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随意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须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基本建设使用6KV、10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企业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有电器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
第五条危险识别
(一)临时用电票签发前,配送电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二)将本次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六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四)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一)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有编号,并有防雨措施,盘、箱、门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四)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器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六)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第八条许可证管理
(一)“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三)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四)“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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