影响到第三 参考文献 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如果完全承认私法自治的效力,必然 …f日1山本gcs-著,解亘译.民法讲义I总则[M】.北京大 会导致对第三人的不公正或者对社会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仅 学出版社,2004. 仅依靠民法通过抽象类型无法涵盖所有需要否定其效力的情况, [21 ̄5g著.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更何况社会不断发展,新的需要否定其效力的情况还在不断出 f31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 现,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等抽象概念可操作性差或 民事规定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叭 中外法学,2001, (1). 授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频繁使用难免有损法的安定性。 [41王泽鉴书.第91页. 、 所以在民法上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所 [5】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法律出版 谓“引致条款”是有其重要存在意义的。但是我国立法和学界 社。2002. 目前通说简单的将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认定为 『61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来自日本法的 无效有其现实的欠妥当性。 启示Ⅱ].中外法学,2003, (1). 一6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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