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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顺和、林柏容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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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顺和、林柏容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532-5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傅新江王成明杨宝强 【审理法官】傅新江王成明杨宝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 【当事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王兰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雷建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薛乃森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兰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雷建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薛乃森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兰雷建娟薛乃森

【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 1 / 4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 【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并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并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400-240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撤回起诉。

本四宗案件一、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分别负担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4:48:20

周顺和、林柏容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3行终53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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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顺和。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柏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顺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覃喜。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兰,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福塘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系该办事处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吕春宝,系该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雷建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乃森,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因诉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履行发放生态补偿款职责四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400-24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四宗案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于2021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且并未侵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400-240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撤回起诉。 3 / 4

本四宗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

周顺和、林柏容、周顺平、周覃喜分别负担人民币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傅新江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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