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为,根据中国⼈民银⾏《储蓄管理条例》、《银⾏卡业务管理办法》、《⼈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银⾏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银⾏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借记卡是我⾏发⾏,可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融⽀付结算⼯具,必须先存后⽀,不提供透⽀服务。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各分⽀机构均须执⾏本办法。第⼆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分⾏、⽀⾏。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严格的请⽰、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有关领导或上级⾏请⽰,⼯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常业务中发⽣的⼀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第⼀节总⾏管理
第七条总⾏是全⾏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第⼋条总⾏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根据相关⾦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的借记卡业务⼯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四)制定借记卡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负责借记卡业务的全国性、区域性、⽰范性项⽬的组织和推⼴。(五)负责全⾏芯⽚(IC)借记卡业务⾏业应⽤拓展、组织和推⼴,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第九条总⾏信⽤卡中⼼主要职责:
(⼀)配合零售业务部与⼈民银⾏、银监会、各商业银⾏及有关组织的联系及⼯作协调。(⼆)借记卡卡⽚外包⽣产、订购、制卡、卡⾯审核及报备。(三)根据零售业务部提交的需求,负责借记卡参数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借记卡跨⾏差错业务,负责全⾏跨⾏差错业务的处理、业务指导和培训。(五)借记卡其他相关业务⽀持。第⼗条总⾏信息科技部主要职责:(⼀)制定借记卡技术标准、应⽤规范。
(⼆)负责借记卡功能开发和优化,以及问题处理。第⼗⼀条总⾏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借记卡柜台操作规程。
(⼆)负责指导柜台业务操作,配合业务部门协调解决分⾏柜台业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条总⾏电⼦银⾏部主要职责:
(⼀)负责借记卡统⼀客户服务中⼼的管理,及时回馈并解决各类持卡⼈的投诉。
(⼆)负责通过⽹上银⾏、电话银⾏、⼿机银⾏、⾃助设备等电⼦银⾏渠道提供对借记卡的服务功能。第⼆节分⾏管理
第⼗三条分⾏要树⽴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设⽴职能部、室,明确职责范围,在借记卡各项业务管理、操作环节中建⽴逐级授权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借记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分⾏主要职责:
(⼀)贯彻、执⾏借记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实施细则,组织和管理辖内借记卡业务。(⼆)负责借记卡市场的推⼴和宣传,扩⼤借记卡市场占有率。(三)负责培训柜台操作,辅导、检查各项业务操作。
(四)负责本分⾏辖内借记卡的卡⽚管理⼯作,根据⾃助设备相关规定制定吞没卡实施细则。第三节⽀⾏管理
第⼗五条⽀⾏是发⾏和受理借记卡业务的机构,直接为持卡⼈提供优质⾼效的⾦融结算服务。第⼗六条⽀⾏的职责是:
(⼀)宣传借记卡业务,受理持卡⼈申请并发卡;
(⼆)受理持卡⼈存款、取款、圈存、转账、代理理财、账务查询业务及⽇常账务处理;(三)受理阳光卡换卡、挂失、补卡及卡密码解锁、挂失、重置等业务。(四)待发借记卡卡⽚登记、保管。第四节制卡中⼼管理
第⼗七条各分⾏作为借记卡的制卡中⼼,变更制卡中⼼必须上报总⾏审批后进⾏调整,必要时也可由总⾏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第⼗⼋条制卡中⼼主要职责:
(⼀)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制卡⼯作;(⼆)负责借记卡卡⽚的管理;
(三)负责借记卡密码信封的打印、保管等相关⼯作。
第⼗九条各制卡中⼼必须设⽴专⽤房间、指定专⼈负责制卡,制卡过程须全程有监控设备记录。制卡机具由专⼈负责操作,制卡员离开制卡机具时应及时上锁,制卡程序不得外泄,更不得将制卡机具委托他⼈代管。制卡员不得兼管空⽩卡⽚及密码信封,其他⼈不得随便出⼊制卡机房,应保持制卡员的相对稳定,建⽴严格的制卡⼯作制度并认真执⾏。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条借记卡卡内账户
借记卡内可以开⽴多币种、多储种账户,其中⼈民币活期账户为卡内主账户。第⼆⼗⼀条借记卡卡⾯规则
卡⽚正⾯可包含以下内容要素:中国xx银⾏名称和标识、“银⾏卡组织”标识,联名(认同)机构名称和/或标识、卡⽚账号、芯⽚、有效(失效)期、持卡⼈姓名、持卡⼈照⽚等。
卡⽚背⾯可包含如下内容要素:磁条、签名条、CVN2、服务热线电话、卡⽚制造商信息、受限卡的使⽤区域、合法的声明、联⽹标识、当地受理标识以及卡⽚的相关功能说明、持卡⼈照⽚等。第⼆⼗⼆条借记卡卡号规则
借记卡卡号为16位,卡BIN号⾸位为“6”,原卡BIN号⾸位为“3”和“9”卡号停⽌发⾏。卡号构成如下:卡BIN号发卡分⾏城市代码卡顺序号检验位
AAAAAA BB CCCCCCC D第⼆⼗三条借记卡卡类型编号规则
卡类型编号主要便于卡种类的增、删、改及卡功能的管理。编号规则(由总⾏统⼀编制)由10位字符组成,例如:“YRJGC00001”
第⼀位表⽰发卡组织:“B”表⽰“本⾏”;“Y”表⽰“银联”;“V”表⽰“VISA”;“M”表⽰“万事达”。第⼆位表⽰币种:“R”表⽰“⼈民币”;“M”表⽰“美元”;“O”表⽰“欧元”;“G”表⽰“港币”。第三位表⽰卡种类:“J”表⽰“借记卡”;“X”表⽰“准贷记卡”;“D”表⽰“贷记卡”。第四位表⽰申领对象:“G”表⽰“个⼈”;“D”表⽰“单位”。
第五位表⽰卡介质:“C”表⽰“磁条卡”;“D”表⽰“电⼦账户”;“F”表⽰“复合卡”;“X”表⽰“芯⽚卡”。第六⾄第七位表⽰发卡分⾏,“00”为全⾏发⾏。
第⼋⾄第⼗位表⽰卡种顺序。第⼋位如为数字,借记卡对应的账户分类为Ⅰ类户。第⼋位如为⼤写英⽂字母A,借记卡对应的账户分类为Ⅱ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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