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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合作协议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旅行社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将制作旅游现金券价值300元(叁佰元整)提供给本单位客户,乙方为现金券使用单位。

2.甲方客户凭现金券(加盖甲方公章,无甲方公章视为无效券)到乙方消费。消费之后,乙方凭现金券到甲方单位结算。每张现金券结算人民币300元,如果客户选择了高于300元的线路,由客户自行当场补足差价给乙方。

3.甲方将积极推荐和宣传乙方的旅游产品(具体旅游产品由乙方提供),甲方客户出行时间和线路根据乙方当季安排自由选择。

4.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名单及身份证号码,甲方客户持现金券自行前往乙方消费,乙方在确认客户姓名和身份证无误后现金券有效。

5.乙方承诺守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购买出游保险,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接待事宜。

旅途中出现的一切意外,皆与甲方无关。

6.乙方为甲方客户出游提供合理定价,绝不高于其他旅行社同期同类旅游产品价格。 7.乙方在甲方客户出行前必须签订合法的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报价包含的内容,附加服务,以及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约定。 二、费用结算

1.甲方客户旅游结束后,乙方当月凭旅游券和发票到甲方处进行结算(时间定为每月28日乙方提供票据和结算要求,甲方当月30日前付清旅游款)。

2.乙方在结算前需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发票抬头为“重庆万州爱瑞阳光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项目为“旅游费”,发票金额为300元/张(现金券)乘以张数。在乙方提出结算要求后,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结清旅游费用,如逾期未按时支付旅游费用,甲方需按总金额2%/天的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费。

三、违约责任

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的服务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并造成客户投诉、索赔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 1.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未经甲方同意,将客户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合同签定时注明的除外); 3.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内容条款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5.为甲方客户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能力的;

6.地接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7.为甲方客户安排或介绍旅游活动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8.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3.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协议需要修改,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提起诉讼。

5.如一方违约,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且不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6.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联系方式: 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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