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_真题-无答案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4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分析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疏】议曰:“五品以上之官,是为‘通贵’。妾之犯罪,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恶,流罪以下,听用赎论;其赎条内不合赎者,亦不在赎限。若妾自有子孙及取余亲荫者,假非十恶,听依赎例。”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 唐朝关于赎刑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 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 3. 如何评价唐律的上述规定?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4. 何为“义绝”?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适用“义绝”的情形。 5. 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不得以“义绝”论处的主要情形。 6.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唐律疏议·斗讼律》:“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即嫡、继、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7. 请根据该段文字归纳唐朝对告诉的限制情形。

8. 对于“以赦前事相告者”的定罪处罚,唐律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原因。 9.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诸犯罪时虽未

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0.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刑法原则?请分析该刑法原则的历史沿革。 11. 唐朝如何适用该刑法原则?

12. 对于该刑法原则的适用有何例外性规定? 13. 请分析该段文字反映原则的意义。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4. 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15. 请分析该段文字中不同的量刑情节。 16. 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疏】议曰: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其应出罪者”,依贼盗律:“夜无故人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假有折伤,灼然不坐。又条:“盗缌麻以上财物,节级减凡盗之罪。”若犯诈欺及坐赃之类,在律虽无减文,盗罪尚得减科,余犯明从减法。此并“举重明轻”之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疏】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皆斩。”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已伤是重,明从皆斩之坐。又例云:“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若有殴告期亲尊长,举大功是轻,期亲是重,亦不得用荫。是“举轻明重”之类。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7. 根据材料分析类推的适用条件和类推方法。

18. 何谓“举重明轻”?何谓“举轻明重”?请根据材料各列举一例说明。 19.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宋史·刑法志三》:“徒、流折杖之法,禁纲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 沈家本《刑法分考》:“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20.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什么制度? 21. 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2. 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23. 实施该制度有何弊端?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当时解决该弊端的措施。 《宋史·刑法志一》:“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配杖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

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24. 该段文字反映了宋朝何种制度?宋朝为什么制定该制度? 25. 宋朝对于触犯该制度的人是如何处理的? 26. 如何评价该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请、减之类,得累减。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27. 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律文和疏议的关系。

28. 请根据材料举例概括说明唐朝减刑适用中不得累减和得累减的适用情形。 29. 请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对于减刑适用的意义及其实质。 《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30.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刑罚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31. 宋朝设立这种刑罚的原因是什么?

32. 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的原因是什么? 33. 根据该段文字分析适用该刑罚的弊端。 《明史·刑法志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条,设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34. 根据本段文字说明唐、宋、元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 35. 请说明本段文字中“五刑”“三奏”“一准乎礼”的含义。

36. 如何理解和评价材料中的“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 37. 根据本段文字说明明朝采用唐朝旧律的原因。 38. 请对比分析唐明律在定罪量刑上的异同。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39.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40.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41. 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42. 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明史·刑法志三》:“内官同法司录囚,始于正统六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时虽未定五年大审之制,而南北内官得与三法司刑狱矣……成化八年,命司礼太监王高、少监宋文毅两京会审,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岁而定。十七年辛卯,命太监怀恩同法司录囚。其后审录必以丙辛之岁。……凡大审录,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唯诺趋走惟谨。三法司视成案,有所出入轻重,俱视中官意,不敢忤也。”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43. 试说明该段文字所反映的制度。

44. 试说明该段文字所反映的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 45. 为什么三法司对于成案“俱视中官意,不敢忤”? 46. 该段文字说明了什么问题? 《清史稿·刑法志三》:“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47. 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48. 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49. 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