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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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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校内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含体育场馆),水、电、气、道路、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校园安防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等。上述工程中配套的设备设施采购等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根据经费渠道不同可分为国拨资金项目(如修购项目、长效机制及其他专项)、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及其他渠道经费项目。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须接受政府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四川大学建设工程招标专业工作组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实行项目申报立项制。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由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申报。申报立项书内容原则上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工程必要性及内容说明、资金来源及概算、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个别应急抢险项目或性质特殊项目可采取专题报告形式进行立项申报。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

对项目申报立项的分类审核,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须报校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学校各类会议纪要、文件,或经校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题报告,亦可视为项目申报立项手续。

项目招标

第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文件精神确定施工单位。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方式根据项目概算金额、项目性质等,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四川大学建设工程招投标专业工作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招标申请表的填报和报审。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由四川大学建设工程招标专业工作组按招标申请审批意见执行相关招标程序。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重要的维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原则上由规划建设处负责总体方案审定,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公房调整等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定,工程中可能涉及的管网、道路、电力、地下设施以及节能措施等方案由后勤管理处和后勤集团相关职能中心进行逐项审核。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方案设计原则上必须经学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申报概算进行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概(预)算。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手续办理、行业审批手续办理等。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和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派出现场代表对项目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理。

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建账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申报验收,并按规定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提供两套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校内验收程序由四川大学建设工程专业工作组负责。部分性质特殊的项目还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向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提交工程结算书,经学校审计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固定资产账,未按要求建账的工程尾款不予支付。项目财务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合同

约定进行财务支付,确保资 金安全和使用进度。

第二十二条 经工程审计后超出概(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报学校审批同意并落实经费后完成有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绩效评估。个别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如有需要还须完成工程财务结算报告。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XX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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