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媛媛,女,汉族,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1:
申请事项:
1、撤销原申请书中1、2、3、4项请求内容;
2、新增请求内容1:请求被申请人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国家规定的生产、哺乳期间的工资;
3、新增请求内容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4、新增请求内容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入职以来的五险一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至湖南郴州市桂阳县、嘉禾县担任业务代表工作至今,被申请人至今为止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2016年7月申请人怀孕,工作至2017年2月底,因即将分娩,向被申请人申请产假,被申请人明确休产假无工资发放,也无任何报销,并在申请休假之后发放的1、2月份工资无理由大幅度缩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请人 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