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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管理办法(WORD11页)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集团有限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管理办法

0 目的

为加强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局)密件和密品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结合九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九局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各直属项目部以及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密件和密品的所有工作人员。

2 引用标准

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密件和密品保密规定》 2.2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资料等形式记载含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2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这种设备、产品,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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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责和权限

4.1 九局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2 九局本部机关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各直属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5 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 5.1 密件和密品标志

5.1.1 密件和密品必须作出明显标志,以供识别。

5.1.2 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密级、★标识、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密级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为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如“机密★三年”。

5.1.3 九局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区分国家秘密的标志,在商业秘密密级前加“(商)”字样,如“(商)秘密”。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二种。具体内容执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5.1.4 密件的标志由产生密级的单位、部门根据保护范围事项和保密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后,在载体上做出明显规范标识,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履行保密职责。 5.2 密件密级及保密期限的标明方法

5.2.1 书面形式的密件中,文件、资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在文件、资料首页的右上角位置标明,书刊的密级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右上角标明,保密期限在版权页上方标注。地图、图纸、图表的密级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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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后或者标题下方标明,期限可选在明显部位标注。

5.2.2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如声像制品、U盘、软盘等,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且不易损害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密级。 5.2.3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标明保密期限: 5.2.3.1 标明保密期限,如“机密★2个月”(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密件之日起满2个月后解密);“(商)秘密”(表示此件为九局秘密级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三至五年)。 5.2.3.2 标明解密时间。 5.2.3.3 标明解密的特定条件。

5.2.3.4 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密件,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5.2.3.5 九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机密”级一般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秘密”级一般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5.2.4 密件中仅有少量内容属于秘密的,也可根据需要将秘密内容在密件中逐一标出或者用文字指明。对于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5.3 秘密文件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5.3.1 秘密文件的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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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秘密文件的拟稿部门要按照《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5.2条确定,初步标明该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

5.3.1.2 秘密文件在印制前,分别到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做好相关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符合程序;确定发放范围(阅读级别);拟定发布方式、印制格式及编号;规定处理办法,包括可否翻印、复印,是否回收等。 5.3.1.3 印制秘密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发送范围和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自行处理。

5.3.1.4 印制秘密文件在文印室或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印制中的校样、废页等应当及时销毁。 5.3.2 秘密文件的收发

5.3.2.1 收取秘密文件时,必须认真检查信封上发文单位、密级标志,核对收信单位和收信人。

5.3.2.2 绝密级文件拆封,必须专人负责。启封后要认真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来文单位、标题、文号、份数、密级、编号等。 5.3.2.3 发送秘密文件时,要认真核对文件收文单位、标题、文号、份数、密级、编号及地址,防止错发、漏发。装封要严密,绝密文件要单独装封。

5.3.2.4 秘密文件在发送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a 将文件交收件人时,应履行签收手续。

b 发送本地文件,统一由机要通信专人专车负责到各交换站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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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个人随身携带。

c 发送外地文件,必须通过机要邮局传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发送的文件一律要登记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

5.3.2.5 必需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或送达收件人时,必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密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绝不容许在没有保密设施的情况下随便携带外出。外出时,同行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负责,严格看守,时刻做到秘密文件不离身,确保文件的安全。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探亲、访友、游览等;严禁骑车夹带或乘公共汽车携带秘密文件。携带绝密文件须两人同行,专车专用。 5.3.3 秘密文件的办理

5.3.3.1 秘密文件的传阅、批办、承办、催办、传递、保管等流转环节要做到:

a 文件登记准确,登记内容见本规定第5.3.2.2条。

b 由办公室送领导传阅文件的顺序是:阅件由高到低、办件由低向高顺序传阅。

c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范围传阅,不得自行任意扩大阅读范围或交无关人员阅读。

d 传阅文件应在办公场所阅读,不准私自带回家中或在公共场所阅读,更不准积压、延误或长期私存。

e 阅读文件时,非经允许不得摘录或公开引用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摘录秘密文件内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做好收回或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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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转发秘密文件需经原发文单位同意,并严格按照原秘密文件发文范围和级别印制。 5.3.4 秘密文件的借阅

秘密文件的借阅须根据文件知悉范围和级别,确定借阅资格,在完成相应借阅程序后方可借阅,并按期归还;借阅绝密级的,应在指定地点阅办。凡借阅机密级、秘密级的文件,须借阅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绝密级的文件须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秘密文件,须持借阅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5.3.5 秘密文件的复制

5.3.5.1 复印秘密文件,必须严格审批、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

5.3.5.2 上级机关或本单位制发的秘密文件,需要复印时,由各单位保密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并视同原件正本严格管理。绝密级文件和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密码电报一律不准复印。

5.3.5.3 严禁将秘密文件在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特殊情况应由保密办批准到指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5.3.6 秘密文件的保管

5.3.6.1 秘密文件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绝密级文件应单独存放管理。对集中管理秘密文件的部门、部位、档案库房等,还应采取技防、物防等保护措施。

5.3.6.2 保密办应定期检查秘密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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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秘密文件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因工作调动或文件管理人员发生特殊情况的,应认真清理其使用或管理的文件,办清交接手续。

5.3.6.3 各单位每年底要认真清退秘密文件。 5.3.7 秘密文件的销毁

5.3.7.1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逐一登记,经单位保密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销毁秘密文件必须实行二人监销,或按规定送指定销毁库统一销毁。

5.3.7.2 在秘密文件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计算机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的保密管理等同于原密级件管理。对在保密期内的计算机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不得随意报废,应在确认解除保密期后再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废时应交保密办处理。 5.4 密件出入境的保密管理

5.4.1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5.4.2 确需将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的,应按程序报保密办审核后,办理《密件出入境许可证》。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密件出入境许可证》。 5.4.3 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是:由拟携带密件出境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详细写明事由、密件名称、主要内容、载体数量等项目,经单位保密领导批准,再经保密委审核同意,加盖公章,由保密办具体办理《密件出入境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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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携带出境的密件要用专用包装袋包装并铅封。《密件出入境许可证》用签发部门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的海关名称,由携带人连同铅封的密件一并交出境地的海关查验。 5.5 密品的保密管理

5.5.1 密品保密管理基本内容:

5.5.1.1 涉及密品的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的单位,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明确人员保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专门的保密方案,并适时进行保密检查。

5.5.1.2 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密品的保密要点。对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责任人要进行登记,以文字记录在案,并根据需要告知有关人员。

5.5.1.3 密品使用、维修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要明确责任单位和各方的具体保密责任,相互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协调,确保密品在各处都受到严密保护。

5.5.1.4 密品在各个环节的交接中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所有登记手续要认真保存备查。

5.5.1.5 销毁密品应当先行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随意销毁。

5.5.1.6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均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5.5.1.7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密品保密管理工作要及时向保密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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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保密办负责对密品保密管理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5.6 用于记录密件与密品收发、使用、销毁的登记簿,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备查。

5.7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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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党务 密品密件 办法 通知 抄送:九局保密委员会委员。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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