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沟通管理的课堂记录
关于项目沟通的十七大问题:
一、(1)二级建造师的资格注册及认定?
答: 只能在省内注册使用即在哪个省考取的只能在该省范围内使用,并且在六月份有一全国统一考试,参加六月份考试的可在全国范围内任职,而参加的是非六月份的考试,则只能在本省内任职。
(2)项目经理当然需要建造师资格,但是项目副经理到底要不要建造师资格?
答: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相关机构没有明确的态度,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项目副经理可以没有建造师资格证,最好是具备这个资格。
(3)项目经理的印章和资格证是否可以由他人保管?
答:不能,这些一定要有自己保管。
(4)项目经理在没有做完一项工程项目时,能否再转到其他的公司名下?
答:可以,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做完这项工程后再转;二是要写一份移交报告,才可以转移。
二、索要工程款时,怎么去利用诉讼时效终止来要款?
答:用一个例子说明:某项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两年,比如说终止日期是3月8日,承包方可以在前一天去索要,这样诉讼时效再往后推延两年,千万不要过了3月8日,否则诉讼时效会终止。(补充:承包方千万不要随便录音以及使用录音材料,倘若非要采取录音以达到索要工程款的目的,一定要注意时间与地点,必须在自己的安排的时间与地点,这样才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算违法.)
三、承包方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进行开工的后果?
答: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两种结果:a。开工三个月后还未领到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项目满足开工条件,则此时没有影响,可以继续施工;b。如果三个月后不但没有领到施工许可证,而且还不满足开工条件,则有两种结果:一是停工(时间不定);二是可处以合同的1%~2%的罚款。
四、关于垫资问题:①对于垫资,国家建设部和国家严令禁止垫资,所以承包方做到“郑重”这两个字。②全国、并未表态,所以承包方要做到“会用”这两个字。③最高则认为:第一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返还,但是约定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二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的欠款处理;第三对垫资利率不予支持。④建议垫资条款不要出现在工程条款合同当中,建议发包方与承包方另外在签订一个协议.⑤倘若某承包方中标了,但是被别的承包方告以垫资取得的,该承包方可以告诉他只有在该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判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五、关于发包方拖延验收的问题:承包方可以这样处理与沟通:(承包方可以按时(或提前)提交竣工报告),因为第一发包方收到竣工报告28天之内一定要组织验收,而且验收14天内一定要有结论;第二[如果发包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拖延]最高解释的14条(大家可以百度搜索了解):就是拖延验收但最后验收合格,是以承包方提交的竣工报告的日
期为竣工日期。
六、关于发包方擅自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建筑的后果?
答:处理办法:承包方要与发包方沟通,[如果发包方不懂得]承包方应该告诉发包方,如若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其余结构则全部归发包方承担;[倘若发包方懂得]承包方可以告诉发包方交接日期就是竣工日期。
七、承包方在按图施工时,发现图纸有问题怎么办?
答:处理办法:如果不是很重大的修改,则报告建设单位,沟通一下,告诉他们图纸是谁设计的就由谁去修改,如果建设单位太忙没有时间,在得到他们的书面同意后,可以找其他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倘若是重大的修改,则需要建设局、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才可修改.
八、工程最后结算的审计结果问题:若有争议,双方协商一下,交与工程造价单位进行审核;倘若对工程造价单位的审核仍不满意的话,可以找建设局调节以及当地审计局、审计厅再次审计,简约成争议→协商→审核→调节→审计的步骤。到此,承包方还不满意,可以找当地建设局或建设厅,告诉他们:①承包方不是审计对象;②被审计内容:是审计国家资金的预算执行,不是审计工程款的支付③这是两种行为,审计是行政行为,工程款结算是属于民事行为。
九、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即五种被判定的无效合同,怎么办?
答: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补充说明:在工程项目竣
工之前,承包人达到了资质等级,此时合同有效)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简称“挂靠\")③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建筑工程的⑤承包人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补充说明:像钢结构承揽公司肯定得分包的,所以这不算违法分包;还有在分包给劳务公司的,这也是合法的){注意: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以迅速做,做完后工程合格,这样的话就要支付工程款(做完一半也行),但是这个前提是质量要合格,若工程质量不合格,还有一次修复机会,修复后合格,这样还要支付工程款的}
十、关于工程上的签证问题:①发包人以价格过高,否认签证怎么样?
答:对于发包人,他会认为:签证与事实不符,价格过高。而对于承包人应该与发包人沟通,告诉他们:(1)签证相当于补充称协议[(2)签证可以变更,但是要通过及仲裁机构同意签证变更,并且一年内年变更](这句话仅承包人知道就可以不需要说出来的)。②发包人不认可事后签证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两种观点:发包人的会说:事后签证不能反映当时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已完成的工程量.而承包人应该知道:1、事后签证在法律上是追认行为,2、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言人,3、双对方的表示一致。(资深人士建议:承包人最好不要事后签证:①要即使现场签证②工地例会上及时提出来(可适当的制造点证据)③发函催告)③甲方代表变更计价方式的签证问题?答:处理办法:[背景:乙方变更,甲方不同意]双方应协商,此时,甲方会说:代表没权利变更。承包人应该知道:1、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的代理人;2、发包人代表签字同时发包人盖了公章,这就要追认。{所以建议: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仅要代表签字,还要想尽办法弄到发包人的盖章}
十一、没有资质的监理人签证,怎么办?
答:处理办法:{补充说明:监理公司在注册两年后才可成为甲方代理人}这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发包人认为签证人不具备资质,所以签证无效,2、作为承包人,应该知道:①作为发包人的代表签证的关键是有没有得到发包人的授权(工程量方面的签证,无论代表是否有资质,只要得到了发包人的授权,那么该签证都有效.)②工程量的签证,建议所有的签证除了代理人的签字以外,想办法弄到发包人的盖章.
十二、可不可以依据技术核定单要求增加价格?
答:背景:以技术核定单更改内容,发包人签字,但事后发包人认为变更不涉及费用问题,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于技术核定单是否属于事后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是属于证明性的签证,但是不涉及到价格,所以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提交技术核定单时应注意:1、要经过发包人的签认2、还要设计单位的变更签证,方可同意设计变更。
十三、发包人可否推翻工程师的签证?
答:前提:工程师取得资格且与发包人有委托关系。作为承包方,应该了解:①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②工程师的签证不一定是结论性的签证③及仲裁委员会可以修改签证。(建议:承包人一定要弄到发包人的盖章)
十四、怎样通过往来文件获得有利签证?
答:这类型的文件是发给发包人还是发包人的工程部,其中的关键是发包人的回发的公函,工程部的回发文件只能作为一般性的问题的沟通与解决,关键及重要的问题还是以发包人的回发的公函为准。
十五、如何签收对自己不利的文件?
答:以例子分析:本来是一个费用,但是发包人会弄出两个费用,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签下一个费用,另一个费用画一个横线并在后打一个问号,但是发包人则认为项目经理对两个费用都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建议:1、项目经理只要一签字,在法律上就表示承诺,所以项目经理可以签上“已收到+名字”而非单一名字,这表示项目经理已收到该费用,但并不表示同意该费用。2、自己详细的写出来,一直的费用写上“同意”,对于未知的费用则签上“不同意\"。
十六、发包人代表拒不签收过程文件,怎么办?
答:背景:某一施工单位,承包一大厦的土建安装,在过程中,以传真、邮件、信函文件的形式发给发包人代表,但在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没有签证。这时他会以不知道、地址已改、没有收到或时效已过等等原因拒不承认.对这类问题,承包人应该注意两点:1、承包人一定要证明你一定发送过文件,并且保留发送证据(时效可达两年)2、对于非常重要的文件则选择挂号信加公证的方式发送。
十七、(1)“设计变更”不等于“工程洽商”。
答:“设计变更”一定要设计单位签发的变更文件,而“工程洽商”仅仅是只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协商,不具备效应。例如:地基处理按施工图预算及设计变更来增减的方式计价,如何有效? 对于这个更改,双方就工程洽商来更改地基的处理,虽然承包方与发包方均同意,但是最后承包方得不到索赔,因为这是属于设计变更,而设计变更一定要设计单位的签发文件,工程洽商没有作用.
(2)“附加工程”不等于“额外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句话:地下给排水系统、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附加工程.所以对于一些工程项目,承包方所做的部分工程是属于附加工程,而不是额外工程,得不到发包方的索赔的。[不懂的可以上网去了解详细情况]
(3)“意向合同”不等于“合同”。意向性合同没有法律效应,只是双方达到一项共识及意向。
项目合同管理
概念(课本50页):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
目标(课本50页):(1)使整个工程在预定的成本(投资)、预定的工期范围内完成,达到预定的质量和功能的要求.
(2)在工程结束时使双方都感到满意,合同争执较少,合同各方面能互相协调。
特点(课本51页):1、管理过程持续时间长
2、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大
3、合同变更频繁
4、管理技术高度准确、严密、精细
5、受外界影响大、风险大
项目分包方式中的平行承包的特点(课本68页):
1) 项目前期需要比较充裕的时间。
2) 在工程中组织的争执比较多,索赔较多,工期比较长。
3)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4) 业主直接管理的承包商数量太多,管理跨度太大,容易造成项目协调的困难,造成工程中的混乱和项目失控的现象。
5) 承包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衡关系。
6) 使用这种方式,项目的计划和设计必须周全、准确、细致,否则极容易造成项目实施中的混乱状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arr.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