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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规中相关管理及处罚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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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环境影响评价机中对机构和工程师的处罚规定

1 2、 取消单位资质和注销个人登记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环保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机构):降低其评价资质登记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收受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 (对机构)取消评价单位资质: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 超越评价资质登记、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 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对个人)注销工程师登记: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 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及相关业务的; (5) 以他们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业务的; (6)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 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对机构)注消评价单位资质: (1)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 法人资格终止的。 价失实的; (1)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8) 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后果的; 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时间限制: (2)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9) 受刑事处罚的。 [ (7)、(8)、(9)]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考试。 (对机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限期整(对个人)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 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外或对管理机构类 内部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1)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2)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错误的; 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3)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至第26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4)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 (4)环境标准使用错误的;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6)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7)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1) 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2) 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3)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4) 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 接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6) 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 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登记、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8) 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3 表2 环境影响评价执法中对排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处罚

序号 1 环评中的建设单位的违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1条: 可以处罚的条款 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3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海洋工程有上述(左栏)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 权审批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情况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 关于环保设施、试生产的违规处罚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6条、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6条: 26条: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7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7条: 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臵防止污染的设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施,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使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用,可以处10万元一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8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本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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