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救仪器设备(呼吸机、监护仪、气管插管、喉镜)均应完好无损,24 小时处于备用状态。
二、抢救用药及敷料要备足,确保满足应用。
三、抢救室水、电、灯、各种气源均应 24 小时保证供应。 四、实行抢救工作 A 班医师负责制。
五、对急、危重患者(特别是急救车送来或在诊治过程中发生意外者)实行先抢救后诊断,后交费、挂号的原则。
六、在抢救时家属不得在抢救现场。
七、在实施抢救时,各司其职,管理气道、静脉通路、循环支持,包括监护、抽血、化验、记录等。不得相互干扰,要有条不紊地进行,医师护士要密切配合。
八、待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进一步做必要的病史询问和必要的检查,以进一步明确原因,为下一步治疗做好准备。
九、及时向家属及亲友介绍病情,以取得其理解。
十、对抢救无效的患者,在终止抢救时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并做解释工作。
十一、对经过抢救无效,且原因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病例,要劝家属做尸检,并履行签字手续。
十二、家属对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者,提出抢救病因、死因有疑议,应上报医疗主管部门,及时封存病历。
十三、对涉及多个专业的危重患者,例如多发伤、创伤性休克等,在进行积极抢救生命支持的同时,要及时请各科二线医师到场参加抢救,并及时通知血库、手术室配血,并做好手术准备。
十四、对大型交通伤,同时接收多名危重病患者时,一边组织抢救,一边上报医务处,由院组织应急小分队,组织多专业进行抢救,严格执行检伤分类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