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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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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后,为规范本行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针对本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便于对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作废、修改、丢失、以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考虑分(支)行) 第二条 财务专管人员凭《增值税发票领购薄》、金税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专用发票,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第三条 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发票应由分(支)行财务主管进行领用,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发票号码、份数或本数,并签收。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写授权书,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

第五条 分(支)行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发票安全库存量,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第六条 分(支)行财务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已领发票、已开发票、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等。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第七条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总行、分支行财务部门负责。 第八条 财务部门专管人员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请看操作手册)根据业务类型、客户类型、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并实际收到金额时,开具发票。

第十条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若有特殊情况,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结算,财务人员可以考虑先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本行可以实现系统开票和手工开票。系统开票时,请核对客户信息是否完整、开票金额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等。手工开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行内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第十二条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业务款项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本行开票当月; 2、本行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客户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如发生作废发票事项,需由开票人填写《作废发票申请单》,交由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票据作废事宜,避免出现票据过度浪费等现象。

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五章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本行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印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业务款项部分退回的,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取得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为《通知单》)。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由客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本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由客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为《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客

户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本行凭客户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客户拒收专用发票的,需由本行开票人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写明原因、事项,交由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审核同意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客户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本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本行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相应的《通知单》应按季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六章 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报销费用类支出和固定资产支出时,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发票交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时,要认真核对发票的客户信息、金额是否正确、打印内容是否清晰。若不符合要求,可以及时要求其重开。

第七章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

第十六条 进项发票的抵扣分为网上认证和非网上认证两种类型,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在收到发票时可及时进行网

上勾选认证,若遇有特殊情况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第十七条 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本行财务部门指派专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将发票进行扫描认证。

第八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十八条 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金税盘应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确保专用发票及金税盘妥善保管。若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构,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应妥善保管,按季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条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应由专人保管,逐份登记。未进行认证扣抵前的发票抵扣联应平整保存,不得折压;

第二十一条 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应按季度装订成册,在每册装订封面上附该册的《抵扣联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抵扣联另外整理安全存放,每季季末结转后,指定人员必须核对账务科目“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本季“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第九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若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金税盘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行若丢失已收到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本行可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十五条 本行若丢失前未认证的,我行凭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行若丢失已取得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行若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处罚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对不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偷税、骗税、少缴税款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税罚款外,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经济制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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