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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论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 朱天潇 白俊巍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8) 摘要:我们的生存依托于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生产方式已为现代社会所抛弃,我们更多 地关注环境的永续发展。然而,破坏环境的环境犯罪现象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我 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尽管认识这类明了的真理并不 需要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他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过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认识范围……”。虽然“犯罪”这个词语出 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似乎是稀松平常的事,但是如何对环境犯罪的危害性进行正确评价,却关乎整个社会是否能良序平稳地 发展。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个体性社会性控罪性伦理性个性共性 昌、—一、概念分析 一般而言,人具有两种屙陛:一种是个体性;而另一种 犯罪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按照主流 贝0是社会性。一方面个体性又可认为是人的自由属性,个体 观点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 具有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对 或那样损害的特征。①在此定义中大致可以提炼出“行为”、 此密尔给出了两项原则:“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 “社会关系”及“损害”这三个关键词。人的意识的外在传输 以外什么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第二, 一般都需要通过借助肢体和语言对外进行交流,所以尚未外 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应当负责交待,并且还应 化的意识,即“思想犯”在刑法立法中是被禁止的,正如法 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 谚“无行为无犯罪”即行为是犯罪本质特征的基础;而“损 们来保护自己的话。”③可见,当个人的自由的程度超过法律 害”既是一种客观事实,也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何种情形下 上所设定的底线,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则构成了犯罪。另 一称之为损害则由一定的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特定 方面,社会性也可看作是社会规范性,社会性较多关注角 对象作出评价,对比,美国学者约翰・列维斯・齐林儿指出, 色分配、关系互动与规则治理,以凸显秩序规范的价值。④ “一犯罪是“社会中有势力推行他们信仰的团体所认为有害于社 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 会的行为,这种团体之所以信仰某种行为是有害的,有时因 的个人或社会理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 为他触犯了忠诚和慈善的情绪,但常常却也为了别的原 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守的,否则,社会就 因……对于一种行为之认为有害,可以由全体人民或有团体 可能崩溃。”⑤人自身具有很多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同外界 中握有优越势力的一部分人来实现这种信仰……如果一个社 环境进行交流来满足自身的需要。所以在此前提下,为了防 会分为几个阶级的,那统治阶级的”信仰“便可决定何种行 止过度自由,人必须要受到约束,并需要遵循社会规范,依 为是犯罪,和决定用何种刑罚来处置这种行为。……凡有权 从规范治理,服从角色分配。而犯罪则是极端自由超过社会 力能推行他们所信仰的团体,可以规定何种行为是有罪的。” 容忍度的底线的表现,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之间的抗衡。 ②由此可见,如若想证明一行为是具有正价值或是负价值,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度”的问题,一般我们认为,能够 抛开损害结果将行为孤立起来进行判断是不可取的。 入罪的极端自由的行为应该是“显著侵害社会共同生活的存 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概念一一环境犯罪危害性评 在和功能”,其次是行为危害性超出了公众所能容忍的“严 价,指当一破坏环境行为对某一社会关系所产生作用严重背 重”程度,否则“行为若只违反了没有或者没有直接保护基 离了社会对环境的价值追求,而为普遍的社会成员所不能容 本利益的规定,通常都还没有达到有必要或有意义将其’犯罪 忍时,该行为就被评价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被冠以 化’的严重程度。这时若只适用刑罚,只能是滥用,不仅忽略 “犯罪”。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社会容忍度”可以说 了这种处罚的特殊性,也使其完全丧失了价值。”⑥以环境刑 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是一种大众的心理反映,它不可 法中“盗伐林木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避免的带有主观色彩,能随着社会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所以 表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应当将这种评价融入到稳定的刑法规范中,转化为刑法规范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 评价。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实 二、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特性 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受到利益的驱动而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砍伐 林木的行为首先是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砍伐的 (一)个体性自由性和社会规范性 数量并没有达到刑法中所规定的数量的话,他的行为就不构 作者简介 朱天潇(1 9 8 6年6月一),女,汉族,籍贯江苏南通。河海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白俊巍(1 9 8 4年9月一),女,汉族,河北沧州。河海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C鞋 AND MANAGEM嚣 T 2 0 1 0年・第1期 i 蔓● ◆ 一● |萎 ≯ | 薯学 蔫 誊鱼 善 一・ 学 富管 ÷_ 成“盗伐林木罪”。因此,在对环境犯罪危害性做出评价的时 面环境犯罪危害性的共性又是指不同地域的人们对于同样的 候,我们应当将二者统一起来,来做出相应的评价 行为抱有相同或相似的不能容忍度,并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 (二)控罪性与伦理性 社会底线。随着人类交往的不断增进,地区之间、国家之间 犯罪危害性评价反映着国家对犯罪的刑事控制范围及其 的各方面交往也变得日益频繁,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也 力度,即国家刑权力的控制程度。犯罪危害性评价的主要功 在不断渗透和融合。随着社会的进步程度的不断加大,不同 能在于控制犯罪,但同时也体现着人们对国家刑权力的功能 地域和国家的文化也在趋于同化。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虽然 认识与控制自觉。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因其成因的多样 我国禁止个人持有枪支弹药,而美国允许本国公民持有枪械, 性就决定了防控犯罪的手段和系统的多样化。刑事手段仅仅 但一旦行为人使用枪械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无论是我国 是整个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社会效用相当局 还是美国,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的这一行为的危害性 限。在现阶段的犯罪防控出现了过度功利性的现象,片面地 评价是一致的。而在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中也始终贯穿着个 追求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忽略甚至根本否认人性关怀的价 性与共性,不管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作怎样的规 值和意义,其对打击犯罪效率的算计甚至超过了对人本身的 定,对于坏境犯罪的标准作怎样的判断,但是各个国家对于 尊重和关注,不是把人看作目的,而是把打击犯罪的效率看 环境犯罪都做出了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以濒危野生动物贸易 作目的,人本身则成了实现“犯罪控制”的一种手段,因而 为例,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 使刑事政策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非理性因素:一是注重刑事政 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 策实施的绩效、效果或结果,不计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动机。 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 动机纯洁与否,只要有好的效果就可以了;二是在政策实施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前权衡、比较,计算利弊得失,不利于打击犯罪的工作不开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展,无效的司法活动不启动;三是立足于打击犯罪的效率,追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欧洲共同 求控制犯罪局势是根本的,为此,有时也不得不牺牲人权保 体执行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的第 障的一面。⑦鉴于此,李斯特才会发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 7626/82号条例中规定濒危动植物种群的的贸易必须事先办理 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样发人警醒的感叹。⑧过多地利用国 许可和验证,而且原则上禁止这种贸易。并对所涉及的动植 家刑权力对犯罪进行控制事实上是一种强势秩序,它忽视了 物种群也作了相关规定。⑩从中,我们不能拿看出环境犯罪 对人类生存境遇的关怀,对人性的关切。而所谓的环境危害 危害性评价是具有国家化和全球性的,不论其个性上是否有 性评价的伦理性是指犯罪危害性评价的过程往往融合或掺杂 差异性,但对于地域遏制和全球遏制是具有统一性的。 着伦理(或道德)因素,它关洼人的自律能力。⑨正如卢梭 三、结语 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 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而且一旦当他们达到有理智的年龄,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同样看待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 可以进行判断自身生存的适当方式,他就从这时候成为自身 我们也需要关注其本身的内涵与属性,全面分析。结合我国 的主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一部分学者对于环境犯罪 本国国情,正确看待当今社会所出现的环境犯罪行为,从源 的成因进行求证,发现在我国部分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 头人手来解决现阶段出现的“刑法困境”,以疏代堵,将刑法 尤其是云贵地区,一些乱砍滥伐珍惜林木,捕杀野生珍稀保 根植于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所作出的道德和价值判断中,正确 护动物的现象屡治不断。尽管我国刑法中对于破坏自然资源 对待环境危害性评价的作用。四 的犯罪行为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惩罚力度也较大,但是行为 参考文献 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还是一意孤行, 以身试法,其背后的成因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在高调宣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传刑法的严肃性的时候,意图想用严苛的刑罚来堵住犯罪行 年1 0月出版,第47页 为的发生,殊不知古代“杀一傲百”的做法已经不能跟从这 ②周建达、马荣春:《论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属性》,《环 个时代的步伐,人性的关注已经变得尤为重要。且不说古人 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讲修身不仅是“格物致知”,而且要有“诚意正心”,现阶段 ③同② 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只堵不疏,如何从犯罪的源头解决问题。 ④同② (三)个性与共性 ⑤陈海嵩:《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也论环境法的伦理 环境犯罪危害性评价的个性是指在同一时序下不同环境 基础》,《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境遇中的人们对于特定行为所作的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差异性。 ⑥[德]冈特・施特拉滕韦格・洛塔尔・库仑:《刑法总 论l——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由于地域总是连接着不同的民族文化,所以坏境犯罪危害性 评价的个性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特定行为的个性化的反应。 ⑦姜涛:《刑事政策价值的回归:从过度功利到人性关 怀》,《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5月 以重婚罪为例,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刑 ⑥苏惠渔、孙万・E-:《论国家刑权力》,北京大学出版 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又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 社2006年11月出版 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 ⑨同② 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地区,一妻三妾并不认为是违法 的行为,所以,我们对于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到 ⑩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1 1月版 各个地区和国家的民族文化,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另一方 SC i E N C E A N D M A N A G E ME NT ——87—— 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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