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日本学者论中国古代之法律云:“上下四千载,法典数百种,无虑皆公法典之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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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之谓,取自西域法学,非我传统法制所有。 私法典乃无一焉。” 此处“公法”将法律作“公法”与“私法”之区分,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而为当时罗马人
普遍地接受,以国家与其人民之关系与公民私人间之关系不同故也。前一类关系为上下的、强制的,后一类关系为平等的、合意的,当适用不同的原则,因此有公法与私法之别。 考中国古代文献,无“私法”之谓,有“公法”之名,然其意与西人所谓“公法”者似大异其趣。
韩非子作《诡使》、《五蠹》、《八经》、八说》、《问辩》、《有度》诸篇,屡以“法”与“私”对举,其所谓法者,正是以去私为其特征的。韩非子云:“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犯法也。……故《本言》曰:‘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故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上无其道,则智者有私词,贤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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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意。上有私惠,下有私欲。”然而何者谓之私?韩非子曰:“自环者渭之‘私’,‘背私’
③④
,法亦“公法”。所谓‘官府有法,民以私行矫之”, “废谓之‘公’。“法”即是“公”⑤
“公法”、“官府之法”)对私。公法者,法之谓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皆是以法(
在此种意义上讲,私法之谓,本身即是一种自相矛盾。
吾人之“公法”,与夫罗马人之“公法”,岂可以等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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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白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 《韩非子·诡使》。 ③
《五蠹》。 ④
《韩非子·问辩》。 ⑤
《韩非子·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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