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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讲座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种子经营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分析

唐光胜

1.经营推广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

1.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解释: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解释: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2)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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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可以称为生物学上的种子,但不是育种学和种子法意义上的种子,因其未完成育种过程中的审定阶段),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解释:《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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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解释: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1999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2008年国标常规水稻纯度99,净度98,发芽率85,水分(籼13、粳14.5).杂交稻纯度96,净度98,发芽率80,水分(籼13、粳14.5).玉米单交种纯度96,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三交种纯度95,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双交种纯度95,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

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新增加了种子活力测定,今后可能种子活力会作为种子质量指标加进标准里面。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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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1.2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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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具体处罚标准

1.3.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

1.3.1.1情节轻微,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1.2情节严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1.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

1.3.2.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1.3.2.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是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的行为

2.1法律条文: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解释:《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明确规定,除无性繁殖的器官组织(如根、茎、枝、叶、芽、细胞等),不宜包装的种子,以及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而在集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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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上出售、串换的常规种子外,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后方可上市销售。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2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3具体的处罚标准

2.3.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3.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3.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4法律条文: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下列种子:

(三)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合格的;

2.5法律责任: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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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不合格的; 2.6具体的处罚标准:

2.6.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2.6.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6.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6.2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2.6.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6.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一是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是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3.1法律条文: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解释: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通常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一起出现。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标签标注的品种信息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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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对种子标签的有关规定)

3.2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3.3具体处罚标准

3.3.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3.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3.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 4.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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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2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3具体处罚标准

4.3.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3.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3.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5.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对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法设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不办经营许可证,但要备案。

5.2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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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

5.3具体处罚标准

5.3.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5.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5.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3.2无违法所得的

5.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的行为 6.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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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解释: 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审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要登记。

主要农作物种子包括:种子法规定稻、玉米、小麦、棉花和大豆。2001年农业部第50号令发布的油菜和马铃薯。2004年农业厅第6号令发布的甘蔗和蚕豆。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包括:被列为《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第一批)》农作物品种,主要是大麦、豌豆、甘薯、花生、大白菜、结球甘蓝、辣椒、香蕉、三七、茶树10种,这些作物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须进行品种登记。

6.2法律责任: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3具体处罚标准

6.3.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种子经营,并处:

6.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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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推广,并视违法情节处罚:

6.3.2.1推广100亩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3.2.2推广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3.2.3推广200亩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经营推广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种子的行为

7.1法律条文: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下列种子:

(二)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包括:被列为《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第一批)》农作物品种,主要是大麦、豌豆、甘薯、花生、大白菜、结球甘蓝、辣椒、香蕉、三七、茶树10种,这些作物的品种在推广应用前须进行品种登记。

7.2法律责任: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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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具体处罚标准

7.3.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7.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7.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7.3.2无违法所得的

7.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行为

8.1法律条文:种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省审定或者登记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省审定委员会或者省登记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者终止推广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8.2法律责任: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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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 8.3具体处罚标准:

8.3.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8.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8.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8.3.2无违法所得的

8.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行为

9.1法律条文: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作物品种。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出具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书面证明,方可推广或者销售。试验种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9.2法律责任: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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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

9.3具体的处罚标准

9.3.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9.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9.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3.2无违法所得的

9.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行为

10.1法律条文: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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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种子经营人员应当具备种子鉴别和使用的基本技术知识,并经种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三)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贮藏条件。

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领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经营备案书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10.2法律责任: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

10.3具体处罚标准

10.3.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0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0.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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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3.2无违法所得的

10.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行为

11.1法律条文: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种子代销者应当按照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和数量代销,不得超委托范围经销。禁止种子代销者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或者将种子拆包销售。

11.2法律责任: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11.3具体处罚标准

11.3.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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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1.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1.3.2无违法所得的

11.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1.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

12.1法律条文: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种子代销者应当按照委托者所提供的品种和数量代销,不得超委托范围经销。禁止种子代销者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或者将种子拆包销售。

12.2法律责任: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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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具体处罚标准

12.3.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2.3.1.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2.3.1.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2.3.2无违法所得的

12.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2.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行为

13.1法律责任: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13.2具体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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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3.2.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3.2.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3. 2无违法所得的

13.2.1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2.2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2.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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