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1】某建筑防水材料公司是一家集防水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防水施工于一体的企业。2×13年2月销售给A单位自产材料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351 000元,并由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负责建筑施工劳务,劳务价款为117 000元。工程于2月28日完工,翔飞公司收到A单位全部货款与劳务款共计468 000元。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1)销售自产货物并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提供建筑业劳务并收到劳务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 000 (3)月末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51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510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本例如果销售自产材料和施工劳务款未分别核算,应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翔飞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自产材料的销售额和施工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涉税提示】
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应分别由主管的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例2】某公司向外地德隆商场销售一批商品,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红发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红发公司销售商品收取货款117 000元 (含增值税),另收取运输费5 000元,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存人银行。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 【涉税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属于货物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收取运输费用属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该批货物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该笔运输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该业务的正确会计处理为: 销项税额=
1170005000×17%=17 726.5(元)
117%
借:银行存款 12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42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726.5 【涉税提示】
通过收入核算会计资料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及获取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获取的涉税信息: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情况;
2.企业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的情况;
3.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冲减商品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的情况; 4.商品销售价格的确认情况;
5.企业实现的提供劳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营业税的情况; 6.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的情况; 7.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不同税率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 8.混合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或(和)营业税的情况; 9.兼营业务分别计提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 二、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
1.根据“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费明细账”中的摘要说明及记载的凭证编号,抽取相应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审阅和核对; 2.审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的设置情况; 3.将会计账簿与保管账簿、业务账簿进行核对;
4.将实际计税的商品销售价格与税法规定的相应价格进行比较; 5.审阅商品购销合同、劳务供应合同及财产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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