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彦国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摘要:毛里求斯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又包括个人计划和集合计
划,两者既可以说属于投资基金也可以说属于投资计划。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2001年公司法》、《2005年证券法》、《2007年证券授牌规则》、《2007年金融服务法》、《2008年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规章》、《2009年破产法》等。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托管人、管理人和审计师。毛里求斯对于投资计划的发行和投资均有相应的规定。另外毛里求斯还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毛里求斯完善的投资计划法律制度值得我国业界学习。
关键词:毛里求斯;投资计划;集合投资计划;封闭式基金;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F830.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77(2017)06-0073-06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以及《华尔
街日报》、《福布斯最佳经商国家排行》等知名出版物的评估,毛里求斯是非洲最适合做生意的国家。而且自易卜拉欣非洲国家治理指数(IIAG)发布以来,毛里求斯始终排名第一。目前美国加德士、微软、IBM、甲骨文、Covanta等公司以及欧洲埃森哲、Orange、Bouygues等公司在毛里求斯均有投资,中资企业在毛里求斯也有较大投资空间。作为投资非洲的门户,进入毛里求斯就等于进入非洲,其是一些主要非洲地区组织的成员国,包括COMESA、SADC和IOR-ARC等。毛里求斯为投资非洲提供了便利通道,对毛里求斯投资计划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的性质,故其判例也可作为法律渊源。毛里求斯司法独立,最高法院由大法官(ChiefJustice,即最高法院院长)、次席大法官(SeniorPuisneJudge)以及陪席推事(PuisneJudge)组成。毛里求斯法律体系具有复合性,受到英国普通法和法国大陆法的双重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毛里求斯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但仍是英联邦成员,英国枢密院为最高上诉法院。毛里求斯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2001年公司法》、《1988年证券交易法》、《1994年国际公司法》、《1992年离岸业务法》、《1994年外国投资法》、《1975年非公民(财产限制)法》和《1970年出口加工区法》等。为鼓励投资,毛里求斯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当地特色的商务法规和离岸投资措施,拥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投资计划法律体系
一、毛里求斯投资计划法律制度概述
(一)一般性法律制度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对于毛里求斯的投资计划制定了一整套指引性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操作性。《2005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2007年证券授牌规则》(Securities(Licens⁃ing)Rules)、《2007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
毛里求斯法律体系兼具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
特点,法律渊源丰富,除成文宪法外,还包括议会、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此外,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具有衡平法院
收稿日期:2017-05-04
作者简介:丛彦国,男,黑龙江富锦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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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es规Act)、《2008年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and章里求斯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管理提供了更为现代、Closed-end》(SecuritiesFunds(Collective)RegulationsInvestment)等的出台,Schemes为毛综合的法律法规框架。
投资计划在根据《证券法》获得FSC批准、注册、认可、授牌之前,必须向FSC提供相应的资料并符合2008年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对于全球计划(globalscheme),则需要根据《2007年金融服务法》获得“一类全球业务牌照”GBL1)。上述投资计划的运营一般是采用投资组合的形式,包括证券及其他金融资产、不动产或非金融资产,以分散风险。保障全球业务基金成员的利益。毛里求斯关于公司的成文法,主要规定在《2001年公司法》(CompaniesAct)中,该法来源于新西兰公司法。根据形势的变化,立法机关会对《公司法》进行相应的修订,这会对毛里求斯境内的公司造成重要影响,近年来的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2007年金融服务法》和《2009年破产法》(InsolvencyAct)而进行的。
(三)投资计划的涉外性
作为重要的离岸地,毛里求斯投资计划必然会以涉外或称国际业务为重,长期以来,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的国际业务是以向非洲、印度和中国投资为主。因此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的法律制度也具有明显的涉外性,例如《2007年金融服务法》规定全球业务基金的行政管理中心(centraladministration)必须在毛里求斯境内,还规定该投资计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至少有两名董事在毛里求斯居住,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始终在毛里求斯保有主要的银行账户;在注册的毛里求斯办事处保有会计账簿;备好法定的财务报表并在毛里求斯审计;董事的会议至少要包括两个来自于毛里求斯的董事。
在税收方面,毛里求斯与数十个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如果“一类全球业务牌照”(GBL1)持有者符合毛里求斯税法中居民(resident)的定义,则他们可以受到毛里求斯所签订的各种税收协定的保护。而“二类全球业务牌照”(GBL2)持有者则与此不同,GBL2持有者对于《1995年所得税法》(IncomeTaxAct)豁免,并被视为税法中的非居民(non-resident)。GBL2为持有和管理私人资产提供了更为灵活、实用的载体-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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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但是不允许向公众募资,也不允许从事任何金
融服务和活动,包括集合投资活动。
我国目前与毛里求斯签署的对于中资企业影响较大的双边合作协议主要包括:1994年8月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2005年年51月签署的月签署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等。
;二、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的类型与当事人
(一)投资计划的类型
毛里求斯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又包括个人(individual)计划和集合(collective)计划,因此集合投资计划与封闭式基金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者既可以说属于投资基金(fund何种类的财产,1.)也可以说属于投资计划集合投资计划。所谓集合投资计划,(scheme)。
包括货币在内的相关安排,是指与任其目的或效果在于使安排的参加人能够分享或取得由购买、持有、管理或处置该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或者从该利润或收入中支付的款项,并且以股份有限公司(FSCcompanylimitedbyshare)、信托立。集合投资计划的特点为: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法律实体作为组织形式而设(包括单位信托)、第一,目的在于基金的集合投资,采用资产组合的形式;第二,运作的原理在于风险的分散;第三,根据证券持有人的要求,履行赎回义务;第四,参加人(participant)不负责财产的日常管理。集合投资计划与封闭式基金有一定交叉,集合投资计划包括股份(share)或单位(unite)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基金。
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2.封闭式基金。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投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在毛里求斯法律制度中,封闭式基金的含义也大致如此。毛里求斯封闭式基金具体是指一种安排或计划,采用FSC批准的组织形式,目的在于对基金进行投资,根据《证券法》phisticated发行证券并向认购人募集资金或向成熟(so⁃封闭式基金的股本一般是固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采用组合投资的形式。往往限制赎回。但
《(《区域金融研究》2017年第6期是封闭式基金也可以在毛里求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可以解决投资者的买卖锁定问题。
计划的一种,3.专家基金。专家是经FSC授牌为(expert“专家基金”)基金,属于集合投资
的集合投资计划。专家基金只面向专家投资者,专家投资者的初始投资不得低于10万美元。申请专家基金,应当提
交下列资料:集合投资计划的设立文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措施,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文件副本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人信息。专家基金的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不要求必须是毛里求斯居民,基金的董事会或集合投资计划管理人需要确保该基金的管理符合基金设立文件和《2008年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规章》。专家基金的发行文件或其他类似文件应当在显著位置声明:该专家基金只面向专家投资者;对专家投资者进行界定;如果投资失败,投资者并没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FSC不保证基金的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陈述等的正确。
除上述基金类型外,经申请,FSC也认可在境外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FSC对此认可的标准是投资者保护。在上述基金结构的基础上,还可以设立伞形基金(umbrellafund),允许投资者将投资由一个子基金(sub-fund)转向另一个子基金而不用赎回份额或单位。根据现行规定,tius毛里求斯全球业务基金(Mauri⁃斯为基础global(non-Mauritius-basedbusinessfund)也可以设立为非以毛里求)的伞形基金下的子基金,或为非以毛里求斯为基础的主基金(masterfund)
的支线基金(feederfund)。
(二)投资计划的当事人
根据现行规定,投资计划应当按照FSC的要求任命持牌投资计划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托管人、管理人(manager)和审计师。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管理人未经FSC批准,不得替换行政管理人、管理人或托管人,并且替换还需要获得该投资计划股东的同意。但是并不禁止投资计划指派境外投资顾问来管理资产,也不禁止非以毛里求斯为基础的中介机构以经销商等身份参与。
资计划,1.行政管理人。根据现行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持有GBL1该管理
的投
公司需要持有投资计划行政管理人牌照。投资计划行政管理人的任命需要符合FSC的要求,具体由集合
经济纵横投资计划或封闭式基金任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
所谓行政管理服务,限于集合投资计划或封闭式基金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事务,包括会计、估值、报告服务,以及为投资计划提供主要办事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业界目前还缺乏基金行政管理人的概念,实际上其与基金管理人并不相同。
命托管人。投资计划的资产,2.托管人。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应当由FSC批准的人或必须任根据《证券法》获托管人牌照的人进行保管,托管人必须独立于投资计划管理人。除了全球计划,投资计划的资产都需要保存在毛里求斯境内,除非是为境外交易之需。在上述情况中,还需要按规定任命分托管人并获得相应的持牌要求。托管人和分托管人,都独立于投资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计划。
经FSC3.管理人。除了全球计划,授牌的、在毛里求斯设立或注册并在毛里求斯投资计划都应当任命有营业场所的投资计划管理人。持牌管理人除了对投资计划进行管理外,不得从事其他活动。FSC对投资计划管理人的授牌条件为:一是法人实体;二是具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申请人及其职员符合FSC的要求。经申请,FSC可以允许某公司由其自身的董事会作为管理人,前提是该董事会履行投资计划管理人的职责并且这些董事们对履行该职责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计划管理人,应当根据《证券法》、《2007年证券授牌规则》等履行管理职责,具体包括:该投资计划所需的一切行政管理服务,提供注册和过户服务,该投资计划的证券分销(distribution),保管该投资计划的会计账簿,为该投资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以及管理该投资计划的投资组合。
另外,审计师事务所获得FSC批准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FSC可以要求某投资计划的审计师提供FSC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三、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的注册与发行
(一)投资计划的注册
在批准投资计划过程中,FSC需要审查下列内
容:发起人(promoter)的履历记录及证明,基金结构,基金目的,面向的投资者和市场,投资计划交易所涉的投资类型,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行政管理人的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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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记录,在所涉国家的合规性,例如如果投资是在印度,要得到印度证券和交易委员会change(SecuritiesandEx⁃申请注册,Board)的批准。
必须通过持牌管理公司进行并提交下
列文件:章程;第一董事、秘书、管理层股东、注册办事处地址的通告;董事、管理层股东、秘书的同意表格;董事、ent会计师的推荐信,)情况;管理层股东、设立公司所需的其他信息;发起人了解客户(know如果发起人本身是经另一个法域授银行家、your律师、cli⁃权的基金管理人,则可免除推荐信,而用授权证明来替代,另外毛里求斯境内公司的关键职位人员的简历也需提供;当地法律服务人士提供的法律文件;当地代表的姓名和住址;该投资计划的设立文件,例如两名董事签署的招股书、托管协议、分托管协议、投资管理协议、行政管理协议、投资顾问协议、保密和注册协议等;移居国外职员的信息;申请人的履历和详细的商业计划。
(二)投资计划的发行
来自于毛里求斯的投资计划的运作,自然要适用当地的法律法规,其需要根据《2008年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spectus)或募集备忘录)(规章》placement向FSCmemorandum提交招股书)(。
pro⁃讲,集合投资计划的设立文件与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1.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书或发行文件。一般来
书或发行文件是一个整体,为参加人提供信息保障。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合投资计划的设立文件可以不附加在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书或发行文件中:一是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书或发行文件的内容已有所包括;二是设立文件可以随时免费提供;三是相关文件可以在毛里求斯境内查询。对此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当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新的重要信息的,应当向FSC提供补充材料,FSC接受的则该补充材料有效,另外或劝诱2.封闭式基金的招股书。向其他人邀请FSC认为必要的,有权要求提供新资料。
(solicit)下列事项的,则会被视为证券的发行(invite)
offer)或分销:购买或认购从未发行过的证券;订立证券承销协议;购买承销的证券;分销以前发行的证券,并且无招股书;购买以前发行并被人(包括发行人)持有的证券,并且发行或分销来自于毛里求斯,或者接受于毛里求斯。-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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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无须提供招股书:与某公司有
关联关系的公司的证券发行,并且对于证券的购买没有劝诱;按继承转移证券;依法或依法院命令授予或转让证券;私募发行;只面向成熟投资者发行;只面向证券发行人的关联公司发行等其他情形。
在毛里求斯,招股书应当使用英文或法文。发行人不得违反招股书提前或滞后发行证券,在该招股书准予注册后6个月后不得发行证券,招股书也要含此声明。FSC将根据所提交的招股书,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封闭式基金的招股书,还应当根据《2008年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和封闭式基金)规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的限制
投资领域的限制,具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的证券占净资产值5%以上;购买发行人某种类(class)证券10%以上;购买不动产;购买抵押(mortgage);以控制或管理目的而购买证券;购买占投资计划10%以上净资产的非流动性资产;购买或销售衍生品;购买或销售实物商品,包括贵金属。
投资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借入资金,但是为临时赎回投资计划的证券并且借入资金不超过交易后净资产值5%的除外;(2)为财产设定负担,但是该负担是为保护托管人或分托管人报酬和费用的除外;(3)认购设立中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4)承销或销售其他发行人的证券;(5)出借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6)为他人提供担保;(7)交易价格不公允;8)向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的职员、子公司(affiliate)购买证券,或者向上述主体销售证券,arm’但上述子公司具有相应独立性(s(at二length)豁免
)的除外。
根据FSC的规定,上述限制是可以豁免的,FSC对此有自由裁量权。为获得豁免,集合投资计划的招股书或发行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该集合投资计划所应遵守的投资规则;(2)基本风险,包括股市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集中度风险、衍生风险、境外投资风险以及非流动性风险;(3)在某地区或行业的专业化(specialization)程度。
((《区域金融研究》2017年第6期对于下列集合投资计划,上述限制应当整体豁免:(1)封闭式基金;(2)根据《证券法》公开募集资金或募集于组合投资的成熟投资者;sional(3人发行份额;)基金;((45))专业(profes⁃)通过私募方式向成熟投资者或认购专家基金;(6)由专家投资者认购的投资计划,例如初始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或成熟投资者。上述限制的部分豁免适用于:(1)特定基金(specializedfund);(2)经FSC授权投资不动产、衍生品的投资计划;(3)经FSC授权的商品或其他产品;(4)不动产、衍生品、实物商品(包括贵金属)以及FSC授权的其他商品交易。
最后,在投资计划的税收方面,所有的投资计划都要缴纳毛里求斯所得税,但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成功申请涉外税收抵免的则可有效降低税率。另外,在毛里求斯集中控制和管理以及属于毛里求斯纳税居民的投资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即可享受毛里求斯签署的大量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毛里求斯并不是欧盟成员国,因此《欧盟储蓄税指令》(EUSavingsTaxDirective)不适用于毛里求斯境内的非居民投资者。毛里求斯税目简单,目前没有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毛里求斯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设立管理或顾问公司,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毛里求斯投资计划对我国的启示
在法律制度上,与毛里求斯投资计划相对应的是
我国的投资基金,通过对毛里求斯投资计划法律制度的解析,有下列启示值得我国投资基金业思考。
(一)完善投资基金法律规范
我国现有投资基金法律规范很不健全,在法律层面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首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调整对象,非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法律空白,再加上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范围限定较窄,使很多投资基金游离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外,不利于对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监管。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内,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均属于私募基金,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又主要是以公募基金为调整对象,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法律规范,这不利于对这两类基金的金融监管。而毛里求斯的
经济纵横投资基金法律规范十分健全,现有法律规范可以对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进行交叉调整。因此,我国应当适时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我国缺少投资基金配套法律规范。一方面,我国缺少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对于不同股权结构、不同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不利于外资的引进和境外基金的对内投资。另一方面,我国又缺少统一的对外投资法。这使中资企业和境内基金的海外投资缺少必要的法律指引。投资基金与境内外投资制度联系紧密,毛里求斯对离岸业务和外国投资的立法值得我国学习。
(二)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管
有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我国目前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统一的,即中国证监会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笔者认为,我国仍有相当多的资管产品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信托、银行理财、券商、保险、期货、基金公司等资管计划。实际上,这些资管计划在本质上都属于投资基金,但因这些资管计划的管理机构受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的监管,所以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因此,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监管仍然是不统一的,除中国证监会外,银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机构也属于重要的监管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不利于基金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我国基金业与国际接轨。毛里求斯设立的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值得我国借鉴,FSC具有广泛的职权,FSC对投资基金形成了全方位的统一监管:第一,法,对投资基金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和业务指引。第有权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FSC可以根据上位二,FSC有权决定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投资计划的批准、注册、认可、授牌等都必须经过FSC,这有助于避免多头监管,节约资源。第三,FSC有权干预投资基金的人事任免。尤其是基金管理人员的更换要经金。第四,FSC批准,FSC使FSC有豁免权和自由裁量权。而中国证监可以通过人事任免来监控投资基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职能显然不及FSC,我国应加
快对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管的改革步伐。
(三)树立投资者保护的理念
虽然FSC具有广泛的职权,但是其在行使职权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投资者保护。例如,FSC也认可在境外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申请,但F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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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对此认可的标准是投资者保护。我国在投资基金的立法和执法中,也应当树立投资者保护的理念,不能片面地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忽视投资者保护。例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但是对基金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却寥寥无几,这使得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更具有经济法、行政法的特点,而脱离了民商法的本源。投资基金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受托义务,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核心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本意也在于投资者保护,而非单纯的防范“非法集资”。例如,毛里求斯的专家基金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专家基金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只有合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相应的投资。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法律对这两类投资者的保护方式也不相同。因此,我国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也应当树立投资者保护理念,回归这一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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