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文动的起源,根据朱苏力教授为《法律与文学》一书所作序
文《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中的描述,可以追溯到1973年时詹姆斯·伯艾德·怀特的教科书《法律的想象》的问世。而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领域在中国仍是有待开发的。本文将论述关于这种新式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的发展可能,以及在国内开展这方面研究的意义。 一.“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 论及“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要从文学的特性说起。文学虽高于生活,也源于生活。文学的想象和虚构是依托于社会现实这一基础而不断发散展开的。因此,“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首先就在于,文学中反映的社会现实同样是法学研究所关注的。正如当代电影《秋菊打官司》,其之所以引起法学界普遍关注,正是因为该影片展示了当代农村法律的现实。
其次,具体到法学研究而言,文学也能弥补法律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文学上演的是具体生动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而且还因为若你只读《唐律疏议》、《资治通鉴》以求搞懂中国老底子的手段,是不够的。甚至还有上当遭骗之嫌。“不如听一听红楼梦中那门子讲一遍‘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切綮中肯,纲举目张。”再从哲学上看,真实性并非等于真实发生过的事件。在我国“史官文化”传统中,所谓正史对民间声音极少有记述。而文学对此正是一个恰当的补充。西方法律思想史学者凯利也指出,“若说我们能够对希腊最初的法律生活有所认识的话,荷马和赫西奥德的诗篇是我们唯一的依凭。”以上论述均从“法律中的文学”这一视角来看“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可能性,而如果从“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视角看,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研究的发展可能。例如,前美国联邦最高大法官卡多佐在近百年前的一个题为“法律与文学”的演讲中,将“法律中的文学”的触角伸到了法官的判决书的写作风格上。他说:“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具有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着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忽视使用这些方法,判决将无法达到目的。”
以上论述表现了法律的双重性。即法律既具有人文性又具有科学性。因此,法律与文学这一“新式”的法学理论具有发展可能,应当受到重视。 二.“法律与文学”研究与国内法学教育
朱苏力教授在《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中提出,“作为一门课程,法律与文学可以弥补中国目前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的某些欠缺。法学教育在中国曾长期比较落后,不仅缺乏学术的传统,受政治意识形态影响太大,而且由于长期没有一个法律实践的市场,法学缺少来自实践的刺激,因此必定缺少活力,只能在书斋中作概念推演和法条注释。”也就是说,现今我国的法学教育是脱离现实而又刻板抽象的,已经渐渐将法学视为一种自治而封闭之存在。而“法律与文学建立之本初目的正是意欲以文学之敏感对抗法学之积习, 以文学之复调法学之单一, 以文学之感动取代法学之漠然———就法学教育来说, 便是以文
学之生动纠正法学之抽象, 以文学之细腻克服法学之刻板。” 文学作品是开放的,其中描写的各色人物是特征鲜明的。法律与文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介入,首先就可以解决学生学习的兴趣问题。而一旦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势必会带来学生自主探究,自主发散性思考的良性趋势。同时,好的作者必定都有着常人无可企及的生活阅历与社会现象洞察力,因此,好的文学作品必定也反映着社会与人的复杂性。阅读这样的文学作品,可以增加学生的社会生活经验。而霍姆斯也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此外,法律与文学可以作为人文教育的有利手段,更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出同时具备有职业素质与人文精神的人才。而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人,不会再是冷漠的,不会再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忽视了人性与情理。由上论述不难发现,“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介入,可以弥补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缺陷。
三.开展国内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与中国法治本土化 朱苏力教授提出:“近代以来,中国在引入西方法学研究成果时,常常是把西方的有关学者的背景及其著作介绍过来„„读者常常无法感受这些引介的学说与自己及自己的生活环境有什么关系。”中国现今的法律体系,存在有大量移植西方法律的现象。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这样的体系,能否生长?是否会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呢?回答显然是肯定的。而如果没有一套合适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如何实现我国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本土化?非本土化的法治,我们的民众能否适应,如果无法适应,不就会引发许多法治问题么?因而,法治本土化是急需达到的目标,而在国内开展“法律与文学”研究,可以为这个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朱苏力教授就主张要注重本土资源以及本国文化和传统。即我们在开展“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时候,也应当注重这项研究的本土化。也就是说,我们在开展国内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时,要依据中国的文学作品进行展开。一旦这项研究能按照如此思路开展,那么对中国的法律发展也将产生巨大推进作用。因为借由这条途径,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回到中国人的语境中开始对法律的研究。在这里还是得重新提起,中国的文学作品,势必反映的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写作者虽不一定懂得法律,但是客观的事实是,他们描写的中国人,必定是处于中国的一个特定的时期中的,那么一个特定的时期必然也就对应了一个特定的法律环境。那么通过对这些文学作品的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什么样的法律是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的。这无疑可以为我们的法律“移植”的过程提供一个“检验”“校对”的辅助作用,为如何进一步实现“本土化”提供依据。也能满足朱苏力教授所倡导的“法学理论完全应当更生动一点,更多一些智识的挑战。„„它应当与部门法,与普通人的生活有更密切、更直接的关系。„„它应当有意思;它应当说当代中国人的话。”国人依靠本土化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摆脱以抽象思维理解抽象概念的痛苦。国家依靠本土化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摆脱以外来思维“操控”国内社会的痛苦。“法律与文学”研究在国内的开展,可以为中国法律的进程添砖加瓦,而这也是在支持我国法治本土化的宏大工程。
【参考文献】
1. 朱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
2. 刘星显.法律与文学的意义及其理论价值.东北师大学报2011年第二期. 3. 郑红云.浅谈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经济生活
4. 范玉吉.法律与文学远非一场误会.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
5. 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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