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是一种特殊的薪酬,反映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大致相同的意愿。但“提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如何进行具体分配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而引发纠纷也不鲜见。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认为,提成完全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提成的名目、分配比例、取得方式都具有非常大的弹性,这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是日后可能产生纠纷的一个隐患,如果因此引发劳动争议,对劳动者十分不利。因此,劳动者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提成”的性质要有清醒的认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提成”中的权责
胡女士是某公司销售人员,在她的努力下,公司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胡女士认为,根据她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主任姜垣认为,控烟工作的进展应该有三面的要素,首先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同时,要有一个好的“立法”;最后,就是执法。
尚未明确包含办公室 据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其中,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里对公共场所的定义为宾馆、饭馆、旅店等七大类28项,不包含“办公室”。姜垣对此表示了遗憾。
执行起来恐有困难 姜垣还提出,细则发布是否意味着所有餐厅全面禁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卫生系统人士说,实施细则虽然涉及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但只是一个实施细则,效力有限,执行起来也会有困难。公司应支付她5万元的销售提成。但春节前进行财务结算时,公司却拒绝支付这笔提成。针对胡女士提出的异议,公司表示,销售提成是对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的一种奖励,销售人员有责任及时收回货款,但胡女士虽然促成了那份合同,公司也把货发给了对方,对方却一直没付货款,因此,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提成。
法院审理了胡女士与公司之间的这起纠纷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提成的支付条件与销售人员的义务约定不明确。因为劳动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根据规定,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释,胡女士不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表示货款的回收要由销售人员负责,因此,公司应向胡女士支付提成。这起案件中,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关键在于提成的支付条件。法官宣布择日再开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按照“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条例中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他说,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他继续指出,因为在工作中的突然死亡,诱发因素很多,所以条例规定,属于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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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ingshiqp.net www.269j.net www.chi4.net www.qple8.com www.6688qp.com 死的,可认定为工伤,考虑到另外一些情况,如“过劳死”,而世界卫生组织对“过劳死”有24小时后死亡的限定,所以条例又补充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视同工伤。“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法院民事庭的法官特别提醒说,劳动者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对于涉及“提成”的内容要特别谨慎,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难以获取的证据
王先生在某设计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去年年底,因要求公司支付46000元的提成被拒,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王先生的说法,两年前,他主持完成了5个项目,公司曾向他支付过项目提成,但这次完成工作后,公司却没有支付。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他向法庭递交了复印的领款证明。公司则另有说法:双方对是否有提成并未明确约定,公司实行的是奖金制度,奖金的发放是根据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两年前,小伟20出头,江西人,在鄞县大道附近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打工。
去年3月20日下午,小伟骑电瓶车回家,刚骑出没多远,在一个十字路口,被一辆向左转弯的小货车连车带人撞倒。经检查,他的腰椎发生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花去五六万元。交警认定,小货车司机因左转时未让直行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司确实因王先生主持完成项目有功向他支付过报酬,但那是奖金,而非提成。由于设计公司否认双方有提成约定,只承认有奖金制度,原告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领款证明又为复印件,且没被设计公司承认,对于双方的说法,上下班的打卡考勤记录,成了关键证据,几点下班可以查记录嘛。但公司方面说,打卡记录保存时间很短,出事当天已被销毁。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无法提供考勤卡,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伟当天的下班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小伟发生车祸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同时,交警提供的事故认定及相关笔录、照片都证明,出事地点在小伟下班回家的路线上。最终,海曙法院认定,小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符合工伤的情况,维持宁波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王先生的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法院只能判决王先生败诉。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约定以提成作为报酬形式,但对提成的标准、具体的计算方法却心中无数。而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有意无意模糊报酬的具体构成要素,这样,当双方出现相关纠纷时,劳动者将无法有效和正确举证,甚至根本拿不出证据,这样,法院也就无法确定双方是否有过提成约定,更无法确定具体的提成数额,这明显不利于劳动者的权益。这位法官说,劳动者在平时要养成一种习惯,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弄清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报酬究竟是工资、奖金,还是根据约定按比例支付的提成等,必须有明确的说法,避免吃了亏却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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