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探微
许纯纯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1400)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移动终端不断普及,短视频行业也迅速兴起。以短、平、快为显著特摘 要:
点的短视频契合当下时间碎片化的潮流,以新兴的娱乐形式闯入大众视野并成为全新的商业增长点。短视频内容是其创作者花费精力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故需展开保护,但由于其并非均属于作品,内容上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需根据不同类型予以不同的保护。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可依类电作品进行保护,反之则可将其定性为录像制品,纳入著作邻接权中展开保护。
关键词:
短视频;著作权;独创性;保护路径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一、引言
基于软件开发技术的日新月异与移动智能终端的逐步普及,3G/4G(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用户数量不断增加,而手机摄像头像素日益提高为短视频拍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美国的YouTube(优兔)平台于2011年推出视频实时分享功能,此后短视频活跃于各大平台,该娱乐形式亦随之兴起。而我国在2016—2019年期间,快手、秒拍、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总用户已过亿,短视频数量激增,该行业的商业价值日益飞涨,其制作内容的版权探讨更是当下的热门话题。一方面,由于短视频的更迭频繁、制作便捷等特点,其维权成本远高于所获利益,导致版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何种短视频可受到版权保护和受到何种版权保护等现实问题亦亟须提上日程。
二、短视频的概念定位
短视频是近几年的新兴产物,因此立法尚未对其概念予以明确,学术界与实务界亦存在不同的界定与看法。易观智库的2017年报告提到,短视频是运用互联网进行摄制、上传并分享且时长少于20分钟的片段;而中投顾问的2018年报告则将短视频定位为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时长约5分钟的短片。此外,我国三大短视频平台亦有各自的定义,但主要争议在于视频时间的长短:快手认为时长在57秒以内则可定义为短视频;今日头条则将4分钟认定为最符合短视频时长的时间;而秒拍却不强调时长,其表示不应以时长作为区分标准,应关注视频内容。
尽管对于短视频的具体概念仍存在争议,但不难看出各方对其界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以时间长短将短视频进行区分过于狭隘,更难以适应当下短视频时间逐步增加的趋势,因此不应以此作为衡量标准。综上所述,可将其定义为在互联网环境中,运用移动设备拍制而成并上传分享至社交平台的摄影片段。
三、短视频的可版权性分析
可复制性与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界定作品的基
本要件。[1]
其中,短视频借助现代传播技术可以灵活复制,其可复制性毋庸置疑,故不再赘述。因此,争议焦点集中于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两个方面:其一为独立创作,即任何模仿、抄袭、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均不被认可;其二则为创造性,即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并符合足量的劳动标准,不能以“额头出汗”原则作为判断标
准。[2]
据此,短视频可分成两类:第一类具有可版权性,该类短视频的内容经过创作者的精心安排,创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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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8883(2019)11-0080-01容体现了其独特的构思内涵或艺术审美,亦可通过互
联网平台实现传播与共享,契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第二类则不具有可版权性,该类短视频仅是简单的拍摄、编辑,或视频内容以简单的模仿为主(如抖音、秒拍的用户翻拍等),此类型的短视频难以体现创作者的创造性,投入的也仅是低程度的劳动,故不可定性为作品。
四、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必要性近年来,短视频数量激增,拍摄内容呈现多样性,其商业价值也不断提高,但版权侵权、内容低俗等问题亦接踵而至。因此,对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短视频版权维护的迫切需要一方面,专业的短视频制作团队制作的作品质量优良,拥有较广的受众且深受喜爱,但也因此其作品常被他人进行利用、复制或上传至其他平台获取流量。此种行为频发但创作者却因维权成本高与诉讼周期长等多方面原因难以维权或滞于维权,故亟须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短视频是创作者付出心血的智力劳动成果,视频内容不仅可丰富受众的精神世界和娱乐生活,还能带动产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流量和商业价值,故应对该行业规范管理。(二)短视频内容引导的客观需要当下,短视频基于制作的便捷性、内容的趣味性和传播的及时性等享有超高人气,抖音、秒拍、今日头条等短视频平台坐拥庞大的用户群。虽然不乏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短视频,但总体而言短视频平台的创作物质量参差不齐,其潮流翻涌的背后,淫秽色情、低级恶俗等视频内容也暗藏其中,此举对无意间看到的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受众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健全合理合法的保护与监管机制对短视频的内容予以科学引导更有利于实现短视频平台的商业变现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五、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构建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短视频予以明确的定位与规范,但倘若一出现新情况即重新立法易造成法律变动频繁和司法资源浪费的局面。所以,应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范围内对短视频进行规范与保护,辅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由上文分析可知,短视频根据是否具备独创性可划分为两类,不同类型的短视频受到的保护亦应有所
区别。针对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应将其
(下转第82页)学术探讨
是作者对于“返场”不太了解,以为这是在正常演出中的一幕。但是不管怎么说,没有经过严谨的分析是事实。所以从学理性反思视角的内涵以及《新京报》这篇“不严谨”的评论可以看出,媒体在生产新闻产品的时候,要坚持科学、严谨的立场,主观观点可以有,但是不能太多,更不能全凭主观推测。
第二,实践性观察视角下的新闻评论立场。实践性观察是指媒介从业者结合自身实践展开的媒介批评,带有很强的业务性特征。这就要求媒体从业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关注媒介批评所需要的领域。《新京报》这篇文章的评论人并非评论新人,他有多年的评论经历,对于娱乐圈、演艺圈并不陌生,其很多作品如《信了你,才是奇迹!》等在网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这篇文章却无法体现其“专业”水准。媒介批评对新闻批评有四个原则,其中一条就是“专业主义”。除了独立的品格之外,专业的素养也是媒体以及其从业人员的必备武器。《济南时报》在其文章中,体现了作者对于曲艺行业困境的了解,想从张云雷走红的背后探索曲山艺海的发展路径,这种评论格局自然高出一层。不难看出,实践性观察视角下的新闻评论需要专业主义的立场,只有够专业,才能有好的新闻产品,才能发挥好媒介的价值。
(二)新闻评论的发展需要媒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话语权,由此导致网络信息繁杂,信息真假难以甄别。对于媒体组织而言,要做好把关,确保所发出的信息对受众而言都是有阅读价值的,如此才是一个媒体开通评论板块的意义所在。此
(上接第80页)作为类电作品展开保护。
外,媒体是接触信息的“先头兵”,每天都要处理大量
的信息数据,这些信息数据完全可以作为评论的辅助素材,通过分析信息,了解受众,完全可以了解正确的舆论趋势,然后通过评论将问题阐释得更加清楚、明了。此次《新京报》的评论遭到群嘲,媒体编辑也有一定责任。对于“‘粉丝’是‘粉丝’,观众是观众”这样没有逻辑的话,编辑自然是没有仔细推敲的。不过此次评论对于《新京报》以及其他媒体也是有借鉴意义的,那就是脱离受众喜好的评论,基本上是没有市场的。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新闻评论有着更重要的使命。在媒介批评视角下,通过分析新闻评论的立场,可以更好地指导媒体的新闻评论工作,可以更好地吸引受众、宣传观点、引导舆论。此外,在媒介批评视角下,媒体通过反思自身的工作得失,也可以在提升自身专业主义的同时,提高新闻评论质量,从而更好地发挥媒体平台的优势,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参考文献:
[1] 丁法章.新闻评论教程(第4版)[M].上海:复旦大
学出版社,2008:02-03.[2] 姚君喜.媒介批评:理论与方法[M].北京师范大学
出版社,2014:16-18.李鹏程(1991—),男,山东滨州人,硕士在读,研作者简介:究方向:新媒体。
我国著作权法对类电作品的要求:以类似电影的
方法创作;摄制于一定介质之上;由有音或无音画面组成;通过相关平台或对应工具放映或传播。首先,短视频的创作需经过拍摄、制作等程序,基本符合电影制作的要求;其次,其运用手机、相机等介质摄制;再者,其由一系列画面组合而成;最后,其成品在抖音、秒拍等平台发布与传播。据此分析,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符
[3]
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可将其纳入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二)不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录像制品予以保护
部分短视频虽然不具备独创性难以作为作品进行保护,但其本质为录像制品,所以其创作者享有著作邻接权——录像制作者权。对于录音录像制品,其著作权人享有出租、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所以短视频创作者亦享有如上权利,倘若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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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短视频进行复制、发行等行为亦应受到法律规制。值得注意的是,假若短视频本身即为在他人作品基础上以翻译、拼接、改编等形式展开创作则需事先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三)第三方综合平台:提高注意义务通过短视频第三方综合平台,用户可将其制作的短视频进行发布与分享。尽管该平台作为传播渠道只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但其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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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承担注意义务。如果该平台推送的内容具有侵犯他人短视频著作权的风险则其有义务采取措施及时止损。根据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过程中并非一旦侵权即担责,其应享有一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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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但明知侵权的情况下除外。据此,短视频第三方
综合平台上传或推送用户短视频时,需尽到初步审核用户短视频的标题、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性,若存在侵权行为则应及时作出不予上传、建议修改等通知,提高自身的注意义务,以期达到保护短视频著作权的目的。
六、结语
短视频作为新兴模式闯入大众视野,其商业价值不断提升,著作权争议与纠纷亦接踵而来,亟须法律法规为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规制实属必要,故可依据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分别展开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我国2018年著作权法草案新提出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倘若可正式出台则可将短视频纳入该类予以更加明确的法律内涵与保护。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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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88-96.许纯纯(1995—),女,广东陆丰人,硕士研究生。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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