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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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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资产管理部 生效日期: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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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档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分类管理 ..................................... 4 第三章 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 5 第四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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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六条 本办法为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则性管理办法,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产品财务核算及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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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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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我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的,我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第十条 我行发行新产品时,资产管理部产品方案经由风险合规部、财务管理部、财富管理部进行审核后,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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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是理财产品的研发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行理财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召开理财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理财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撰写产品研发及分析报告; (五)负责理财资金运作,制定理财资金投资管理计划,具体按照理财业务相关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六)安排理财资金的托管服务,确定托管服务费用标准; (七)负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产品估值,具体按照理财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和产品估值管理办法执行;

(八)配合财富管理部完成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的制定; (九)负责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等理财报送系统的信息登记工作;

(十)按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类监管报表和分析报告; (十一)负责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富管理部负责牵头开展全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并作为消费者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调研理财产品的市场信息、客户需求、分支行业务需求及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组织制定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制度流程; (三)管理全行理财业务销售工作,组织策划全行理财业务营销活动;

(四)组织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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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理财客户服务相关的投诉处理;

(六)负责组织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负责分支行个人理财业务考核;

(七)牵头管理理财业务销售系统;

(八)牵头起草理财产品销售文本、宣传材料等,并提交风险合规部进行审查;

(九)按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 (十)负责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金融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富管理部完成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销售文本制定、人员培训、系统建设、市场调研、制度编制等工作;

(二)负责机构理财产品销售,负责分支行机构理财业务考核;

(三)按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类报表和分析报告; (四)负责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行内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对理财产品会计账务处理进行指导和规则制定,对理财业务的税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理财业务资金清算,并对账务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将理财归集户资金纳入全行头寸管理; (二)按照监管要求计提相关风险资本。 第十七条 信息科技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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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理财业务相关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升级等工作,为理财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 审计部主要职责:

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组织理财业务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分支行按照要求开展理财业务,负责客户开发、服务和理财产品营销,组织本机构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数据上报等工作,负责本行理财业务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老产品的发行按照原《G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新产品的发行按照本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我行理财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全面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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